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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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程序的正当性: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终局性:顺序上非诉手段不可解决才使用诉讼手段,法院裁判不再受审查。3.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模式(1)目的——当局制定民事诉讼法希望达到的目标私权保护说(权利保护说):保护民事权利,国家限制私力救济,应当负担起保护公民私权的责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维护私法秩序说:通过审判程序的进行,维护民法秩序,保护私权是维护民法秩序的手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本位解决纠纷说:通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体法产生之前已经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程序保障说: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多元说:民事诉讼不是基于某一单纯的目的。搁置说:(2)价值——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民事诉讼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是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工具。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论:程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准则,衡量程序优劣主要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要让每一个人感到公正。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受法经济学的影响,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设计程序,看程序是否能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提高效率。两大公认的价值准则:①诉讼公正实体公正:事实上查明实际案情,法律上正确适用实体法。程序公正:诉讼过程本身公正。基本要求:法官中立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应当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使其充分提出主张和意见。程序公开原则: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双方公开辩论,法官认定事实。当事人平等原则:平等是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包括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程序主体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人格尊严,不将其作为审判客体。程序安定原则:诉讼行为一旦实施,应尽量维持其效力,不可随意予以否定。程序救济原则:与程序安定对立统一,安定不可绝对化,若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须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性措施。②诉讼效益诉讼的进行应使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要符合效益要求。影响因素:诉讼周期长短、诉讼费用高低、诉讼程序繁简程度(辩证看待,兼顾效率和公正)(3)模式:审理、裁判对象的主导权以及程序运行的主导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法官消极作用职权主义:法官是诉讼过程的核心三、民事诉讼法1.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2.渊源狭义:民事诉讼法典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法院组织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3.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运用公权力解决私纠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办事方法和步骤4.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清末以前: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程序不分,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21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1935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68修改中国大陆1982试行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诉法第2条5.适用效力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须遵守其规定。不同于实体法的适用:不一定适用中国大陆的实体法,可能以其他法律为准据法。(见国际私法)对事效力:(见主管)空间效力:地域范围(中国大陆)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问题四、诉权:国家认可私法主体享有诉权1.概念: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救济的权利。特征:主体是任何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是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法律依据是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具有程序内涵(有权请求审判)和实体内涵(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诉权诉讼权利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依据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主体限于当事人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包括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诉权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前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后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一纠纷只能行使一次,不可重复行使可以依据案情多次行使3.诉权的保护和限制a.保护: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制定民诉法和民商事实体法,为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建立b.仍存在的不足:诉权的宪法化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该规定却未规定,有不同规定相冲突实践中不当限制、剥夺诉权法院无能、无力、迫于压力诉讼成本过高对诉权行使的阻碍c.保护诉权的措施:完善立法,保障诉权建立健全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机制,使法院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权利意识d.对诉权的适当限制:婚姻法34条不得离婚的条款e.对诉权的滥用:原告故意伪造证据、编造事实或明知毫无根据而行使诉权已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两种情况:原告滥用诉权;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财产纠纷为主,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周期短调解结案多)危害:侵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侵害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严肃性,浪费审判资源。规制:针对第一种情况,加强法院对诉权行使要件的审查,可以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针对第二种行为,有必要完善第三人事前事后的救济程序(如第三方提起参加之诉)。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组成;审判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律师法以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有机结合。理论观点:一面关系说:诉讼关系只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与法院无关。两面关系说: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诉讼关系需要法院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只有实体法律关系,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三面关系说:诉讼关系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多面关系说:前苏联主张。民事诉讼关系还存在于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原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3.要素(1)主体:法院、检察院(已生效的判决的审判监督)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证人、辅助人、翻译人)(2)内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具体判断。(3)客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的主体之间指向的客体不同:法院与诉讼参加人: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法院与检察院: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当事人之间:诉讼请求和理由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1)概念: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2)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如时间的经过使一方丧失诉讼能力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审理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取效性的诉讼行为: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始能获得所要求诉讼效果的行为。如请求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无需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诉讼效果的行为。如原告撤诉、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诉讼请求。5.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诉讼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具备诉讼能力的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实施是否有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无民法中有能否附条件不可可能否撤销: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诉讼行为采表示主义,不可撤销可因重大误解、不自由表示而撤销,采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真意法律性质公法性,受公法制约私法性,贯彻私法自治法律效果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如当事人递起诉书法院应当审理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如订立合同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概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价值准则,是实施、制定、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2.特征:基础性:是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则的基础抽象性:与具体规则相比抽象宏观指导性:效力上能在宏观层面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和某阶段起指导作用,不是具体行为的指导相对稳定性:不同于需要修改的具体规则。3.立法体例少数国家专门章节明文规定,多数无专门章节,内容隐含在具体规则中。4.分类(1)共有原则:反映诉讼制度的共同原理,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已作一般规定的原则。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补充规定(立法技术)(2)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自身特点确定,反映民事诉讼法特有原理的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涉外),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二、各项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立法:民诉法8条内容: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平等性,相同或相对等相同: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相对等:起诉与反诉、选择管辖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据: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与争议性质的要求,反推民法;程序公正的价值准则。存在的问题:制度设计不完善:撤诉制度只考虑原告和法院职权,不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身能力差别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平等原则需要法院充分贯彻,但法院可能偏向一方当事人(河南法院代写诉状事件)当事人不把自己摆在平等的位置上2.法院调解原则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对能够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予以调解。立法:民诉法9条、第八章问题:是权利人的让步、守法者的让步,法制倒退,鼓励违法。内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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