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制度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要求:以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依据,系统地介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深入地分析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设计,使学生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制度有清晰、透彻的掌握,并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转移、管辖异议。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相关知识分析具体案件。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即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的权限;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即诉权范围,是指受到行政权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司法保护的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与标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我们认为在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3.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判例法式,即某一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判例来确定,如法国;二是制定法式,即通过制定法明文规定的形式来确定受案范围,如德国、日本等。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方式高等教育出版社其中以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方式有三种具体情形:(1)概括式(2)列举式(3)混合式高等教育出版社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混合式的。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其次,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12种情形;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了兜底规定。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概括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肯定列举的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高等教育出版社6.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7.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侵犯公平竞争权的9.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高等教育出版社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否定列举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4.行政最终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10.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等行为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兜底肯定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具体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域、不同专业属性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管辖与主管2.管辖与主审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具体规定哪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哪一些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以人民法院辖区的大小、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对象或当事人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一般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体现,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管辖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特殊地域管辖1.经复议的案件2.跨区域管辖案件3.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案件4.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这是移送的前提。(2)移送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但案件尚处在第一审程序之中。(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五、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高等教育出版社六、管辖转移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情况:(1)管辖权上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的,但2014年修改之后,取消了管辖权的下放。高等教育出版社七、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管辖异议的提出应符合以下要件:(1)管辖异议的主体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管辖异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3)管辖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前沿问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定性列举。2.集中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思考题1.怎样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意义?2.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化解行政诉讼立案难有何帮助?3.怎样评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否定列举情形?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有哪些?试对修订前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作比较分析。5.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高等教育出版社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