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工器具的安全管理,预防人身事故,根据中电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器具管理按照“按需配备、择优选购;坏的封修、缺的补齐;登记造册、定期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32字方针进行。第三条电厂工器具主要包括电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以及根据专业不同所配备的个人工具。(一)电动工器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等)、移动式电动工具(临时抽水泵、砂锯、移动空压机、吸尘器等)。(二)安全工器具包括:验电器、接地线、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胶垫、绝缘靴、绝缘手套、核相器、安全带、安全帽等。(三)起重工器具包括:各种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手动葫芦(倒链)、千斤顶,起重用钢丝绳、纤麻绳、吊钩、卡环、吊环等。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是工器具安全管理部门,厂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工器具的采购、计划、审批。安全生产部仓库保管负责公用工器具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部主要职责:(一)监督现场工器具的使用是否安全。(二)监督现场人员遵守本规定。(三)对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审查验收。第六条安全生产部各工区、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一)分类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其中包括名称、数量、试验周期、试验时间、试验标准。(二)保证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器具进行封修。(三)建立公用工器具借用登记等有关制度。(四)根据实际需要填报工器具材料计划。第七条厂综合部职责:(一)据现场工作需要和各部门所报工器具材料计划,制订工器具采购计划。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二)保证所购工器具性能安全可靠。(三)根据专业分工不同,制定专业人员个人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按标准进行个人工具配备。第三章工具的采购第八条电厂的所有工器具原则上由物流中心通过招投标、询价、比价进行,采购单位有权拒绝采购型号、规格、参数不对或不详的工、器具,并通知计划编制人,计划编制人需及时向使用部门反馈情况、并及时向采购单位通报各部门反馈信息。第九条各部门急用且性能独特需自行采购的工、器具,在用料计划上注明,待物资专责审查、厂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物管人员陪同下自行采购。第十条采购人员要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厂纪厂规,严格按采购(含加工订货)计划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禁止不合格的工器具购入本厂。第四章工器具的配置、保管与使用第十一条个人工具的配置与保管:(一)个人工具按照本工种的工具定额由个人领用和保管,不得带离工作现场。(二)厂内工作调动和新进厂人员,由综合部书面通知补交和领用相应工种工具,调离本厂应交回所有工具。(三)个人已配备的工具原则上在公用工具中不再配备,特殊情况,经厂领导审批后方可配置。(四)配发的个人及公用工器具,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未到规定使用期限而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如下赔偿,应赔偿的工器具金额=(帐面价格÷规定使用年限)×未到期年限。若因质量原因损坏,经安全生产部鉴定,保管员可予以补发。(五)检查发现个人工具丢失未报者,除按以上公式赔偿外还处以两倍赔偿金额的罚款。(六)工区建立个人工具管理台帐。第十二条公用工器具的配置与保管:(一)属于全厂通用的公用工器具统计集中到仓库工具室由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二)只有某部门使用的公用工器具由材料员负责保管。(三)公用工器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保养、试验和校核,同时办理借用手续;并建立公用工器具管理台帐。(四)公用工器具工区原则上不配置,由仓库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工器具的使用:(一)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二)工具使用前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三)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工器具。(四)对已损坏或试验不合格的工具,应及时报损,且不得继续使用。(五)工器具的使用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第五章工具的借用第十四条临时借用工具每人不得超过10件,时限不得超过两周,超期因工作需要者,得办理续借手续,否则不予续借。其它工具超过一月不归还者(大修期间例外)须按新工具赔款,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五条临时借用工具必须亲自办理手续,不得托他人代办。第十六条非本厂人员一般不得借用工具。确因工作需要者经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再办理借用手续。第十七条为了确保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特别是安全工具)。在借领时生产及管理人员均应检查工具有无损坏。第十八条凡属工具室借出的工具一经遗失,不分年限,均按原价100%赔偿。第十九条借用工具要文明,归还时必须整理好并保持清洁干净。如有异常或损坏如实告仓库管理人员,并由仓库管理人员联系处理。第六章工具的维修、消缺第二十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不合格的工器具,及时封存并送交仓库,统一维修或消缺。第二十一条仓库应及时清理库内所有工器具,对已损坏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及时封存维修、消缺或报损。第七章工具定期检查与试验第二十二条电气工具、用具、登高安全工具、起重工具等按送检试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查与试验,并建立工器具试验台帐,试验合格后在工器具上贴试验合格的标签,标签上应标明试验时间,有效日期以及试验人等。定期检查与试验标准见附表。第八章安全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非生产、管理人员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凡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非紧急情况,不得混淆颜色。且按正确方法佩戴安全帽。第二十四条生产现场以下地点可以不戴安全帽:(一)办公室及办公室外走廊。(二)中控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工作。(三)上、下班时经过主厂房安装场。第二十五条公用安全帽由综合部按下列规定管理:(一)下列人员可借用公用安全帽:1、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取安全帽的人员。2、外单位进入厂区工作人员。3、来厂检查指导工作或参观的人员。(二)所借的公用安全帽离厂时须及时归还,不得乱丢乱放。第二十六条因公损坏的安全帽,由工区负责人出示证明,安全生产部审查签字后可重新更换。保管不善遗失者照价赔偿。第二十七条外来单位人员由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借用手续,来厂检查指导工作或参观的人员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八条安全帽的使用周期由安全生产部根据现场人员使用情况确定。第九章工具报损、废异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对需处理的工器具填写废旧物资清单,并注明处理建议,物管人员审核,报厂领导批准处理。第三十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已损坏、不合格的工器具的收集、分类整理工作,并送交仓库,统一维修或报损。第三十一条仓库应及时清理库内所有工器具,对已损坏或不合格的工器具,立即封存维修或报损。第十章处罚第三十二条由于工器具安全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中电投《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由于工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一般事故、二类障碍和异常按电厂《业绩目标管理制度》的标准进行考核。工器具安全管理与使用不按规定要求的行为,按电厂《业绩目标管理制度》绩效考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一章反馈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各部门。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