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文件建材标定字[2009]024号关于举办建材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我站同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各企业的要求,经研究,拟定于2009年8月22日至8月27日再次举办一期培训班,具体培训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并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一年的,或各单位负责概预算的管理人员。二、资格证书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三、培训内容21、工程造价基本知识;2、工程造价实务。四、培训时间及地点1、培训时间:2009年8月21日报到,(具体地点在12号楼1313室办理手续),8月22日至8月27日上课及考试;2、培训地点:北京工商大学教学楼(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乘车路线:北京站乘37路公交到航天桥东下车即到;西客站乘374、40、102到航天桥南下车即到。)五、其他1、培训费:每人交纳1700元(含教材、资料、考试、证书及专用章等)。2、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准备三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住宿地点在:北京工商大学外事楼。4、联系人:定额站:张红娜电话:010—62214484传真:62214484协会:孙雨心电话:010—62252462传真:62217474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2: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培训班报名回执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1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第七条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2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第三章造价员管理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第四章继续教育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3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无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第二十四条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附件2222: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培训班报名回执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注:请务必将回执于2002002002009999年8888月15151515日前传真至我站。序号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编号联系电话备注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