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验厂的一般要求及工厂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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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9:30-12:00客户验厂的一般要求及工厂实践13:30-15:00客户验厂的一般要求及工厂实践15:10-15:30BSCI及ICTI简介15:30-16:00C-TPAT反恐要求及GSV认证简介16:00-17:30F&Q1工厂雇佣的工人,年龄至少在16周岁以上。2工厂必须提供所有员工的人事资料和年龄档案。工厂必须在员工入职时,检查他们的身份证件以核实员工的年龄3当有员工被确认为未满16周岁的童工时,工厂应实施求助行动,包括:对该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为该员工提供返乡的费用为该员提供完成义务教育的资助4工厂应安排对未成年工人进行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工厂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人在危险及有害健康的工作岗位。(注塑,喷油,印刷,裁剪,冲压,装卸,特种作业等)对未成年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建立未成年工人的专门档案,并在当地劳动部门管理备案。5在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工厂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或法定的货币形式支付。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工厂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6员工在雇佣期间必须有活动的自由。不要求员工一定要住在工厂安排的或管理的地方必须保证所有的加班安排,都是员工自愿的。7工厂应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工厂应指定一位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与EHS相关的事务。8工厂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工厂应建立系统来辨识、防范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9消防安全-疏散图所有楼层的显著位置,应张贴紧急疏散位置图10消防安全-疏散图疏散图应包含以下信息:实际位置(我在这里)灭火器位置消防栓位置报警器位置紧急疏散方向指示出口位置应急电话1112消防安全-安全出口及应急灯楼层应设置至少两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少于80CM。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13消防安全-安全出口及应急灯所有的安全出口应标识,并安装应急灯14消防安全-应急灯应急灯应被设置在楼梯转角位置。在车间或通道,在每20米的位置,应至少设置一个应急照明灯。15消防安全-灭火器甲类和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每50m2一个,库房每80m2一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每80m2一个,库房每100m2一个。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16消防安全-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A、B、C类火灾。其中,A类火灾是指普通固体可燃物燃烧引起的火灾,如,木材及其制品,棉花、服装、谷物,合成纤维、合成塑料、合成橡胶,建筑材料、服装材料等火灾;B类火灾是指油脂及一切可燃液体燃烧引起的火灾,如,原油、汽油、煤油、乙醇(酒精)、苯、乙醚、二硫化碳等火灾;C类火灾是指可燃气体燃烧引起的火灾,如,甲烷、乙烷、氢气、煤矿气、天然气等火灾。17消防安全-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员工可以方便取用的位置,不可以被物品堵塞。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应设置显著的标识,以提示下方有灭火器。应设置防堵塞的标识。应张贴操作灭火器的图文说明。应定期检查灭器,确保有效。1819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米疏散通道应被标识20消防安全-消防栓喷头清洁喷管不能用来支持非消防性设备要有独立的供水水高与水压、水泵及一般条件,一月检查一次不可以被堵塞21急救工厂应安排人员参加专门的急救训练,取得证书或培训资格的证明。每100人中,应配备至少一名受过训练的急救员。22急救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药箱药箱不可上锁23急救药箱的建议不可以放置处方类药品(感冒药,镇痛药等)不可以放置注射类针剂建议的药品配备:创可贴医用胶布纱布医用一次性手套医用剪刀脱脂棉红药水24化学品管理应建立使用的化学品的清单所有的化学品,应建立MSDS(物质安全资料表)档案对接触、使用化学品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25化学品管理化学品仓库的要求:电力设备防爆保护(防爆灯、通风器)警示信号清楚可辨充足的通风无地面排水距离在30M以内的用于洗眼的适当水供给有毒和易燃品不要储存在一起有效的储存清单有效的MSDS26化学品管理警告标识27化学品管理接地装置28化学品管理第二容器29化学品管理适当的标签30化学品管理冲身洗眼装置31化学品管理为接触化学品的工人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改进生产工艺或设施,以减少对工人的伤害32PPE个人防护用品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2)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3)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33PPE个人防护用品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34通风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通风35光照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36清洁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37电力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38电力设施配电箱等设备,应设置警告标识39电力设施应避免不安全的用电,接线等40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措施。41废弃物处理废物管理其基本原理:1.避免废物(节省处理成本和原材料成本);2.减少不能避免的废料的数量;3.循环使用。另外需考虑是否用替代品减少废水的危害。废料应由持照经营者处理;42宿舍按性别分开足够的私人面积,一般要求为达到2平米/人提供私人储存物品的柜子保持清洁43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储存生产资料或货物不可将宿舍的一部分改造为用于生产的车间或工程部门等44洗手间,厕所足够的蹲位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设一个蹲位。女厕所100人以下,每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蹲位。提供洗手液,纸巾及毛巾保持清洁45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人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食品不可以直接放在地面上生熟食分离存放46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工厂不能干涉员工建立、组织、和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社团的权利。工厂必须赋予员工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47工厂必须建立员工参与解决纠纷的机制。工厂应制定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工作程序。工厂应建立员工申诉机制,保障员工的申诉管道畅通。48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49工厂不能禁止或阻止录用已婚或怀孕的妇女。工厂不能因为妇女怀孕,而作出解雇、威胁解雇、降职、重新分配有危险的工作或扣除工资等决定。50不可要求工人进行乙型肝炎测试。51管理人员不能使用吼叫、威胁或低级的语言。52工厂不能侮辱、骚扰或辱骂工人。不可搜身。53不可以体罚工人。54工厂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罚款。赔偿性质的扣款,应符合要求。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5工厂应制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安排对新工人以及在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使工人都能明确工厂有关工作时间及加班安排的规定。56《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57《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法》第41条: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58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59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60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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