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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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经营性经济组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本文从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设立条件、企业的设立程序、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对象、企业的终止原因等方面加以比较,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异同目录1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定义...........................12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同之处.......................13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13.1企业的投资者.....................................................13.2企业的设立条件...................................................23.3企业的设立程序...................................................23.3.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23.3.2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23.4组织形式..........................................................33.5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33.6企业的权利........................................................43.7企业的义务........................................................43.8承担法律责任对象..................................................43.9企业的终止原因...................................................53.9.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53.9.2外资企业的终止................................................5参考文献.....................................................611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2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同之处由于二者的定义相差很多,所以二者的相同之处不是很多,总结如下:首先,二者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创建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次,二者都是单一的投资人设立的企业。最后,二者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3.1企业的投资者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所设立的地区在中国境内,同时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即要求投资人是一个中国国籍公民,而且该自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指只有一个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也就是说投资人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外国的个人。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而外商独资企业是单个外国自然人或者是法人。23.2企业的设立条件二者的设立条件是非常不同的。总结如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投资人要符合条件,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还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而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3.3企业的设立程序3.3.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3.3.2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比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要复杂的多,其程序如下:①、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3④、办理用地手续。⑤、办理外汇登记手续。⑥、银行开户。⑦、税务登记。⑧、海关备案手续。⑨、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⑩、办理用工登记及社会保险费登记。3.4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而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如果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5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43.6企业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生产经营计划权资金筹措使用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外汇收入使用权。劳动用工管理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3.7企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履行依法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8承担法律责任对象个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而独资公司是法人企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这样界定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相对于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资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力,只享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力,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因此,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53.9企业的终止原因3.9.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到原申请设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9.2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①经营期限届满;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破产;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②③④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6参考文献[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011.11.[2]高永沛,任洁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河海大学出版社,2010.[3]陈鼎庄主编.经济法教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2.[4]张士元.企业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5]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6]焦志勇.中国外商投资法新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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