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通知各分行:随着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中小企业授信面广量多的特征逐渐凸显,其中部分授信涉及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为避免授信风险过度集中,并进一步理顺授信流程,提高授信效率,加强授信管理,现就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授信明确以下管理要求,并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集团授信客户识别、认定及贷后管理规定》(浦银发„2009‟638号,以下简称《识别规定》)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浦银办发„2009‟228号,以下简称《集团办法》)的补充,请各分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一、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的划分归属和分类(一)定义和适用范围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指根据《识别规定》认定为集团客户,且符合我行中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的客户。对于集团客户内中小浦银办发„2010‟182号2企业的授信管理,执行《集团办法》及本通知相关要求。(二)划分归属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专业经营优势和能力,属于集团客户成员,并符合我行中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的客户,应在客户规模属性分类时归为中小企业,并根据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和管理规定进行中小企业评级和管理。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加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浦银发„2007‟652号)第一条第二款:以下几类企业,应不纳入中小企业经营体系与管理范畴中第6条(纳入我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集团内企业)废止。(三)分类为加强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根据集团客户成员组成不同,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分为以下两类:1.集团客户成员同时包含大中型客户和中小型客户的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一般集团客户”);2.集团客户成员均为中小型客户的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集团客户”)。上述两类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在授信管理上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对一般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要求(一)对于一般集团客户的授信,执行《集团办法》规定,纳入集团授信统一管理;执行集团授信流程安排和集团授信审批权限。(二)对于一般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在授信投向和准入等3方面,可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授信政策;在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等要求方面,可执行我行有关中小企业“三查”制度的专项规定。(三)对于一般集团客户在授信额度项下的用信审批,可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内的审批人或该中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内的审批人完成。(四)对于一般集团客户内单个中小企业的贷后管理,可执行我行有关中小企业“三查”制度的专项规定。对于整个集团的贷后管理,仍执行《识别规定》相关要求。三、对仅与一般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成员开展授信业务的管理要求当一般集团客户内仅有其中小企业成员与我行具有授信关系时,可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受理该集团授信。同时,分行可将此类仅涉及中小企业客户的集团授信审批权部分转授给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内的审批人或审批机构,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负责该集团授信的审查审批。在此情况下,对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要求,比照本通知第四点中小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要求执行。如后续该集团内的大中企业成员向我行提出授信需求,应由分行授信审查部或风险管理部负责该集团授信的审查审批,并与其中小企业成员已有的存量授信一并纳入该集团授信统一管理。同时,如后续集团内的其他中小企业成员提出授信需求,也应由分行授信审查部或风险管理部负责该集团客户授信的审查审批。各分行要对上述一般集团客户信息建立共享机制,即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部门应将分行大中型企业的集团客户信息定期发4至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便于其了解相关中小企业业务是否应纳入集团授信。同时,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应向分行授信审查部或风险管理部做好其转授权内对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成员进行授信的报备工作。原则上,应在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成员授信审批完成当日进行报备。四、中小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要求(一)中小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的差异化管理对于中小企业集团客户授信,根据授信风险总量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在集团授信总量不突破人民币5,000万元(含)时,可按照中小企业单户审批权限对集团内单个客户进行授信审批,无需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审批流程;当集团内客户授信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根据《集团办法》要求,执行集团授信权限,并进入集团统一授信流程。(二)中小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流程1.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应通过台账等方式建立中小企业集团客户名单,形成中小企业集团客户关联树。2.对于集团授信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内的中小企业集团客户的审查,应统一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受理,并由其按照中小企业授信流程和单户审批权限进行授信审批或提交授信审批。对于中小企业集团客户均属于分行同一异地机构辖区范围内的,也可由该异地机构在其审批权限内受理相关业务,且异地机构应将辖区内中小企业集团客户清单定期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报备。对于集团授信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集5团客户,其授信流程、审批权限以及集团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集团客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有关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投向和准入等方面,可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授信政策;有关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等要求,可执行我行有关中小企业“三查”制度专项规定。3.如中小企业集团客户授信涉及分行不同经营机构,应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或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风险预警或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集团客户所在的经营机构,共同防范关联风险。4.对于中小企业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按照以下规则执行:集团授信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三查”专项制度要求。集团授信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对该集团的贷后管理执行《识别规定》要求;对该集团内的单个中小企业成员的贷后管理,执行中小企业信贷“三查”专项制度要求。(三)对中小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要求1.建立中小企业集团客户关联树,实施授信总量控制,有效防范集团授信风险。分行在认定中小企业集团客户并建立关联树后,应根据中小企业集团的真实资产、经营收入、负债水平、还款现金流以及担保条件等情况,合理核定集团内单个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同时,须根据集团内中小企业成员的关联关系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谨慎控制中小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2.积极优化中小企业集团授信结构,提高中小企业集团授信资产质量。6分行通过建立并维护中小企业集团客户关联树,可获得集团成员的众多客户信息。分行应充分利用该类信息,优选授信客户,积极调整授信对象,优化集团授信的客户结构,进一步降低集团授信风险。3.协同一致,共同做好中小企业集团授信的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应与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共享属于集团授信的中小企业名单。而且,双方可就中小企业授信建立授信和风险管理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共同做好中小企业集团授信管理。五、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的风险系统操作(一)对于一般集团客户,按照全行集团客户风险系统的操作要求处理,详见《关于启用风险管理系统集团成员企业共同提交授信申请功能的通知》。(二)对于仅与一般集团客户内中小企业成员开展授信业务或中小企业集团客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1.该集团客户授信总量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单一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审查审批流程操作。2.该集团客户授信总量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操作要求处理。3.该集团客户原授信总量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内,后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全行集团客户授信要求发起集团授信额度修改流程,并在集团授信审批生效后,将原中小企业各成员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修改登记。74.该集团客户已按全行集团客户进行集团授信,在第二年授信时,原则上仍应按集团授信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如因特殊原因,其授信总量降至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内的,应发起集团授信额度修改流程,并在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审批生效后,将原中小企业各成员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修改登记。5.原属于一般集团客户,因特殊原因,其大中型企业成员不再与我行发生授信关系时,可比照上条规定进行系统操作。(三)对于集团关联树的建立,按照《关于启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维护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功能的通知》要求执行。各分行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授予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专人“分行集团客户认定岗”角色。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本行发送: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风险管理总部、合规部。校对:刘春燕联系电话:616163222010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