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概述一、再保险概念及意义1.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为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1)再保险的买方——原保险人(OriginalInsurer),也称为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或分出人(Cedant)。(2)再保险的卖方——再保险人(Reinsurer),也称为分入公司(CededCompany)或接受公司(AssumingCompany)。2.再保险的作用:(1)再保险可以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2)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保证经营的稳定性;(3)增加了积累。二、购买再保险的原因1、提高承保能力,增加了业务量。2、使理赔支付的波动减少,分散了风险。3、获得有关产品设计、核保、理赔、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4、代开保单或期望退出某市场。三、再保险的局限1、不能使不可保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不能控制这些损失所发生的频率。2、过度使用再保险来减少风险的保险人在财务上会遭到损害。四、再保险的两个核心概念(一)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一个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危险单位划分的标准是坐落于同一地点的两(多)项保险财产彼此安全区隔,发生于其中一项财产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另一项保险财产。最大可能损失是指在所有保护系统失灵,相关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公共救灾机构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单一设施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营业中断损失的合计最大金额。(二)自留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而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称为自负责任或自留额。五、再保险的分类(一)按分保责任的分配方式分类1、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Reinsurance),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分担的保险责任限额,同时也按该比例分享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二)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Reinsurance),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优点:在时间上随时依需要而办理;具有选择的自由;针对性强缺点:缺乏及时的保障;不符合经济原则。2、合同再保险(TreatyReinsurance),也称固定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预先签订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3、预约再保险(Opencover),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对合同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再保险人则无权选择,有义务接受分保。(三)传统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合约期限一年一年及多年风险类别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或财务风险(含利率风险、时间风险、信用风险及汇率风险)时间暴露仅承受未来责任承受过去和未来责任合约内容标准化条款量身订制再保险人多个保险人参与同一合同仅一再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目的转移风险转移风险、进行融资、缓解盈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避税、有利于合并重组。再保险费的计算依承保风险的内容而定包含投资收益风险的考量。六、比例再保险及合同条款(一)比例再保险的分类1、成数再保险(QuotaShareReinsurance)成数再保险是缔约双方约定某一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固定的百分比,分出公司按该比例将某一种业务的每一风险予以分出,分入公司亦按该比例接受,其业务项下的保费和赔款均按规定比例予以分配。例1:有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600万元,自留部分为40%,分出部分为60%。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下表所示。保险金额(万元)自留部分40%分出部分60%其他803248030012018006002403600800240360200成数再保险的特点: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2、溢额再保险(SurplusReinsurance)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在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分额保是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例2某一船舶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00000元,分入公司的分入限额为4线,即8000000元。(例题P142)表5-2保险合同保险费和赔款计算表单位:元船名总额自留部分分保部分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A200000020000400002000000100%20000100%40000100%000B400000040000100000200000050%200050%5000050%200000050%2000050%5000050%C6000000600000200000033.33%2000033.33%0400000066.67%4000066.67%0D80000008000030000200000025%2000025%750025%60000075%6000075%2250075%E1000000010000050000200000020%2000020%1000020%800000020%8000080%4000080%共计3000000030000022000010000000100000107500200000002000000112500保险人为了方便处理保险金额巨大或性质特殊的业务,还可在第一溢额合同的基础上,再组织第二、第三乃至第四溢额合同。例如,某保险公司组织了一个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10万元。现有5笔不同保险金额的该类保险业务,保险金额的分配情况如下表业务序号保险金额原保险人第一溢额(3线)第二溢额(2线)其他自留额比例(%)180000800001002100000100000100340000010000025300000450000010000020300000100000580000010000012.5300000200000200000特点: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具有弹性可以均衡风险责任比较繁琐费时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七、非比例再保险及其合同条款(一)非比例再保险分类1、超额赔款再保险(ExcessofLossReinsurance),简称超赔再保险,是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赔款,或由同一原因所致各次损失赔款的总和,在超过约定的自负赔款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一定额度的再保险方式。(1)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perRiskBasis),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例如:有一超过100000英镑以上200000英镑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单位受损,损失金额为300000英镑、400000英镑、500000英镑和600000英镑。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事故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下表。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其他A300000100000200000B400000100000200000100000C500000100000200000200000D600000100000200000300000共计1800000400000800000600000(2)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EventBasis)是以一次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与分保责任额的一种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例如:有一超过100000英镑以后500000英镑的火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损失金额如上表,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赔款分摊金额的计算如下表。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其他A300000B400000C500000D600000共计18000001000005000001200000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ratioReinsurance)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满期保费=本年度保费+上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本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已发生赔款=本年度已付赔款净额+本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上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满期保费已发生赔款赔付率=100%年净保费收入赔款净额赔付率=100净保费收入=毛保费-退保费-注销保费-再保费支出-合约除外项目保费-经纪人佣金赔款净额=已付赔款(包括理赔及诉讼费用)-收回的赔款(赔款之追偿)-摊回的再保险赔款例如: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0000元为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年净保费收入1000000元,已发生赔款800000元。则赔付率=80%分出公司负责70%,即700000元接受公司负责10%,即100000元(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同期限条款1)合同期限2)对于合同到期时的未了责任的处理一是按保单签发基础处理二是按赔款发生基础处理三是以提出索赔为基础2、地区条款如“本合同适用于在香港地区发生的损失。”“本合同仅应用于合同附录表中表明的地理范围内的风险。”3、理赔条款理赔的权限赔案的通知4、最后净损失条款最后净损失指在有关任何保险事故中,分出人最后实际支付赔付成本的数额。最后净损失=赔款总额+法律费用+直接理赔费用-损余和回收-从其他再保险人摊回的赔款5、净自留成分条款净自留成分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应是其净自留成分内的净赔款。例如:分出公司承保了一笔火险的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净赔款3000000元。假定分出公司与分人公司签订了一份超赔再保险合同,合同的基本条件为超过1000000元以后的4000000元。如果在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没有其他分保合同存在,分出公司净自留成分为这笔业务的全部保险金额10000000元。已经发生的净赔款3000000元就是最后净赔款。按照超赔再保险合同的规定,这3000000元的赔款中的1000000元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赔偿,2000000元由分人公司负责赔偿。如果在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有一成数分保合同存在,假定该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条件是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为40%,分入公司的分入责任为60%,合同限额为12000000元。在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已经将这笔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的保险业务向成数合同的分入公司分出6000000元。于是,分出公司的净自留成分为4000000元。对于这笔直接保险业务已经发生的净赔款3000000元,分出公司自负责其中的40%,即1200000元;分入公司负责其中的60%,即1800000元。在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为1200000元。按照超赔再保险合同的规定,这1200000元的赔款中的1000000元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赔偿,200000元由超赔分保合同的分入公司负责赔偿。6、再保险费率再保险费率=再保险纯费率+附加费率再保险纯费率=分入公司净赔款额/分出公司净保费收入额×100%=%分出公司净赔款额分入公司净赔款额分出公司净保费收入额分出公司净赔款额100(1)分类固定再保险费率所谓固定再保险费率,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人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