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法律法规解读(PPT-5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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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主要内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生背景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医疗器具通过非法倒卖后,被制成生活用品等案例的曝光,更引发人们的强烈愤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生背景医疗废物绝大多数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实验室也会产生一些医疗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对其实行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生背景据调查,被不法人员倒卖的、使用过的塑料医疗器具有的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有的甚至被制成纯净水桶、食物包装袋,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年6月16日签署第380号国务院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何谓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部长高强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1982年1月《处方制度》●2004年8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的宗旨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ß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ß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处方管理办法》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处方管理办法》产生的意义处方作为发药凭证和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依据。通过查验处方,可以证明医务人员是否遵循用药原则、符合诊疗规范,也便于责任追究和划分责任归属。《处方管理办法》产生的意义对不规范的处方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将使医疗活动中的处方和调剂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处方和调剂中的不良行为,使处方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助于医院提高管理水平。使处方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更是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处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权的获得●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开具●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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