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金融制度发展过程一、十九世纪中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各种银行和金融机构纷纷建立并向专业化发展的阶段)(一)1800年1月18日,拿破仑建立了法兰西银行,法兰西银行是法国的中央银行,标志着法国银行制度的核心就此诞生。(二)19世纪中叶,法国相继出现了大量类似英国股份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如工商信贷银行(1859)、里昂信贷银行(1863)、兴业银行(1864)、巴黎银行(1869)等,奠定了法国银行体系的基础。二、二次大战后至六十年代中期(在政府严格的控制之下缓慢发展的阶段)(一)1941年6月13日法国颁布了第一部银行法,揭开了金融立法的序幕。银行法出台正值二战过后,国家在恢复经济、加强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二)1945年12月2日银行法宣布将法兰西银行及四大主要商业银行国有化(国家工商银行和巴黎贴现银行不久合并为巴黎国民银行)。如此直至六十年代初,国家掌握着信贷发放的半数,并承担近80%的投资业务。(三)1966-1967年银行改革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有四项措施:1.放宽并淡化存款银行与商务银行间的分工界限;2.允许在法国领土上自由开设营业柜台;3.创立货币市场,使银行融资条件更为灵活;4.取消利率的最低限度。这一系列的法规措施打破了旧有的经营界限,令法国的银行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使之跟上经济发展的需要。三、六十年代末期以来(在放松管制条件下发展较快的阶段)(一)国有化法令1982年2月11日通过的国有化法令将法国5家工业集团、36家最重要的法国银行及两大私营金融集团(巴黎巴和苏伊士)都实行了国有化。法国银行业也形成了它的一大特点,即国有化银行占主导地位,这是与其他西方国家大不相同的。(二)新银行法八十年代后,原有的银行法律体系早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需求,在此前提下,诞生了1984年1月24日新银行法,即现行的银行法。这部“关于信贷机构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主要有四大目标:1.为信贷机构提供现代化的法律框架;2.改革银行机制;3.统一可实施的法律;4.改进信贷机构与其顾客的关系。新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法国金融自由化和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业变革的开始,对推动银行业重组和结构调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国有银行的私有化和银行业重组1986年希拉克政府上台后不久,鉴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生产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已成为了国家的沉重负担,提出并很快实施了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方案,从而减少国家干预、更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进而提升法国银行和企业竞争力。国有银行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进而引发了持续数十年的银行业重组浪潮,大型银行的实力进一步膨胀。1、法国银行业的私有化分为两大阶段:①从1986年至1988年,法国原有的四大银行集团和其他较小的银行集团首先被私有化。②从1993年至1999年,出现了两个高潮:第一个高潮(1993~1994年)以巴黎国民银行私有化为主要标志,第二个高潮(1997~1999年)以里昂信贷银行和地产信贷银行私有化为主要标志。2、银行业的重组法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可以分为三类:同类信贷机构的合并;互补性信贷机构的并购,主要发生于商业银行与专业金融机构之间;大举向保险业进军形成银行业务中一个新的分支银行保险业。法国大型银行为应对欧洲金融危机而在去年末启动了重组计划,法国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市场信心,有助于缓解评级压力。惠誉表示,去年(2010)夏季,投资者对于在欧洲疲软经济体的主权债务风险敞口深感担忧,并纷纷撤离欧元区,法国银行业遭遇重挫。正是由于法国主要上市银行开始缩减资产规模并削减资金需求,法国银行业之后才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市场信心。通过收缩资产规模,法国银行业提高了所持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这有助于银行在无需通过市场融资的情况下满足更为严格的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惠誉称,鉴于经营环境充满挑战且经济形势不振,法国银行业仍将面临压力,但在法国总统大选之后,该国银行业应会重新恢复更加稳定的局面。惠誉对法国巴黎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和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的长期债务评级为A+。但法国兴业银行的评级处于观察名单中,而法国农业信贷集团和法国巴黎银行的评级前景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