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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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城市道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市政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市政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四条市政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市政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二)负责城区内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三)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城市道路以外的市政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四)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市政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五)负责辖区内市政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七条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八条依法履行以下市政桥梁路政管理职责:(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市政桥梁的行为;(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市政桥梁的行为;(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市政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城市道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城市道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3-(四)负责市政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五)办理涉及市政桥梁的路政许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政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条市政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第十一条市政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市政桥梁养护经费。第四章检查与评定规定第十三条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4-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第十五条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第十六条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第十七条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桥梁特殊检查的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第十八条市政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上一级监管单位进行复核。第十九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第五章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条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本单位组-5-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对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城市道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对宽度不能满足所在线路技术标准要求且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有计划的进行加宽改造。第二十二条对需进行大修、改造或改建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市政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第二十三条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第二十四条市政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6-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日,发布相关信息并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公跨铁桥梁养护工程动工以前,应与铁路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安全。第六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政桥梁桥墩和桥台应加强保护,门架、限高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第二十九条应加强大中型桥梁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市政桥梁安全活动的监管。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实施前款有关行为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安全。第三十条要落实市政桥梁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每座桥梁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第三十一条应依法加强对市政桥梁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7-的巡查记录。第三十二条对特大型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要依法设置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实施动态超限运输管理。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单位具体负责。第三十四条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市政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第三十五条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条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第三十七条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第三十八条要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8-第八章技术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应建立健全市政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市政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市政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四十条市政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四十一条市政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市政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市政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四十二条市政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第四十三条市政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造、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9-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四条市政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四十五条基本资料缺失的市政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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