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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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1-《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1总则1.1为了提高珠海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裂等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1.3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建设活动中,除了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省通病防治措施)、《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下简称市通病防治措施)和本办法。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构按各自职能履行审查、管理和监督职责。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2.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3)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3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措施3.1建设单位3.1.1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2-3.1.4不得拒绝支付通病防治措施工程款。3.1.5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3.1.6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7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含设计、施工、监理)。3.2设计单位3.2.1设计单位落实省市通病防治措施设计条文应有具体表述,不得笼统提出“应符合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对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规定做法是唯一的,设计认为其深度已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可直接引用,但必须注明条号(序号)和款项号;其余有关设计条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体现,特别是下列条文:(1)因增加材料、增加工序而增加施工费用的,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1条的1.2款和1.5款等;(2)省市通病防治措施只做原则规定,需要设计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完善的,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7条的7.7款和7.11款等;(3)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提出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法,需要设计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2条等;(4)设计经常未予以注意,结果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或不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省市通病防治措施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设计执行的,如市通病防治措施序号7的15.2款和15.3款等。3.2.2设计要求不得低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要求。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7条的7.2款规定“板面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受力钢筋的间距不大于200mm,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大于300mm”,设计不得提出板面分布筋3φ6/m等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相抵触的要求。3.2.3设计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中有关设计条文的落实情况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2.4设计单位代表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中设计条文的细化要求列入检查重点。3.2.5设计质量自查报告应说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的落实情况。3.3施工单位3.3.1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列入图纸会审重点并逐条审查。当设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3-计不符合本细则第3.2.1和3.2.2条要求,应及时提出。3.3.2应根据省市通病防治措施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例如:省通病防治措施第1条的1.5款规定:“外墙从基体表面至装饰面层应留分隔缝,间隔宜为3×3m,可预留或后切,金属网、找平层、防水层、饰面层应在相同位置留缝,缝宽不宜大于10mm,也不宜小于5mm,切缝后宜用空气压缩机具吹除缝内粉沫,填高弹性耐候胶。”在《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中,分隔缝的间隔数据和采用预留或后切工艺应予明确,如果采用后切工艺,什么时候切缝,采用什么工具以及如何控制切缝的宽度和深度,哪个班组切缝,切缝后采用什么工具吹除缝内粉沫,吹缝后谁进行隐蔽验收以及采用什么型号的高弹性耐侯胶应作详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后交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3.3.3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3.4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3.3.5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6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4监理单位3.4.1审查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是否落实,当设计不符合本细则第3.2.1条和3.2.2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3.4.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4.3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3.4.4配备常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4-理。3.4.5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4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管理措施4.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中有关设计条文列为审查重点,审查报告应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符合情况。当设计不符合省市通病防治要求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建立相应档案,对不执行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4.2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省市通病防治措施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说明设计、施工与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符合情况。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时,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定期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贯彻落实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管理,对拒不执行省市通病防治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上网公布,必要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消有关单位的从业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附录: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要求,由你公司承建的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工作:1.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省通病防治措施)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下简称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5-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记录,并在图纸会审时提出来;2.根据省市质量通病防治要求并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年月日前报我单位批准。(建设单位章)年月日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注:本任务书一式四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一份。附录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施工单位章)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地点结构型式开工日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面积(㎡)层数竣工日期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6-一、《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省通病防治措施)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下简称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的落实情况及效果:二、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施工条文的落实情况和记录:三、防治成果评价:附件:份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附录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章)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地点结构型式开工日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面积(㎡)层数竣工日期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号-7-一、《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省通病防治措施)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下简称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设计条文的落实情况及效果:二、省市通病防治措施有关施工条文的落实情况及效果:三、防治效果综合评估:备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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