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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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第三条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公司负责人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二、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最高领导层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配合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八条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三、审计职责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情况;(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五)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六)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本单位负责人和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并应及时报告领导。四、审计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审计组组长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六)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七)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八)可以随时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审计工作计划: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实施。第十五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十六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冒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主审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主本单位领导批准。第二十条被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均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将处理结果报告主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主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裁决处理。第二十一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渲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六、附则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安全防范措施:(1)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3)营业场所内设置当物保管库房和保险箱;(4)配置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6)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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