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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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摘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基础和依据,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类企业的相同点主要有:即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类企业的差异主要有: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关键词:个人独资企外商独资企业异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从都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明确各自特点和异同,不但有利于企业合法经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1.1相同之处1.1.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1.1.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1.1.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2不同之处1.2.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2.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2.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2.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2.1含义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2特点2.2.1投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2.2.2企业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2.2.3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2.4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3外商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3.1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3.2特点3.2.1资产归属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3.2.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3.2.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20号【颁布时间】1999-8-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39号【颁布时间】1986-4-12[3]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中顾法律网[4]史正保.论我国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5]刘彦强、王益民、王洪武等.外资企业的进入与发展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与促进.江苏商论.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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