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区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区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区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区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区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区科技局的具体职责是: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建成后的运行情况绩效评估;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六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申报指南,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形式,组建区工程中心。第七条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省、市、区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五)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六)对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主要依托单位要求是企业法人。第八条区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并编报设计任务书,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工程中心由科技局发文认定并授牌,第二年上报工程中心运行情况总结。第九条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科技产业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第四章实施与验收第十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区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定期向区科技局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区科技局备案。第十二条区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评估。第十三条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3、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4、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第十四条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项目:1、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任务书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2、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的或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第十五条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批。被中止或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第十七条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10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区外的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并报区科技局备案。第十八条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对社会开放,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加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工程中心,对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建设经费,工程中心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