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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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三)案例41有个太子,担心被其他皇子暗杀,出门打猎时,让太监与自己互换衣服。某皇子派的杀手将太监当作太子,向其射箭,但箭法太烂,射偏了,却未料射中附近的太子,太子死。杀手以为没完成任务,逃遁。对皇子和杀手如何处理?解析:杀手对太监是对象错误,该错误不重要,对太子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定杀人既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未遂。案例42甲男来到乙女理发店,见只有乙一人,便抢劫,未料乙是跆拳道高手,将甲制服,捆绑到地下室,给甲强行灌春药,然后让甲为自己性服务,如此持续了三天三夜,才释放甲。甲拿起衣服走出地下室时,倒地不起,很快没气。法医鉴定,因心脏功能衰竭而死。对甲乙如何处理?解析:乙女制服甲构成正当防卫,后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罚。详解并罚的原因,虽然强制猥亵的强制手段是拘禁,本应与拘禁罪想象竞合,但是,三天拘禁期内不可能一直在实施猥亵,如果只能猥亵,侵犯人身自由这个法益就没得到评价。虽然强制猥亵的手段包括伤害,但只定强制猥亵,没有评价身体健康法益,因为强制猥亵罪没有结果加重犯,且强灌春药本身就是故意伤害。案例43甲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矛盾,保安乙丙将甲打成重伤,乙丙赶紧打电话向保安队长丁汇报,丁指示:乙送人去医院,丙负责将摄像头摄像记录消毁,因为打人场面有摄像头录下。丙正在消毁时,警察赶到,丙已消毁一部分。对乙丙丁如何处理?解析: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教唆本犯销毁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帮助包括教唆。丁不构成包庇罪,该罪是向司法机关积极作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丁,一没向司法机关,二没积极作假证明如伪造证据。案例44张某在李某的酒店组织卖淫,李某知情,收取房租。乙是保镖,丙是保安,丁是管账人,戊是收银员。哪些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李某构成什么?解析: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乙,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例45乙不欠甲钱,甲用刀逼迫乙写下乙欠甲十万元的欠条。甲持欠条起诉乙,法官相信,判乙败诉,强制执行了乙的财产。甲构成什么?解析:注意区分。情形一,甲欠乙钱,甲使用暴力强迫乙写下收条,使用暴力免除债务,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情形二,本案,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使用暴力时,尚不存在行为对象,既不存在可抢劫的财物,也不存在可抢劫的财产性利益。这一点与情形一有所不同。故甲不构成抢劫罪。这种强迫行为在日本构成强迫罪,我国刑法没有单纯的强迫罪,故这种行为只能无罪处理。甲的起诉行为既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又构成诈骗罪,诉讼诈骗,想象竞合择一重。案例46乙有套房,甲伪造乙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丙称自己有套房,可卖给丙。二人来到房产中心,甲递交伪造材料,对工作人员丁称,自己要将自己的一套房(实为乙的)卖给丙。丁见材料齐全,便办理了过户手续。甲构成什么?解析:房屋本身难以盗窃,但房屋的产权可以盗窃或诈骗。工作人员丁虽是受骗人,但没有处分他人房屋产权的权限,工作职责只是按照产权人的指示办理过户手续,故甲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是盗窃罪。甲对丙,观点一是诈骗罪,因为丙有财产损失,观点二是不构成诈骗罪。若依观点一,甲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甲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与后罪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案例47甲公司将二十张手机充值卡交给乙,委托乙出售。乙将其中三张卡的薄膜刮开,看到充值密码,给自己和朋友的三个手机号码充值,然后又将薄膜覆盖好,予以出售。购买者发现充不了值,找乙。乙称自己是代理,不知情,请找甲公司。不考虑数额,乙构成什么?侵占还是盗窃,诈骗?解析:本案暗含一个事实:乙将二十张充值卡售出的钱交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委托乙出售,乙可以自己刮开,自己充值,只要将相应价款给甲公司即可。故乙对甲公司不构成盗窃罪,甲公司没有损失。如果改为:甲公司让乙仅仅保管,三天后原物返还,甲刮开充值又覆盖,然后返还,则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封缄物,乙虽占有卡,但没占有里面的财产利益。乙对买家构成诈骗罪。案例48甲以为某批画作是文物,走私进境,实际是淫秽物品。对甲如何处理?解析:走私文物罪的走私方向是出口。将文物带进境内,是被允许的,此时的文物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甲以为是文物而走私进境,没有犯走私文物罪的故意,只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故意。甲客观上走私进来的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所以,对甲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案例49甲欠乙十万元,向乙称,自己将欠乙的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由丙公司负责向乙偿还,并出具丙公司与甲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称若丙公司不偿还,可告它。乙表示同意,便持甲提供的协议等材料起诉丙公司,丙公司败诉,被强制执行。实际上,甲伪造了丙公司的一系列公章及相关协议。对甲如何处理?解析:甲对丙构成三角诈骗(诉讼诈骗)的间接正犯(既遂),利用不知情的乙实施,受骗人是法官,受害人是丙公司;甲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间接正犯(既遂);甲对乙构成诈骗罪,骗免债务,诈骗财产性利益(既遂)。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与上述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案例50乙欠朋友甲一万元,将一张存有三万元的银行卡交给甲,告知密码,让甲自己取一万元,然后归还卡。甲在ATM机上取了三万,隐瞒真相,将卡还给乙。乙事后发现卡中没钱了。甲构成什么?解析:乙将卡交给甲,甲便占有卡(代为保管),甲如果不还卡,属于侵占行为,但侵占一张卡,不使用不构成犯罪,因为主人不会有财产损失。如果使用,对人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捡拾一张卡对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本案中,甲不属于捡拾,而属于代为保管,故不需要适用司法解释。由于甲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数额是两万。案例51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52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案例53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甲构成抢劫罪。案例54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甲顺利逃脱。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案例55假如一个人看到一辆校车停在悬崖边,摇摇欲坠。他冒险走进车里,把正熟睡的一个孩子抱起往外走。这时校车开始倾覆,来不及了。他情急之下,先把孩子顺车窗扔出到路边,然后自己也跳出车窗,幸运逃出。结果那个孩子被扔出落地时,后脑恰好撞在了路边石头而死。那么这个人有法律责任吗?解析:从故意犯罪角度,行为人的行为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从此处无罪。从过失犯罪的角度,行为制造了实害结果,表明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结果,但又基于紧急避险的理由,无罪。案例56甲欲抢劫乙珍藏的珠宝,知道该珠宝藏在乙的卧室,提刀闯入乙家抢劫,乙赶紧跑向卧室,反锁门,用力抵抗,甲几番攻门未果,悻悻之余,便拿走客厅的音响。对甲如何处理?解析:甲对珠宝构成抢劫罪未遂。甲对音响构成盗窃罪既遂,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在拿音响时,不存在“为非法占有音响,对乙实施强制手段,压制乙反抗,乙因无法反抗而放弃音响”。注意,这里不是拘禁型抢劫。如果甲为了抢劫音响,乙不给,甲强行将乙关进卧室,乙无法出来阻止甲拿音响,甲顺利拿走音响,则构成拘禁型抢劫。对甲数罪并罚。案例57丙欠甲高利贷无法还,甲称砍掉你一个小手指,就不用还了。丙答应。甲一刀下去,却砍断丙的大拇指和食指。两天后,丙死亡。原来,乙得知此事,事先悄悄在甲刀口上涂抹了毒药。对甲乙如何处理?解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一,超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第二,由于手指在一起紧挨着,有间接故意。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利用甲的不知情,借刀杀人。案例58甲上门推销打印机的墨盒,在给乙介绍产品后,乙表示不买。甲请求乙在一个文件上签字,谎称该文件是向公司证明自己向乙上门推销过产品,实际是证明向乙出售了产品,乙欠货款五千元的合同书。乙由于在接打电话,没有仔细看文件,便相信甲的说法签了字。甲构成什么?解析:乙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故甲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盗窃罪,盗窃债权,但仅有这种行为在民事上并不会让乙承受债务,故甲的盗窃罪构成未遂。案例59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甲乙各占40%股份,丙占20%股份,由乙任法定代表人,保管公司公章。一年后,甲伪造公司公章和乙的人名章及其他材料,在工商局将丙的20%股份转移到自己名下,乙丙对此并不知情。对甲如何处理?解析:虽然甲欺骗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只负责形式审查,并无处分股份的权限,其处理转让手续并非处分行为,故甲并不构成三角诈骗。甲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但工商局变更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不会产生股份变动。股权以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未变化,股权便未变化。故甲的行为不具有盗窃股权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不构成盗窃罪。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例60莱温斯基欺骗克林顿:咱们的事,我告诉了我闺蜜,我闺蜜告诉了她男友甲,甲让我转告你,给一百万封口费,否则曝光。克很担心恐惧,便给莱一百万,让给甲。莱构成什么?解析:莱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胁迫的模型是甲以恶害向乙通告,乙若不答应,甲会对乙施加恶害,由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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