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主讲:徐达第一章总则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对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五)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九)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申请•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调查•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第四章审查、审议与审批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第五章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第六章合同签订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第七章贷款发放与支付津市农行客户经理集训班2010年6月·茶安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支付•经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三十六条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对综合实力一般的中小型贸易类客户,一级分行应结合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支付标准;对于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无贷款挪用记录的重点客户确实难以实施受托支付的,经一级分行确定名单后,可适度放宽支付标准。•第三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向经营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二)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三)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第四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七条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四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四十二条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经营行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第四十三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受托支付方式情形及需提供资料•第三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从未在我行办理过信贷业务,且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不含);•(二)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三)以贸易链、产业链为依托,依据特定交易进行融资,以交易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对应的未来的现金流为还款保障,需全程控制资金流的贷款及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采用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第八章贷后管理•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密切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农业银行债权。•(四)对借款人的贷后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变化、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并集中到二级分行及以上审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后按规定移交至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第九章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第四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且符合办理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发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第四十八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单笔用信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第四十九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经营行在合同确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多次循环发放。借款人申请单笔用信,应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审核该笔用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借款人风险状况,按用信管理规定移交放款审核岗审核后进行放款操作。•第五十条额度有效期超过1年的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应按年进行复核,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判断借款人是否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决定是否继续按原条件执行合同或者采取调整、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年度复核可与年度授信方案一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也可按调查、审查、审批的流程单独报有权审批行审批。•第五十一条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除第三十二条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做以下约定:•(一)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或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农业银行可以调整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二)单笔用信申请须经农业银行审核同意。•第五十二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若发现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导致贷款风险增加时,经营行应采取调整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变更支付方式、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借款人违约事项消除后方可继续按原条件放款。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第五十四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原《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6]262号)和《关于停止办理A级以下客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农银办发[2008]783号)同时废止。附件一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近期的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四、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五、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六、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七、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八、采取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九、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