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完整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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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如法学院最经典的解释:谋杀需要“故意”,自我防卫出于人性本能不是“故意”。这些人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深思熟虑后杀人的,是故意的。3.有罪判决可能有威慑·效果(延缓几天)4.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联邦诉沃尔金(偷面包有罪)5.有罪判决又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感觉以反驳为主,观点不明显】【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自我防卫的解释)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1.立法至上——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法官有义务忠实地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考虑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无关法官的;行政长官要不要赦免;这些人作为的对错善恶;判决结果你个人能不能接受2.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以前是因为立法与行政的分离不明确……填补漏洞变成了立法的借口3.本案不是自我防卫的例外(1)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明确: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2)被杀的人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既没有主动伤害他,甚至没有侵占(共享)他赖以生存的资源4.疑难案件的艰难判决有其意义:让人民认识到自己对自己创造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可以减轻他们的代表犯下的错误;而且这种判决带来的危害从长远看要小于法官随意篡改法令。【法律观】典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实定主义(少考虑价值因素)五.汉迪:以常识判断(无罪)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1)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作为政府官员如何处置被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无关理论。(2)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实行仁治,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一致,否则社会濒临毁灭(3)怎么做:把程式和原则作为工具,从可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适用于案情2.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3.反驳司法一定要尊徐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4.反驳有罪判决后再请求行政长官赦免:建立在留言上,不确定【法律观】类似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法学【解释方法】功能主义(考虑当今社会现实)、规范主义;六.首席法官伯纳姆:撇开己见(有罪)1.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2.法律无关同情3.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1)滥用紧急避难破坏法治紧急避难的严格限制:A对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B这种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维特莫尔同样挨饿,但他愿意退出多等一会,说明没到十万火急,说明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的想法并不合理【为什么必须真诚+合理:否则就要原谅癫狂者怀抱错误无稽但的确真诚的紧急避难确信去触犯刑律】(2)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同唐丁法官,出自沃尔金案(3)减轻饥饿不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应该尝试一切办法减轻情况的紧迫性有替代选择:A等罪衰弱者自然死亡再吃掉B吃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C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D再等几天(4)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他们有预料到山崩的违宪,但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中,说明那种危险是他们自愿面对的(5)被告应对危机的准备不足如:带的食物太少(6)选择被害人有失公平维特莫尔的撤回4.法律不能依照个人好恶来解释(1)有分歧就表明法律目的是不完全清晰的,就无法采用目的解释,必须接受条文的明确规定(2)除了词句对于语言的一般使用者来说所具有的通常含义之外,一部法律条文不能表达别的意思(3)尊重立法5.守护法律是法官职责对于立法机关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道德原则是立法的基础;对司法机关,二者相互独立,法官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不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之所以与政治隔绝(终身任职,不用选举不向人民附则——不必将决策建立在人民喜欢的政策或有吸引力的道德、正义上),就是为了可以严格遵守法律行事。在一个多元社会,如果法官不顾法律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和我们不同的人。(而这些竞争的观点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原因是:我们承认社会多元;我们实行选举制,任何一种数量上的少数都有可能变成多数而变成暂时的主导)法律是代表多数的代表制定的,追求法律外的正义是精英主义、是颠覆民主制度上有缓解法律严苛的办法(行政赦免),但与法官无关,法官只要承担法官的责任。“如果你想研习正义,应该离开法学院去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特定时刻特定民族统一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和道德分离【法律解释】实定主义七.斯普林汉姆:判案的酌情权(无罪)表态:是疑难案件,但又不能以自由裁量来回避法律的复杂性;应当考察法律的要求,同事注意对原则的细微差异保持敏感1.没有犯谋杀罪1)谋杀罪需要“故意”2)“故意”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或“犯罪故意”的要求例证:缺乏必要心理状态的被告(如小孩闹着玩,低能儿,精神障碍者,由于怒气等情绪难以自控的成年人)应当被判无罪或者减轻罪行3)被告只有预谋而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A动机是植根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正如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算“故意”一样【机智:没有说它就是自我防卫,因为前面有反驳了,而是借助自我防卫的逻辑说明“不故意”这点】B他们不这样做没有别的合理选择,而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选择,法律要求他去那么做,而不是杀人换言之:紧急避难使得犯罪意图不存在——why紧急避难成立?(下文)例如:实施安乐死是有预谋的却不是恶意的4)既然“故意”中的内涵有的满足有的不满足,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根据proofbeyondreasonabledoubt的刑法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2.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回应伯纳姆)(1)合理避难的确信合理他们的决定没有建立在自己对生命的预期上,而是根据专家(问了……)意见作出的,比维特莫尔可能存在的一己之见的乐观想法要更为合理(而且他不一定是乐观,可以理解为不安或恐惧)(2)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不能类比沃尔金案:沃尔金没有一直挨饿,也不知饥饿程度如何沃尔金没有专家意见来证明其确信合理沃尔金除了偷窃还有其他选择(拥有充分选择机会)——这些都与本案被告不同(3)杀人是当时生存的唯一选择(没有反驳等待第一个人死亡再吃,尽管那时候不一定有力气)专家意见至少需要十天,吃点心肯定不行,必须要吃掉实质性部分(如手臂或腿),在没有麻醉药的情况下忍受一周乃至更长时间的痛苦,更有可能会折磨致死不是迫不得已谁愿意吃掉自己同伴?而且还冒着自己可能被吃掉的风险?应该考虑的是一个处境危险的人合理相信的,而不是一个检察官事后诸葛之见所认为合理的(在他们的处境来看,他们觉得只有这个选择,那就是“唯一的”)(4)身处危险不是被困者的过错只是选择去探险(一项危险的运动,如冲浪),没有选择被山崩埋在地下,而且被埋也不是处于疏忽的极端例子:租木屋火灾逃生损毁主人物品需不需要负责?(5)食物匮乏不是疏忽大意已经让六个人在山崩后存活了23天和其他准备工作一样,做的好了就说他们预见了风险,做的不好就说是疏忽大意,两边便宜都占了,就是紧急避难永远不可能成立?(6)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谋杀罪不考察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才是决定性的典型例子:自我防卫中(7)就算紧急避难抗辩的理由不够强大,基于上述分析,反对它的理由也不够充分,根据疑罪从无3.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目的无法确定是哪种目的不要紧,因为任何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本案被告提供正当理由(存在问题:枚举不尽?)【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内)【法律解释】文义解释(故意),目的解释八.塔利:一命换多命(无罪)1.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1)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且让他去死比让其他人去死更合理(以自我防卫为例)(2)珍视生命: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如:为防止谋杀犯再次杀人处他死刑;战争)(3)本案中杀人是预防性的,是为了避免六个人都死亡,选择杀人好于等待死亡2.反驳“等待第一个人死亡再吃”:不需要,也不应该等到第一个人死亡(1)如果同样健康,第一个人死亡时其他人也处于死亡边缘(2)精力不相同,吃掉因衰弱而先死的人,和把杀人目标确定在最虚弱、最多病或受伤最严重的人身上没有差别,这是不公平的,甚至不如公平的抽签,那会回归到不存在法律时强者支配弱者的境地。(3)抽签是公平的,因为是随机的而不是因为得到了同意(4)总之:平等地承担死亡比等待最弱的同伴死亡更正当3.紧急避难适用,且比行政赦免更好(1)不同意斯普林汉姆用紧急避难否决犯罪意图:使得本应该是【正当理由】的紧急避难成为了【免责事由】。(2)如果只是紧急避难是免责事由,【善意的确信】已经足够证明【缺少犯罪意图(恶意)】这一要素,也就允许【合理】这一要件的缺失,无法避免上文提到的真诚的疯子的弊端(3)正当理由是说,承认探险者有过错,有犯罪意图,他们的杀人是正当的不是因为不是故意,而是因为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4)优于行政赦免的理由:法官和法院可控紧急避难不仅是仁慈的(行政赦免所表达的),更是公正的(法院判决表达的)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而行政处罚是一种随意授予的宽容、怜悯和礼物,不是“应得的”。只有因为他的行为是必要的、有正当法律理由的而赦免他,才是真正负责人地环节了法律的严苛性。【法律观】功利主义(追求结果正义)【法律解释】?九.海伦:动机与选择(无罪)1.有意杀人不一定故意杀人(1)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做某种行为但同时违背自己的意愿(因而没有故意)例子:被强奸的妇女、被勒索的人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的有意识的选择不能被认为是故意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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