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扬律师事务所客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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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扬律师事务所客户手册客户权利客户权利服务准则服务范围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工作组服务关系的建立与终止聘请终止服务方式职能分工操作规范客户对顾问律师服务的指令与协作委托人向律师提出工作指令的一般规则委托人经常性法律问题要求律师提供服务的办法律师需要委托人协助的工作律师与委托人对法律事务处理的争议处置对顾问律师服务不良行为的监管与处置监管处置责任律师的免责条件与范围声明附:高扬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专业领域特色业务客户权利客户:客户是指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存续期间接受本所律师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合同约定的条款效力延续至合同期满后,依据该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原委托(聘请)单位和个人。客户权利:一、有权获得律师善意、自律、专业的服务。客户有权要求律师以其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和优秀的职业道德修养,以客户的利益为己任,全面、准确地理解、判断、处理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拒绝律师漠视客户利益和工作责任,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做法。二、客户有权获得律师诚实、谨慎、客观的服务。客户有权充分了解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充分了解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方法、策略和步骤;有权拒绝律师为建立代理关系或者其它目的而对客户进行的误导。三、客户有权获得律师及时、专注、优质的服务。客户有权要求律师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工作,有权了解律师从业经历、执业经验和相关工作技能;有权决定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处置法律事务的行事方法;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或拒绝律师。四、客户在获得律师服务的同时,有权保障自己名誉、财产利益的安全。客户有权禁止律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利益;有权要求律师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认为需要保密的情况;有权要求律师回避与客户有利益冲突的单位、个人建立业务关系。五、客户在获得律师服务的同时,有权决定法律事务的设立(启动)、变更和消灭。律师的执业权利来自客户的委托和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客户因情势变迁或者其它原因决定法律事务的设立(启动)、变更和消灭的,顾问律师应当接受;客户有权拒绝律师为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干扰客户的决定或者自行其事。服务准则(准则1)诚实守信原则:律师是委托人(聘请单位)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聘请单位)的利益。(准则2)契约关系原则:律师是委托人(聘请单位)根据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合同,为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双方属于合同关系,律师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准则3)合作关系原则:律师对聘请单位不具有管理或者业务上的职权,不干涉委托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或个人生活,对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员工和职能部门没有指令权和工作分派权。(准则4)咨询指导原则:律师对委托人(聘请单位)工作、生活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建议。律师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委托人(聘请单位),律师的意见是否采纳由委托人或者聘请单位法人代表决定。(准则5)服务工作原则:律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严守执业纪律,全面履行和完成委托人(聘请单位)指定或交办的法律事务以及相关工作。(准则6)及时守信原则: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聘请单位)约定的时间,完成代理事项。(准则7)冲突回避原则:律师(含律师事务所)承诺在担任委托人(聘请单位)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期间和终止法律服务24个月内不受理与委托人(聘请单位)有利益冲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不办理针对委托人(聘请单位)的法律事务。(准则8)保守秘密原则: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人(聘请单位)商业秘密、经营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不同意外传的事项。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高扬律师事务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组织,是法律服务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客户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就委托(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事项达成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委托或聘请单位选定或事务所推荐的)律师组成律师业务工作组,为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事务所通过其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履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对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负责与委托人(聘请单位)协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律师业务工作组律师业务工作组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首席律师组织和管理委托人(聘请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首席律师对律师业务工作组成员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律师业务技能及职业道德修养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首席律师根据委托人(聘请单位)法律事务的工作类型、繁简程度、耗时长短负责指定、分派律师业务工作组成员律师或者辅助人员完成工作。首席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业务工作组成员律师和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负责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服务关系的建立与终止聘请客户委托法律事务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高扬律师事务所就委托法律事务或者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聘请期限等进行讨论,经过协商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向客户详细说明有关律师的法律规范、职责和律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法、特点以及客户要求说明的其它事项。在接受委托或聘请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客户与受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它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进行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聘请关系。终止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聘请单位)协商终止;2、继续代理将触犯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3、主要律师因不可克服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委托人(聘请单位)拒绝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的要求的;4、发生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聘请单位)之间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5、律师事务所被取消执业资格。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聘请单位)的利益受损,并依照约定保守委托人(聘请单位)的秘密。服务方式职能分工(一)首席律师或主办律师是法律顾问工作的质量责任者和工作统筹者;律师事务所对顾问律师的工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二)除定期走访、紧急事务处理和简单法律事务的处理由首席律师指定的专务律师负责办理外,其它法律事宜均由首席律师组织、统筹律师工作组成员律师办理。(三)首席律师认为事情重大需要亲自办理或者公司要求由首席律师亲自处理的,首席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四)属于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联的其他非专业事务工作,首席顾问律师可以指派律师辅助人员办理。操作规范(一)综合要求: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能力,为及时、全面完成委托事项,正确选择实现聘请单位目的的方法;并应当及时向聘请单位通报代理工作的情况。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聘请单位的书面确认。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它法律文书,妥善保管委托人(聘请单位)委托保管的与工作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律师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业务记录。(二)提供咨询意见规范:律师应邀参加委托人(聘请单位)会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就聘请单位经营、管理、商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时,应当全面详细了解咨询事务的详细情况,根据法律提出客观公正的风险分析和对策意见,对法律法规的解释要准确、全面。对于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律师应查对有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应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共同研究或者提交事务所讨论。委托人(聘请单位)重大法律问题要求顾问律师提供书式法律意见,律师应予提供,律师应将法律意见书交事务所主任或者首席律师审核。(三)处理法律事务规范:律师受托处理聘请单位参加项目谈判、起草或审查合同,撰写法律意见书或者办理资信调查等其他非诉事务,律师应当针对委托事项,对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如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还需向文件签发机关进行查询及确认;对疑难法律问题,应依事务所讨论制度提交讨论或者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律师应当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或者工作报告,详尽讲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律师就法律事务工作的方法、策略与步骤或者其他意见不能与客户达成一致,应尊重客户意见,但如果认为可能危及客户利益的,应向客户提交书面报告要求签字确认。律师向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工作报告后,如果委托人(聘请单位)有进一步的指示,律师应依委托人(聘请单位)指示完成工作或者对非诉事务进一步调整修改和处理。(四)代理争议解决规范:律师受托处理委托人(聘请单位)与其它组织、公民的法律争议,应当全面了解争议事实和背景情况,对委托人(聘请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争议处理的律师建议,包括:协商、起诉、申请仲裁、放弃、调解、接受和解等,并全面详细说明建议方案的理由和法律风险。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聘请单位)同意或决定的方式代理处置争议问题,对处置方式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委托人(聘请单位)提出,但律师未经委托人(聘请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聘请单位)已同意或决定的方案。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应向委托人(聘请单位)出具书面工作报告,详尽讲述委托代理事项的法律空间、证据、律师的操作方式、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指令与协作委托人(聘请单位)向律师提出工作指令的一般规则律师工作由委托人本人或者聘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指派或者委托。委托人(聘请单位)可以指定专人(或部门)与法律顾问联系工作,聘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律师的指令可以由指定人员通知顾问律师。与委托人(聘请单位)律师联系的指定人员负责协调律师与聘请单位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协助律师开展工作。委托人(聘请单位)经常性法律问题要求顾问律师提供服务的办法顾问律师工作除应由聘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经由指定的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事务外,聘请单位经营活动中的下列经常性法律问题,聘请单位职能部门的主管可以直接要求顾问律师办理:(一)属于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常规性经济合同的草拟、修改或者建议;(二)属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办,并已经通知律师与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联系的法律业务;(三)因情况紧急必须获得律师帮助的其他事务。律师需要委托人(聘请单位)协助的工作(一)律师因工作需要,要求委托人或者聘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说明有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办理。由于委托人(聘请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说明问题等配合工作的延误,要求律师答复的时间得以顺延,但会议和谈判除外。(二)顾问律师因工作需要必需掌握的聘请单位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技术绝窍,聘请单位应当派员提供指导,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法规、标准。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律师与委托人(聘请单位)对法律事务处理的争议处置律师对委托人(聘请单位)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指导、咨询和建议是否采纳由聘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委托人或者聘请单位工作人员对顾问律师对处置具体法律事务的意见、方法或者行事方式有不同看法,经与律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书面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说明有关情况及分歧,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最后决定。律师认为委托人本人或聘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定可能危及委托人(聘请单位)的利益,有权保留意见。在受托按委托人(聘请单位)决定方式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将发现、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委托人或聘请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律师认为委托人本人或聘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定违法或者可能危及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在向聘请单位说明情况后,可以辞去该项事务的委托。对律师服务不良行为的监管与处置监管:律师的工作对委托人(聘请单位)负责。委托人或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律师工作的最终评价者。委托人或聘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人员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工作人员对律师工作能力、业务技能、工作态度、职业操守不满的,应当报告委托人或聘请单位的董事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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