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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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对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网点的布设、监测项目及要求、监测和试验资料的整编与分析、地下水水情预报、地下水均衡试验及报告编制等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已经开采地下水或拟开采地下水的广大区域和大中城市区开展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工作。在大、中型工矿基地开展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工作时,也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GBJ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l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l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条件3总则3.1地下水动态是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素随时间变化的过程。地下水动态监测则是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水井、泉等,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对地下水动态进行监测、试验与综合研究的工作。3.2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可以分为对区域和城市区的长期监测及在水文地质工2程地质勘查中进行的有限期监测两类。本规程针对区域和城市区的长期监测工作而制定。3.3地下水动态监测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明和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为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管理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3.4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基本任务3.4.1在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已经不同程度开采利用地下水或拟将开采地下水的广大区域和城市范围内,布设各级监测网点,以浅层地下水(潜水—微承压水)及作为主要开采段的深层地下水(承压水)为重点,进行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3.4.2在基本查明环境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区域性水位下降、水资源衰竭、水质污染与恶化、海(咸)水入侵、土壤盐渍化、土地沼泽化、地面变形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3.4.3在具有代表性的气候带和水文地质区域内,根据地下水均衡研究的需要,可建立相应规模和类型的均衡试验场,研究地下水均衡要素及参数。3.4.4每年在必要的时间发布主要城市和区域地下水水情预报。3.4.5编制并提交《地下水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和《地下水动态监测五年报告》。3.5应根据各省(区、市)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地下水开采利用程度、环境地质问题严重程度及地下水动态的研究程度,合理布设监测网点,因地制宜地选定监测方法。3.6要依靠科技进步,逐步更新与改进地下水动态监测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同时要提高监测信息的传输、储存和处理效率。3.7地下水动态监测成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对于调整开采利用地下水及防治环境地质问题十分重要,各级地下水动态监测单位应加强综合研究,及时提交成果,并注意突出成果的实用性。34设计书的编制4.1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设计书的编制,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为依据,按省域或地(市)区,也可按流域或水文地质单元进行编制。4.2设计书分为总体设计、年度计划及单项设计。总体设计是监测工作的总部署,一般以五年为期。总体设计批准后,编制年度计划,对其中的专项工作可另编单项设计。4.3总体设计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任务、自然地理及水文地质条件概况、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需状态、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监测网点布置与调整方案、技术要求、工作方法、工作量、仪器设备、人员组织、经济预算等,并附监测区工作布置图及其它必要的基础图件。4.4编制设计书之前,应充分搜集已有资料,并且了解地方政府对监测工作的需求。当基础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调查。5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5.1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分类5.1.1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分为控制性监测网点和专门性监测网点。控制性监测网包括区域网和城市网两类,其中布设有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和地区级(三级)监测点。国家级与省级监测点构成控制性监测线和监测网,地区级监测点主要用来补充面上控制点的不足。专门性监测网点是为了研究和解决某些专门水文地质或环境地质问题而设置的监测网点。5.1.2地下水动态监测点按监测内容可分为水位、水质、水量及水温监测点,监测点应尽可能进行多项内容的监测。5.1.3地下水动态监测点按监测方式可分为专业自测点和委托监测点。5.2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原则5.2.1由国家级、省级、地区级监测点构成的监测网,总的布设原则是,对于面4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测网;对于面积较小的监测区域,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5.2.2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5.2.2.1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是掌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动态规律的国家基本网。网点的布设应以国家主要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和主要城市为重点。5.2.2.2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的重点监测目的层是,具有现实供水意义或开发利用远景的主要含水层(组),以及与产生环境地质问题有关的含水层(组)。5.2.2.3监测区内的名泉、大泉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热井,应列为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5.2.2.4国家级区域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应在水文地质单元和含水层层序划分的基础上,依据地质环境背景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布设。主要布设在:a.我国主要平原区和盆地区。b.岩溶水具有供水意义的地区,以及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岩溶塌陷的地区。c.大型红层裂隙水盆地及山区基岩裂隙水具有供水意义的地段。d.已经或将要形成区域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5.2.2.5当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主要监测线跨越省(区、市)界时,应经过协调构成统一的监测网。5.2.2.6国家级城市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应重点在以地下水作为主要供水水源的城市布设,以掌握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补给区、径流区、水位下降漏斗区及遭受污染地段的地下水动态特征。5.2.3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5.2.3.1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应在国家级区域监测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及具有供水意义和前景的地区。5.2.3.2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的监测层位,除了符合5.2.2.2条之外,对于部分次要开采层也应进行监测。55.2.3.3监测区内的代表性泉、自流井、地热井,应列为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5.2.3.4省级区域地下水动态监测点的布设应考虑以下方面:a.应控制二级水文地质单元的补给、径流、排泄区,以及不同地下水动态类型区、水质有明显变化的区(段)、不同富水地段和不同开采强度的地区。b.为满足地下水均衡计算或地下水资源评价的需要,在代表性水文地质参数区,应设置控制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c.在基岩地区的主要构造富水带、岩溶大泉、地下河出口处,应布设监测点加以控制。5.2.3.5省级地市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点,要在国家级城市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的基础上布设。布设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a.在城市供水水源地的补给、径流、排泄区,污染源附近和水源地保护区,均应布设监测点。b.在水源地应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布设两条监测线,以监测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形成和发展趋势。c.在查明水源地之间的相互影响或附近矿区排水对水源地的影响时,应于连接两个开采区的地带布设监测点。d.为建立城市地下水均衡计算模型或地下水管理模型的需要,可在边界处及计算分区内布设控制性监测点。5.2.4地区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5.2.4.1地区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的布设,主要是为了取得监测区内某一特征时间(如枯、丰水期;地下水均衡计算的始末期)的地下水流场,或加强典型地段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监测点的建立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a.补充区域或城市监测区控制性监测网点的不足。b.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漏斗区。c.大型矿山排水对区域地下水构成影响的地区。d.由于地下水位壅高而产生危害的地区,如土壤盐渍化、冷浸田、沼泽化、水6库浸没区等。5.2.5专门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5.2.5.1易发生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专门性监测网点的布设:a.在因过量开采地下水而形成水位下降漏斗并导致地面沉降的区域内,应穿过漏斗中心按十字形布设监测线。其长度应超过漏斗范围,以监测主要开采层位。b.在已经发生岩溶塌陷或可能发生塌陷的地区,应设置监测岩溶水及其上覆松散岩层孔隙水水位动态的监测点。c.在滨海平原地区、内陆盐湖或盐池附近,以及咸淡水交替分布地区,为了确定盐(咸)水入浸程度或确定淡水的临界开采量,应垂直于岸边或边界并沿地下水流向布设监测线。监测线应能控制淡水体、盐水楔及淡水—盐水过渡带等部位,以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动态及地面水体的水位变化。d.地下水污染区监测网点的布设,应考虑到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监测污染物质及其运移规律。监测的重点是易污染的浅层地下水及供水水源地保护e.在因强烈开采中深层地下水而导致上层咸水下渗的地区,应选择代表性地段,设置咸水与淡水(开采层)分层(段)监测孔,监测咸水下移速度。5.2.5.2地下水均衡计算采用动态资料求参时,专门监测点的布设:a.为了获得降水入渗系数和潜水蒸发系数,监测孔宜布设在地形平坦、水力坡度小、不受地表水和开采地下水影响、水位埋藏深度适宜和包气带岩性具有代表性的地段。b.为了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补排关系,监测线宜垂直于地表水体的岸边线布设。同时,应监测地表水体的水位变化。c.为了查明含水层(组)之间的水力联系,应布设分层监测孔。5.2.6控制性监测网点的密度5.2.6.1控制性监测网点的密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供水程度及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程度合理地选定。75.2.6.2水文地质条件可分为三类:简单—地质条件简单,单一含水层(组)、岩性及厚度比较稳定、补给条件与水质良好、环境地质问题少;复杂—地质条件复杂、多层含水层(组)、岩性及厚度变化大、补给条件与水质复杂、环境地质问题多;中等—介于简单与复杂之间。5.2.6.3地下水供水程度,依据地下水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百分比加以划分。地下水供水程度每减少10%,监测点的密度相应减少5%。5.2.6.4在已经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的地区,监测点的密度可相应减少10%~20%。5.2.6.5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网点布设密度(见表1)。表1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网点布设密度表网点级别网点类别区域监测网点(点/1000km2)城市监测网点(点/1000km2)供水程度及含水层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供水占40%以上的地区地下水供水程度孔隙水岩溶水裂隙水>80%050%~80%<50%国家级复杂中等简单2.0~1.41.4~0.90.9~0.50.7~0.50.5~0.40.4~0.30.5~0.40.4~0.30.3~0.22.0~1.51.5~l.21.2~0.91.5~1.21.2~0.90.9~0.61.2~0.90.9~0.60.6~0.3省(区、市)级复杂中等简单4.0~3.23.2~2.52.5~2.02.5~2.02.0~1.51.5~1.01.5~1.01.0~0.70.7~0.55.0~3.83.8~3.03.0~2.23.8~3.03.0~2.22.2~1.53.0~2.22.2~1.51.5~0.8地区级复杂中等简单6.0~5.35.3~4,64.6~4.05.0~4.04.0~3.23.2~2.52.0~1.61.6~1.31.3~1.06.5~5.45.4~4.34.3~3.35.0~4.04.0~3.03.0~2.24.0~3.03.0~2.02.0~1.25.2.7专门性监测网点的密度专门性监测网点的密度依据具体任务而定。但是一般不应超过省级网点和地区级网点的10%~20%。5.3地下水动态监测点的建设85.3.1各类监测孔(井),必须具有地层岩性和井管结构资料。孔深、孔径能满足各项监测的要求。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组)之间止水良好。5.3.2监测孔的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水文地质钻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5.3.3选择监测孔时,应尽可能利用非开采井,以做到不受或极少受干扰,能保证进行常年连续监测工作。5.3.4各类监测点的构成5.3.4.1国家级监测点的构成:在主要监测线上,可设置专门监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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