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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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金孝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4.3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面1、监督档案号:由各站编制,没有统一的编号规则;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江苏省有编号规则,按编号规则编写;3、项目编码:项目编码是国家要求全国的工程项目统一编码,由立项批文给出,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目前全国统一编码实施没有到位,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监督档案封面填写项目立项批文中的项目编码。二、目录1、ZJ代表质监2、ZJ1等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代号,有代号的除ZJ1为建设单位申报,其它有代号的均为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或自存资料3、没有代号的是有代号的档案资料附件4、其它资料没有统一的规定。可理解为三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有关影像资料,二是有关投诉资料,三是各站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三、监督申报表(一)申报程序1、建设单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本表,按单位工程一式三份填报。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申报资料应提供原件审查。(1)这是工程质量监督必须的底线(2)不必增加以外的内容,这是江苏省89号令规定的内容,其中还有一条叫“其它需要的资料”,主要是防止后继法规有新的规定,目前没有要求,坚持依法行政。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则上没有工程质量监督先介入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二、填报说明1、工程分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规定。本申报表中已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打勾就可以了。2、结构类型:房屋建筑工程: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砌体结构、排架、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梁式桥、拱式桥、斜拉桥、钢构桥、悬索桥、组合体系桥、沥青混凝土+二灰结石、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水泥混凝土+二灰结石、水泥混凝土+水稳碎石、钢筋混凝土挡墙、块石挡墙等。3、地基基础类型: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等、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有时可能是技术审查意见。5、申报需说明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有无先行施工的情况,如先施工已施工的情况。6、建设单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栏目不需填写。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是企业唯一的编号,企业破产、停办都不会重号。8、质量检查员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发证,是由省级发证,认可外省的质量检查员证书。质量检查员的专业分为土建专业和机电专业。9、“项目编码”采用项目立项部门赋予的项目编码。10、申报资料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应加盖相应单位法人章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保管备查。如需网上申报,须提供申报资料原件扫描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1、签收后存档一份2、当地站需要增加内容的可以增加工程质量监督计划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是内部工作计划,不对外2、本工作计划根据各站的情况和工程情况进行调整,可明确抽测的内容。3、关于抽查的概念国家及省没以规定抽查的频率,但规定了抽查的内容,监督档案中必须有抽查记录,但没有份数的要求。4、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1)工程竣工时应有检测单位汇总表,并经检测单位确认。2)现场检测报告应进行抽查,和省检测监督管系统中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对:检测报告编号、数据、结论、签字人等。工程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抽查记录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办理,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时发现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议开出停工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再施工。2、关于现场监理和施工人员的配备国家没有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现场人员配备标准,目前没有省级标准,我省有的地区已制定了相关人员的配备标准。3、监理规划、细则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监理细则针对专项工程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指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总设计是指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施工方案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3.2.1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有“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注5、该审查表的有关问题1)本表中所查资料的原件由各自单位保管,加盖原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由监理(建设)单位保存,明确质监站不保存该资料。2)该表格由质监人员在第一次进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填写。3)在平时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若有变化,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中反映。4)本表中资料复印件由建设(监理)单位核对原件,并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必要时核查原件;若有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栏填写经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综述,并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一、工程质量行为抽查重点: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许可证,如存在人员不在岗或无施工许可证就进行施工的,应签发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或按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填写《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的内容在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后面。二、工程质量实体抽查重点: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抽查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和已施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提出明确的监督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三、记录的质量问题均应注明所违反的条文。不一定是强制性条文。混凝土强度抽测记录1、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时,应使用自动采集数据的回弹仪,自动采集的数据应作为本表的附件保存。省正在编制的《回弹规程》将自动采集列入必须的条件。2、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3、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4、执行标准:目前应执行省标准,新标准出来后应执行新标准。5、本次抽测覆盖和本单位工程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工程名称,本条符合6月1日起执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关于检测成果可重复使用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导线测试、接地电阻)1、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3、本次抽测覆盖和本单位工程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工程名称,本句需要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1、编号省没有制定编号规则,可以以单位工程编号,也就是同一监督档案,最终由各站确定。2、开出台头单位:建设单位3、抽检条件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规施工;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实体质量控制情况;3)建筑材料或设备使用前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4)建筑材料或设备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处理;5)建筑材料或设备经监督抽查,怀疑存在以下质量缺陷:;6)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7)4、监督站保存检测方案;5、检测后保存检测汇总表,不要求保存检测报告,可根据汇总表进入检测监管系统核查检测报告;6、列表中的检测要求:1)要求检测的参数;2)要求检测的数量;3)要求检测的方法:4)检测使用的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1、编号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站确定2、整改完成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完成报告。3、相关资料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保存,明确了质监站可不保存相关资料。4、没有规定质监站必须进行复查,是否复查由各站根据情况确定。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1、应针对整改意见对应逐条描述整改结果;2、整改回复用章应使用法人章,如采用项目部章应经法人单位授权。3、未要求提供附件,责任由监理(建设)单位承担。4、未要求复查。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1、未统一编号,未明确编号规则2、法定程序(手续)违法的应签发停工通知3、下一道工序施工影响结构安全、有安全隐患的应签发停工通知书工程复工申请报告1、法定程序完善应提交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核查原件2、因质量问题应提交《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其要求同整改通知工程复工通知书1、编号未制定统一规则,由各站自定2、满足复工条件的应及时签发通知书一、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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