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十章行政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行政司法概述第二节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第三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和把握行政司法的概念、特征,认识发展和完善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认识和掌握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和程序。本章导语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行政司法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发展和完善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重点阐释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程序与专门行政裁判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含义与特点。本章教学难点:专门行政裁判机构的相关知识点。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行政司法制度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司法的含义与特征行政司法的含义:行政司法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或处理特定争议的活动。高等教育出版社行政司法的特征: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某些特定的争议、纠纷,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一般争议、纠纷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裁决的对象。3、行政司法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国外行政司法的历史发展真正现代行政司法制度的形成起始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虽然从属于行政系统,但其成员并不是政府官员。裁判所主席一般是由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担任,裁判所的成员通常由对立利益双方的代表担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国外行政司法的历史发展美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司法权,审理争议案件,过去通常是由行政首长临时指定行政工作人员主持,后来审理人员相对固定,由行政首长加以委任,称“审查官”“主审官”“仲裁官”等。1978年,美国国会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法官的地位。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行政司法制度是和行政领域的公正、效率相联系的。在我国,建立行政司法制度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1、行政司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系列保障其权利和利益的程序,防止其权益受到行政恣意、滥权的侵犯。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2、行政司法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提供了一种程序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利于避免行政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3、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相对人的时间和金钱。最后,行政司法有利于及时、快捷解决争议,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是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行政裁决的主要客体是民事争议,如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侵权赔偿争议等。但行政裁决的客体也包括某些行政争议。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仲裁(一)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民间仲裁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团体主持的仲裁,行政仲裁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行政仲裁不同于民间仲裁。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仲裁(二)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不同于行政裁决。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具灵活性和快捷性。行政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行政裁决通常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仲裁(三)行政仲裁的种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主要有以下四种:1、劳动争议仲裁。2、社会保险仲裁。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4、人事争议仲裁。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仲裁(四)行政仲裁机构行政仲裁机构从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设置的处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处理和裁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仲裁(五)行政仲裁程序1.当事人提起行政仲裁的申请。2.行政仲裁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受理。3.仲裁前的准备。4.调解。5.作出仲裁裁决。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为解决争议而主持的调解,是行政司法中运用最多、最普遍的方式。行政调解虽然和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民间调解有着密切联系,但并不包括或等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在是非分明的基础上,促成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并盖上行政机关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如行政赔偿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有的行政调解书(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后并不发生终局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对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最后解决争议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专门行政裁判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我国目前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专门行政裁判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它们既受理特定行政争议案件,也受理特定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专门行政裁判机构是指专门行使某种特定争议案件的裁决职能的机构。专门行政裁判机构的设立由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对于相应行政机关应有一定的独立性,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可由行政机关首长任命,但无法定理由不得任意撤免,委员会处理案件、裁决争议依法律、法规进行,不受行政首长任意干预。一、专门行政裁判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只能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争议案件,而无一般司法管辖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下述两类争议案件:1、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驳回其专利申请决定的案件;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无效案件。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下述六类案件: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案件;2、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4、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不服的案件;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6、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专门行政裁判的具体程序通常由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一般程序如下。(一)裁决争议申请的提出。(二)初步审查。(三)作出裁决。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有什么特征?2.行政司法有哪些种类?3.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4.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各管辖哪些案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