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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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一、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附件材料: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境外投资方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4)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8)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外籍人士提供学历证书,下同)、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9)企业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0)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11)※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12)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13)其他证明材料。带※标志的材料如没有,可不提供。二、申请晋升建筑业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附件材料: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6)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复印件;7)企业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9)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2)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13)其他证明材料。三、附件材料的要求1、所有附件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原件与翻译件同时提供;2、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3、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1)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中必须包含所证明人员供职的时间、承担的职务或职责,职业操守等情况;2)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中必须包含工程的投资规模和所申报资质要求的技术指标、开竣工日期、工程验收、所证明人员在工程中承担的职务或职责及履行职务等情况;4、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同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5、企业需提供代表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6、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技术指标)必须同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技术指标)一致;7、资质标准对厂房有具体要求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厂房平面图。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2、附件材料要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及加盖企业公章或印鉴。4、附件材料扉页上应写明企业经办人或联系人电话和手机号码。5、提供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7、装订分类:1)附件材料一(综合材料)内容包括:——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境外投资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企业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近三年的统计报表;——经审计和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管理(专业)经历证明;——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关资料:资格证书、身份证件(适用境内人士);身份证件、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适用境外人士);——企业设备情况;——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产权证及出租合同(协议)复印件]。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3)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职称证书(境内人士)、学历证书(境外服务提供者);——身份证件;——承担工程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境外服务提供者)。五、材料册数材料基数:《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铁路、交通、信息、水利、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六、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的,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资格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即: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3、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型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外商投资总额低于25%的建筑业企业也适用本说明,但不享受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1、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外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外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核定。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核定。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6、企业注册资本金以申请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金的实收资本”及验资报告为依据。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一并审核。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应由境外服务提供者所供职的机构出具。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并审核。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相当于项目经理认定的,其从事工程管理的资历证明由境外服务提供者所供职的机构出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数量限制、项目经理数量不受比例限制。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认可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外籍项目经理人数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项目经理数量为限。外国服务提供者(技术负责人)执业年龄比照国内人员年龄限制(60周岁)。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可提供境外业绩,该业绩不受资质标准中业绩年限的限制,其材料包括:1)业主提供的证明,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承包商名称、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合同总价、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资料等。2)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有能够体现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指标的内容。10、新设立的一级以上外资企业以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为准,二级资质以下外资企业待资质批准后予以更换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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