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监〔2016〕36号附件1-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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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农村公路工程是指列入交通建设计划的不含软基处理、高边坡、隧道工程、中桥及以上桥梁工程的新(改、扩)建三级及以下公路工程。第三条小型农村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第二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四条小型农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小型农村公路工程的技术特点和2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设计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工程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工程管理职责,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建设单位在小型农村公路工程实施期间应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的质量安全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向主管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多个项目的,可打包一并办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施工招标可数个项目打包一并招标。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发包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公路工3程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对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招标可数个项目打包一并招标。对于其它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直接委托也可数个项目打包一并委托。直接委托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直接委托项目的监理服务费不得突破概算相应额度,直接委托合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监理打包的形式分为年度打包、相邻项目打包和同类型打包三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并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4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各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采取旁站、见证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图纸实施监理,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未在投标文件中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不得分包。第二十条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项目开工5报告与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合并一次性编制,经审批备案后进行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在每项工程开工前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交底。施工单位应强化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规范作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上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应当负责返修。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艺控制情况。第二十五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可由各自的工地试验室承担,也可就近分别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母体试验室承担,也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施工自检、监理见证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6第二十七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二十九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主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告知其原因(附件3),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从业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管理情况;(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建立和收集归档情况;7(六)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第三十一条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的程序、内容、控制要点及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以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或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小型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应保存相关检查数据、文字、图片或影像资料。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做好现场记录,并由相关当事方进行确认(附件4)。第三十四条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发《检查意见书》(附件5),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对质量安全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者多次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8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质量安全事故等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第四章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第三十八条小型农村公路工程的竣(交)工评定可参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可以合并进行,竣(交)工质量评定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若干完工时间相近的工程,可合并组织一次性评定。第三十九条小型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多个项目的,可按规定一并办理)。具体程序如下:(一)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主管监督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检测机构和检测方案备案表(附件6)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二)工程竣(交)工验收20天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一并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附件7)。第四十条监督机构收到质量评定报告后,可以组织必要的核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在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后,应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附件8)。9第四十一条已完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组织质量评定或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督机构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并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附件9)。第五章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监督机构提供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检测设备、监督用车辆及工作经费等。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和条件应满足有关规定和监督工作需要,并应保持稳定。第四十三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四十四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监督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10附件1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名称):(工程项目全称,多个项目可一并填写)工程项目即将开工,按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附件:1.工程概况表(表1)2.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表(表2)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表3)4.施工、监理合同文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涉及多个小型项目的,其附件分别提供)11工程概况表表1项目名称质量目标起讫桩号技术标准项目造价(万元)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勘测、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合同价(万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合同价(万元)施工单位1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合同价(万元)施工单位2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合同价(万元)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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