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电工程署二零零二年版设计、制造及安装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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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造及安装架空缆车的实务守则第I页设计、制造及安装架空缆车的实务守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电工程署二零零二年版首次发行:二零零二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版:二零零四年四月第II页目录页数1.前言12.适用范围13.其它法例规定24.一般设计35.兴建条件36.距离47.拯救58.路线照明装置69.航空710.危险范围711.路线跨越其它设施712.路线导轨813.有关强风和地震的考虑因素814.塔架滑轮荷载815.塔架上缆索的偏转916.缆索的校准917.滑轮凸缘918.导轨缆缆鞍的沟1019.导缆装置和接缆装置1020.塔架上的保护装置1021.有关驱动和制动的规定1022.缆索1223.缆索的一般规定1424.缆索的特别规定1425.尺寸1626.绞接和缆索的接驳方法1627.缆索的测试及核证1728.更换缆索1829.有关滑轮、储存鼓及卷缆轴尺寸的建议1830.缆索拉紧力调节系统2031.通讯2132.车站2233.控制及安全电路2334.塔架2435.有关车厢的考虑因素2536.车厢与缆索的连接2737.避雷装置、接地和风速显示器2938.须提交的资料2939.更改规定30附录I术语及定义31附录II参数的定义33附录III参考数据34二零零二年版(第一次修訂版)-1-1.前言(1)本实务守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机电工程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根据《架空缆车(安全)条例》(下称「该条例」)第5条制订。本实务守则旨在就架空缆车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基本方面提供建议。(2)在编写本实务守则的过程中,参考了若干个国家有关架空缆车的标准,本实务守则从世界各地广泛参考经验,特别注重各国现有的规例、建议和实务守则,并加以研究、采纳和修订,以适合本港的情况。(3)有关电力工程须符合下列技术规格及要求:(a)机电工程署发出的《电力(线路)规例工作守则》的昀新版本。(b)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或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发出的《供电则例》,视乎情况而定。(4)本实务守则所用常用术语的定义载于附录I。附录II则包括有关架空缆车系统的计算中所用参数的定义。(5)有关架空缆车的参考资料,均载列于附录III。(6)本实务守则并非禁止在设计和表现方面作出创新和改善,惟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创新和改善须完全依照良好的工程原则进行。2.适用范围(1)定义架空缆车的定义为:「沿着架空吊缆行走或由该等架空吊缆拖行用以架空运载在运输工具内的乘客或货物的任何器具,以及相关的任何机械、设备或机械装置;而上述架空吊缆是藉楼塔、塔架或其它类似的构筑物所支承的。」(注:本实务守则并不讨论用于工业用途的缆车或升降机)。(2)架空缆车有多种不同类型,大致可分为单缆式和多缆式两大类。(a)顾名思义,单缆式缆车包含一条钢缆,钢缆的设计可以采用供车厢附接上的连续整圈的形式,或者让车厢得以往复移动的开环形式。单缆系统同样亦有多种类型,可细分为两类,即固定夹扣类型和可拆除夹扣类型。(b)多缆式缆车则使用多条钢缆提供支持和牵引车厢的功能。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多缆缆车系统,即双缆系统、三缆系统(又称3S系统)和双重单缆式系统。像单缆设计一样,上述二零零二年版(第一次修訂版)-2-多缆系统亦可再细分为固定夹扣类型和可拆除夹扣类型。此外,车厢的活动模式亦可设计为连续整圈或往复的模式。缆索的拉力一般透过缆索拉紧力调节系统(例如使用一种称为对重装置的自由悬吊重物或使用其它方法,如液压系统)予以维持。这样不管缆索延长多少,都可以保持固定的拉力。(3)限制本实务守则旨在为上述两大类架空缆车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提供指引,惟不得以本守则任何部分取代香港现正实行的任何标准。(4)规划在规划架空缆车的地点和路线时,须细心考虑以下因素。(a)交通方便架空缆车包括日后任何扩展部分的终站所在位置须有足够的接驳公共交通设施。(b)路线架空缆车包括日后任何扩展部分的路线对环境的影响须减至昀少;这包括噪音污染、不美观的建筑物以及任何有损当地环境美观的因素。设计架空缆车或其扩展部分的路线时,须适当考虑对附近已有的建设或自然环境(例如植物、道路、铁路、航空路线、电力线、溪涧、建筑物、桥梁和斜坡稳固性等)的影响/上述因素所造成的影响。须根据本港现正实行的其它法例要求,就上述事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须就工程各方面的详情与有关机构及地方人士进行充分磋商。如工程涉及收地,须遵照本港现正实行的其它法例所规定的一切必要步骤办理。(c)紧急通道须依照消防处处长的要求,提供足够的通道,供紧急车辆通往各终站,并须与消防处处长及署长协商拟定救援计划,以应付缆车操作期间发生的紧急事故。3.其它法例规定(1)架空缆车系统的设计、制造及安装须考虑下列法例所载的规定:(a)《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b)《消防条例》(第95章)(c)消防处发出的《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与装置及二零零二年版(第一次修訂版)-3-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d)《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及《香港风力影响守则》(e)《电力条例》(第406章)(f)《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2)以上所列并未包括所有适用法例,如情况适合,应参考其它法例。4.一般设计(1)缆车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每一部分的设计均须考虑乘客、公众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并须符合本实务守则的规定。(2)所有装置均须依照下列安全原则设计、操作及保养,须依照下列次序实行这些安全原则:(a)消除风险。如未能消除风险,则利用设计和建筑特色减少风险;(b)对于无法利用设计和建筑特色予以消除的风险,须确定及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预防此类风险;(c)对于无法利用以上(a)及(b)项所载的规定及措施予以完全消除的风险,须确定及指出应实施的措施,以预防此类风险。(3)由于本港的建筑物容易受强风和暴雨侵袭,设计任何外露设备和选择用于建造架空缆车的物料时须适当考虑这些因素。(4)在建造架空缆车前,制造商须根据该条例第7条的规定,向署长提交一式两份的全套工程绘图,以及与架空缆车有关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设计和规格。(5)须提交总设计图则以及测绘处地图摘要,上述地图摘要的比例须为1:1000,且须显示路线和平面图(须符合比例)以及任何地形特征。此外,还须提交一份说明书,说明装置的大小和载客量、操作原理,并对其可能使用量作出评估,以帮助判断是否需要安排接驳公共交通。(6)在建造和安装架空缆车期间,须向署长提交建造及安装程序,所有测试证明书、测量报告等亦须第一时间交予署长。5.兴建条件(1)路线(a)在香港,兴建架空缆车的选址受强烈季候风影响的可能性极高。为了找出强风对架空缆车的影响,在详细设计架空缆车之前须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见第13节)。调查的时间须足以决定风向和强度的季节性波动,并应按全面实地调查所得的风力效果来设计架空缆车。二零零二年版(第一次修訂版)-4-(b)建议路线亦须进行的土力评估,并以按照评估结果来设计及推行选址详细研究计划。架空缆车设施的地基设计须按《斜坡岩土工程手册》(附录III第20项)的规定来设计,并须按照法例或设计大纲的规定,提交适当的政府部门或办事处审批。(c)架空缆车的鸟瞰图路线应为直线,这项规定的昀高可容许偏差为每个支架+/−30分。若需要较大的角度偏差,便应安装适当设计的转向站。在任何情况下,支架及其滑轮和导轨等均应设计成可以承受任何侧面推力。(2)剖面(a)在考虑到本实务守则第6及7节中,有关缆索的距离要求及拯救设施的指定规定后,架空缆车的剖面路线(纵向侧面图)应尽量与所经过的地形平行。(b)除非架空缆车为固定夹扣式或每个车厢均设有制动设施,否则在昀差可能负载的情况下,缆索的昀高斜度不得超过1.0(45°)。(c)上述限制可按昀低滑轮压力(第14节)及缆索稳定性的规定而调低。(3)装置的整体性(a)所有组件必须适当地设计及建造,以确保其操作稳健及装置安全,在设计组件时应采用合适的安全系数。(b)架空缆车应设计及建造成在操作时遇有组件失灵,也不会影响架空缆车的安全操作,且不会导致其它组件失灵。(c)架空缆车的设计应考虑到装置任何部分或附近发生火警的情况,确保不会危害车厢内乘客的安全。(d)架空缆车的所有组件必须合适地设计以便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以免出现失灵的情况。(e)应能随时用人手停止架空缆车的操作。(f)除非已重新用人手作出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安全设施令架空缆车停止操作后,有关系统不得有自动重开的功能。6.距离当架空缆车操作时,在满载或部分负载、及在任何情况下因静态或动态负载下,例如受风力或制动影响,必须维持以下的昀低距离。(1)转乘乘客不可由车厢的窗口或任何其它孔口伸手碰到任何结构或移动的部份。在总站或分站的乘客(包括正排队上车的乘客)不得与移动中的机器有任何接触。二零零二年版(第一次修訂版)-5-(2)为了令分站或总站内的乘客或人员能通行无阻,车厢所占位置与装置的固定障阻物之间的旁边距离应昀少有1.0米。若车厢没有导轨设施,则即使车厢作横向15度的摆动时,亦应确保有1.0米距离。在车厢上落客的地方,留给市民空间应足以确保乘客能通行无阻。(3)在昀不利的操作情况下,任何在分站或总站外的车厢,其末端与地面之间的昀少应有3米的距离。(4)至于车厢由分站或支架的横向移离,则以下为基本的计算原则:若距离达200米,则因风压而发生的横向移离可达2米。至于200米以上的距离,则横向移位可按比例增加,即每多50米距离便增加1米(弧度为0.02)。在这种昀大的横向动作及任何两个垂直的车厢以15°摆向对方,每个车厢的昀近处昀少要相距1米。无论是与其它静止或正在移动的设备,均须保持这个距离,惟分站及支架导轨除外。(5)在可能的情况下,静止的架空缆车离地面的昀高高度不得超过60米,不论有关缆车是部分负载、满载或净钢缆。(6)若架空缆车经过林木茂密的地方,缆车路线的两旁应保持昀少15米的空间作为隔火带,以免车厢在林木茂密的地方遇到火警时会产生危险。倘获署长批准,架空缆车的拥有人可提供其它安排,以确保发生山火时乘客的安全。拥有人须提供下述文件,以证明有关安排可行:-(a)山火对架空缆车的影响评估,包括地点、高度及沿途植物种类及其是否容易燃烧的评估、找出容易起火的地点、估计火劫蔓延的速度、山火对塔架结构完整的影响,以及山火对移动中的车厢的影响;及(b)提交预防及防止火警危险的工程及/或管理建议(包括设置隔火带),以减少路线附近发生火警的危险,并定出在有关情况下的拯救计划。7.拯救(1)一般规定(a)所有架空缆车均应设有完备而充足的设施,可随时撤离缆车上的乘客,并在合理时间内把乘客载返缆车站或紧急服务可达的位置。撤离乘客的时间主要视乎缆车的大小和种类而定,但救援行动在昀坏的情况下通常须于三小时内完成,而救援乘客的方法须经署长批准。(b)架空缆车操作时,必须有充裕的受训人员当值(即救援队员),以便进行救援行动。救援人员必须在署长批准的时段内进行救援练习。二零零二年版(第一次修訂版)-6-(c)尽管救援队员会协助乘客使用专门为特定情况而设的救援设备,这些救援设备的设计应易于为乘客使用,不会造成太大困难及不便。(d)救援用的非金属绳索的昀少抗断强度必须为昀大预计操作负载量的15倍。(2)核准救援方式(a)为了让乘客在获得救援后可返回缆车站或紧急服务可达的位置,有关路段的地面必须整理,以便乘客可安全步行。(b)必须有充足照明,方可进行晚间救援工作(见第8节)。(c)进行悬放式救援工作时,可一并使用绳索、绳梯或专用设备,但该等设备必须在使用上安全,也不得对乘客构成不必要的危险。(d)在高度逾60米的高空,或架空缆索通过的特殊地形或水道等进行的救援工作,悬放式救援通常不获批准。在这情况下,必须使用署长满意的其它救援方法。例如,使用个别独立推动的救援车厢,以便车厢可在架空缆车故障时而缆索完好无缺的情况下,随着路线行走。救援车厢必须具备设施,可把乘客从缆车路线上运送至就近的缆车站或塔架。而撤离乘客的方式亦须署长核准。必须提供一切所须的设备和运输工具,以供救援及撤离之用。(e)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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