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信贷审查指引(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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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信贷业务审查主要内容2第三章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是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提交的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客户基础资料、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从而判断是否能够进入实质审查程序。3.1内部运作资料3.1.1调查(评估)报告信贷业务调查(评估)报告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调查人员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调查报告。项目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合并进行的,可仅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但标题和结论应有“调查评估”字样;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采用符合条件的其他银行评估报告的,须由调查行客户部门出具认定同意意见。3.1.2初审报告超客户管理行权限的信贷业务,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前,客户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有权审批行要求,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出具初审报告。3.1.3法律审查意见和贷审会资料申报行权限内突破个别制度条款的信贷业务,还需提供申报行贷审会审议情况及申报行法律审查意见。3.2客户基础资料3.2.1基础资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2)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提供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3(3)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特殊行业)。(4)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印签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6)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不提供贷款卡)、开户许可证。(7)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要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8)验资证明。(9)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10)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行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报告期银行信用查询记录。(12)信用等级评定情况。(13)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3.2.2担保资料1、保证担保(1)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①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客户章程。④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取得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⑤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银行信用查询记录。⑥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注: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2)保证人为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固定居所证明;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2、抵押担保(1)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比照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保证担保①-④项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记载抵押物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书面说明。(2)抵押人为自然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书面说明。3、质押担保(1)出质人向农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抵押担保相关规定执行。(2)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提供: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货物保管合同;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3)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提供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3.3单项业务资料单项业务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申请用信的申请书、客户内部同意用信的有关决议及其他具体资料。具体要求参见第三部分单项业务审查要点。3.4其他资料根据业务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内部运作资料、客户资料、单项业务资料等。提示:信贷资料上传C3需尽量上传资料原件,如需上传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农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不需重复上传。5第四章信贷政策审查信贷政策审查主要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外部监管要求和农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审查时应以最新的信贷政策为依据。若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农行信贷政策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4.1产行业政策4.1.1审查要点产行业政策是国家行业、产业主管部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目的而制定的。在具体审查中,根据客户类型和所处行业等内容,区别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四种类型进行审查。(1)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介入。依据农行信贷政策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在全面、认真评价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特别注意防止因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建设而盲目介入的情况发生。(2)对允许类投资项目,要根据其行业特点、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生命周期,按照信贷政策的要求,筛选风险较低的建设项目。(3)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把握两点:一是在准入环节应持审慎态度,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介入;对目前属于限制类的,但改造后符合鼓励类、允许类标准的生产能力改造升级项目,要严格把握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标准,控制介入项目数量和信贷投放额度。二是提高银行信贷条件,本着审慎、从严的原则,在资本金比例、贷款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其它贷款条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4)对淘汰类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与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违规建设的项目,禁止介入,不得新增银行信用。4.1.2主要审查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57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8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号)《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客户名单公告》(工产业[2010]第111号)4.2环境保护政策4.2.1审查要点环境保护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制定的各类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穿于客户(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具体审查中,按以下要求审查:(1)审查客户是否取得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客户补充完善。(2)审查环保审批文件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注意防范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行政形成的政策风险。(3)对环保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有明确要求的,应审查项目业主是否落实了审批文件规定的环保要求。(4)对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是否包含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已开工项目的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已竣工项目环保设施是否完成竣工验收等。(5)对需要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客户,审查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以及客户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对未取得有权部门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落实环保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要求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客户,一律不得提供银行信用。4.2.2主要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9年,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关于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4.3外部监管要求4.3.1审查要点对已纳入农行信贷政策或制度的外部监管要求,可与农行信贷制度一并审查;对农行信贷制度未涵盖的外部监管要求,要严格对照监管要求,确保信贷业务符合监管要求的规定;对违反外部监管要求的信贷需求,一律不得提供银行信用。4.3.2主要审查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2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1号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2号令)《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会2009年第3号令)《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4.4农行信贷政策4.4.1审查要点农行信贷政策主要包括年度信贷政策指引、行业信贷政策、行业客户分类标准和客户名单、行业限额等。在具体审查中,按以下要求审查:(1)贯彻“年度信贷政策指引”的指导思想和信贷投放导向,并严8格落实具体年度信贷政策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2)严格落实行业信贷政策的信贷准入条件、存量客户信贷政策等各项要求。对符合国家政策但不符合农行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应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对其中建设条件良好、综合效益明显、总体风险可控的优质信贷业务,确需介入的,报请有权审批行审批。(3)对实行行业客户分类标准和客户名单制管理的行业,坚持“先分类、后授信”的原则,对未分类的客户,不得审查授信、用信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的行业,应结合行业信贷政策确定优先支持客户名单;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应符合农行信贷准入政策,优先支持AA+级(含)以上客户。(4)对实行限额管理的行业,审查时依照行业限额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4.4.2主要审查依据《年度信贷政策指引》《行业信贷政策》《中国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8]100号)《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名单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农银办发[2008]811号)9第五章客户基本情况审查客户基本情况审查主要是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情况、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模式及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与农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5.1主体资格5.1.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5.1.2必备的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外商投资企业需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正、副本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2)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不需登记的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法人成立证明文件。其它要求同企业法人。(3)其它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持有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5.1.3审查要点(1)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审。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过期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2)法人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申请信用用途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申请信用的偿还期应当在其法定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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