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案姚明,1980年生于上海,祖籍苏州吴江。美国NBA及世界篮球巨星,中国篮球史上里程碑式人物。是原中国国家篮球队队员,曾效力于中国篮球职业联赛(CBA)上海大鲨鱼篮球俱乐部和美国国家篮球协会(NBA)休斯敦火箭。姚明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同时也是世界最著名的华人运动员之一,曾获7次NBA“全明星”,被美国《时代周刊》列入“世界最具影响力100人”。被中国体育总局授予“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中国篮球杰出贡献奖”。2009年,姚明收购上海男篮,成为上海大鲨鱼篮球俱乐部老板。2011年7月20日,姚明正式宣布退役。2013年姚明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303工厂独资创建,是国内汽车座椅和零部件生产的领军企业之一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专业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的营销团队操作品牌运营,秉承诚信、务实、创新的经营理念,以新颖的经营理念,以新颖的款式、高端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来回馈关爱和支持“姚明一代”品牌的广大消费者。姚明姚明一代对于“姚明一代”商标是否侵犯姚明的姓名权,被告公司称该商标是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表现的是与姚明和所有名为“姚明”者同时代的人。且该商标将“姚明一代”的字样与图形商标一起使用,形成一个整体,而非突出使用“姚明”二字。被告在使用该商标时,已经明确表明与姚明本人并无关联,不会引人误认。也就不存在侵权。姚明诉“姚明一代”生产厂家——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除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外,姚明还提出1000万元高额赔偿金。姚明的代理律师称,姚明是中国国家队和美国休斯敦火箭队的主力中锋,是中国篮球的标志性人物,为中国公众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来源与原告有关联,进而发生误买误认,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签名及包含原告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及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此外,被告还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在其生产商品上及其宣传活动中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既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中国体育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被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姚明一代”作为商标,是经过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该商标由文字、图形形成一个整体,并非突出使用“姚明”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姚明一代”并非针对特定个体,被告没有盗用、假冒原告姓名,不存在侵犯姓名权问题,公司也没有在产品上使用原告肖像,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虽然姚明在与“姚明一代”的诉讼中胜诉留给我们的应该是更多问题的思考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