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行政处罚第二节行政征收和征用第三节行政强制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负担行政行为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主要地介绍负担行政行为的基本形态和法律效果,重点阐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强制四类行为。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机关,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本章教学难点:行政征收和征用的适用制度。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行政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处罚及立法(一)行政处罚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从性质上考察,行政处罚拥有下列属性:第一,制裁性。行政处罚是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它是行政主体对犯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当事人的一种惩罚,因而具有行政制裁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处分性。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行政确认等不同,它是对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处分。如罚款决定,其法律效果是导致相对人一个数量的财产权被剥夺;行政拘留决定,便意味着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被剥夺。第三,不利性。行政处罚不是中性行为,而是不利行为,即对行政相对人造致一种不利的后果。第四,法定性。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相对人权利的被剥夺,它必须依法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机关、种类、范围、程序等都必须是法定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1996年3月17日下午3:31,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该法共8章64条,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成为中国规范行政行为的第一个基本行政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出版社我国《行政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不仅确立了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而且还设立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它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它要求:(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即决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高等教育出版社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我们确立以下这些观念:(1)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2)教育先行;(3)处罚与教育并行。4.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被处罚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拥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法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系指行政主体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它在行政处罚中属于最轻微的一种处罚形式。2.罚款。系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当事人交纳一定钱币的处罚。它是实践中相对比较常用的一种处罚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系指行政主体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财产所有权予以最终剥夺的处罚形式。4.责令停产停业。系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简单的提法是“吊扣证照”。系指行政主体对违法当事人取消许可证或执照,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扣留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形式。许可证和执照只是行政许可的书证之一,这里应当理解为“吊销行政许可”。高等教育出版社6.行政拘留。系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是说,行政处罚的形式只限于上述六类;这六类以外的行政处罚形式,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一概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其他种类和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处罚法的设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如下: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显然仅是指行政拘留。高等教育出版社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授权条件下,享有部委规章的地位。高等教育出版社6.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简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条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类主体确立了3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第二,必须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三,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该项设定条件是:第一,它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二,它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第三,这些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也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自己;在行政诉讼中,以该组织为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为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委托关系的成立设定了种种条件。具体要求如下:1.行政处罚中的委托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这就是以上所述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种主体。2.行政处罚中的受委托方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所要求的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高等教育出版社3.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依据。无此明文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对行政处罚实施委托。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所谓“法定权限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只能把自己依法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委托给其他组织,而不能把自己所没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否则就是超越“法定权限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确立了行政处罚管辖上的四个原则:1.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原则。2.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原则。3.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从第23条至第29条,既确立了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又规定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如何量罚的标准。1.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一事不再罚款原则。(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4)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2.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下列三种情况不予行政处罚:(1)无责任年龄人违法的;(2)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五、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2.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法定依据。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罚的。3.处罚较轻。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简易程序不是没有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必须遵循以下程序规则: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必须经过五个步骤: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5.送达处罚决定书。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听证的适用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实体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只适用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听证程序。第二方面的条件:程序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提供听证。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高等教育出版社2.听证的具体程序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高等教育出版社(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决定。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最早开始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对于精简机构、提高效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研究*是否将某种有争议的行政措施视为行政处罚,关联着能否实现相关立法所期待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实现程序经济原则等功能。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行政征收和征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征收是行政决定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