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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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本章导语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本章导语本章教学要求:以诉讼流程为线索,依次介绍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的提起与受理、审理和裁判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理程序。本章导语本章教学重点:起诉、受理、撤诉、普通程序、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本章教学难点:起诉、受理、普通程序、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程序条件以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二)起诉的时间条件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经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四)起诉的形式条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受理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决定接受其诉讼请求的法律行为。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第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第二,审查是否重复起诉;第三,审查起诉状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起诉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撤诉(一)撤诉的概念和种类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后,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主动要求撤回或者取消诉讼请求,放弃或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的种类有两种:第一,原告自动撤诉。第二,因被告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而撤诉。(二)撤诉的条件第一,原告申请撤诉必须自愿;第二,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第三,原告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第二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一、普通程序(一)一审前准备1.交换诉状2.查阅案卷3.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自行依职权调查取证4.更换或追加当事人5.先行给付6.决定有关事项,为开庭作准备(二)开庭审理1.庭前准备2.宣布开庭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宣判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特点: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庭审可以省略普通程序审理的某些诉讼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一、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概述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案件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后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判程序,具有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两审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2.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3.两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不同。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针对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三、上诉的审理和裁判(一)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开庭审理3.撤回上诉4.上诉审的审理期限(二)二审的裁判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形式要件。提起再审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实质要件。提起再审的实质要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4.当事人申请再审。二、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理程序的种类1.原审法院的再审程序。2.上级法院提审的审判程序。二、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二)裁判1.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一并撤销或者撤销后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二审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三)审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8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作出再审裁定之日起算。1.什么是起诉?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提起上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3.二审裁判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4.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5.试比较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本章思考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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