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一、危险的概念、种类二、危险管理与保险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四、保险的概念、特征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二、保险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第二章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略)自学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16学时(其中实验6)本章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教学难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三、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预约式保险合同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二)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二)保险经纪人(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二、保险利益的性质(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标的)(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四、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上保险利益的种类(二)人身上保险利益的种类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投保人的要约(二)保险人的承诺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二)暂保单(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五)批单三、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二)订立合同的特约条款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二)文字解释原则(三)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四)专业解释原则(五)“疑义的利益”解释原则五、保险合同的效力(一)对投保人的效力(二)如实告知义务(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四)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五)对保险人的效力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一)可转让的保险合同(二)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方可转让的合同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节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略)第八节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一、保险索赔的含义及原则二、保险索赔的程序三、保险理赔的程序四、责任的审核五、代位求偿权六、委付思考题:1、为什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3、什么是代位求偿权?4、介绍保险理赔的程序。5、什么是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实验项目一: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学时数:2学时实验目的: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以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知识点理解透彻,语言表达流畅。实验项目二:未得到及时理陪,可否解除保险合同?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学时数:2学时实验目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实验要求:举证得当,论证充分,口头表达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能力强。实验项目三:保险公司能否对储运公司行使代位权?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时数:2学时实验目的:深刻领会保险利益原则及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综合运用能力强。第四章复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8学时(其中实验2)本章讲授要点: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重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难点: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第一节复保险一、复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复保险的效力三、复保险的赔偿第二节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二、再保险的效力三、再保险的赔偿第三节财产保险一、有形财产保险(一)有形财产保险概述(二)企业财产保险(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四)运输工具保险二、无形财产保险(一)无形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无形财产保险的分类(三)责任保险(四)信用保险(五)保证保险第四节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三、人身保险的一般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报条款(三)宽限条款(四)复效条款(五)贷款条款(六)自杀条款思考题:1、什么是复保险?2、什么是再保险?3、什么是财产保险?4、什么是人身保险?实验项目四:出险原因不明时保险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索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时数:2学时实验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保险索赔与理赔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决定保险责任的认定。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实验要求:民事诉讼法原则和规定灵活运用,用综合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第五章保险业法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保险业法的概念和作用、保险业的组织管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教学重点:保险业的组织管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教学难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第一节保险业的组织监督管理一、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二、保险业的设立三、营业范围的控制第二节保险业的财务管理一、保险准备金的提存二、保险资金的运用(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二)保险资金运用在法律上的限制(三)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思考题:1、保险资金运用在法律上有何限制?本课程对学生自学的要求:阅读相关课外书目,完成思考练习。课时内容与学时分配:(32学时)章节内容学时第一章保险原理6第二章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自学,不占学时第三章保险合同16(实验6课时)第四章复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8(实验2课时)第五章保险业法2合计32考核方式与要求:闭卷考试。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成绩70%组成。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目:1、《保险法》,索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保险赔偿实务》,梅主新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3、《金融监督法论》,张忠军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9版。4、《商法教学案例》,刘心稳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5、《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阎新建、刘守建主编,中信出版社1996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