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寄售行等违规经营需引起关注-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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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寄售行等违规经营需引起关注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业以其“手续简单,放款快”的特点,日渐受到“小额、短期贷款”需求者的欢迎,一定程度上为其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起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为了解辽宁省典当行业的发展现状,笔者近期对辽宁省典当行、寄售行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调查显示,辽宁省典当行数量在全国相对较多;法人股占多数,超过70%;从业人员学历普遍不高。寄售行资本规模很小,绝大多数为自然人投资。在违规经营方面,存在着非法吸收存款,向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拆出资金,典当费率过高,寄售行变相从事典当业务等现象,这些情况扰乱了金融秩序,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特别是对当前农村金融秩序产生了冲击,需引起重视,采取多方措施加以解决。一、辽宁省典当行、寄售行基本情况(一)典当行基本情况和特点1.资本金规模总体不低。从被凋查的100家典当行看,注册资本均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为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有73家,占73%;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有22家,占22%;2000万元及以上的有5家,占5%。2.业务经营范围较广。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4月1日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6)国家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被抽查的63家典当行中(抽样比例为53%),24家典当行可从事以上六种全部业务,54家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61家典当行可以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3.股东绝大多数为法人股。从股东构成来看,法人股占比较大,被抽查的63家典当行中,有57家是法人控股,6家是自然人控股;从出资金额来看,63家典当行出资总额为40674万元,其中法人出资额29549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2.6%。4.从业人员学历普遍不高。被抽查的63家典当行共有从业人员549人,其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的有138人,占25%;大中专学历的有281人,占5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只有130人,仅占24%,且基本为非正规院校毕业。(二)寄售行(含寄卖行、信托行、调剂行、旧货行)基本情况和特点辽宁省在XX局登记注册的寄售行共有四百多家。主要分布于沈阳、丹东、本溪等市。寄售行有以下特点:(1)注册资金不确定,资本规模较小。沈阳27%的寄售行注册资本少于10万元,70%的寄售行注册资本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3%的寄售行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最高为500万元。(2)股本金结构单一。丹东、本溪两市所有的寄售行均为自然人投资。(3)从业人员较少,学历较低。丹东、本溪两市80%左右的寄售行工作人员为2~3名,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的占86%。二、辽宁省部分地区典当行、寄售行违规经营情况和原因此次调查,我们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寄售行、典当行数量相对较多,业务趋于活跃的丹东、本溪两市违规经营金融业务情况开展了重点调查。丹东市调查了5家典当行(占丹东市典当行的28%)、10家寄售行(占丹东市寄售行的5%),本溪市调查了5家寄售行(占本溪市寄售行的12%),发现所有被调查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违规经营情况,且这些情况在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一)违规经营情况和问题1.部分典当行寄售行通过民间借贷,变相违规筹集资金发放贷款。《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业务。但调查发现,在典当行、寄售行自有资金不足时,一些典当行、寄售行便通过民间融资变相筹集资金。资金一般来源于亲戚朋友、个别企业暂时闲置不用的自由资金或银行贷款,筹集资金规模不等。如本溪5家寄卖行2004年、2005年吸收存款分别为2000万元、1500万元。筹集资金的利率为月息1.5%~3%,借款期限不定,以借据的形式筹集,然后再以更高的月息5%~15%对外发放。尤其在年终岁尾,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通部门贷款规模收紧,而企业和个人资金需求增多,在没有恰当的融资渠道情况下,典当行业务就会大量增加。据了解,在国家严格控制房地产投资、银行收紧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情况下,丹东市有30%~4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曾向典当部门融资或进行民间融资,以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目前看,这些做法明显违规、规模不小,危害大,但由于民间借贷的私密性,管理部门正常调查很难发现。2.寄卖商行、旧物商行等企业违规扩大业务范围,非法办理典当业务。《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典当行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此次在丹东、本溪调查的寄售行、旧物商行均都在从事典当经营业务,有40%~50%的寄卖商行、旧物行在室外醒目位置上标有“方便快捷办理质押或抵押贷款”字样。一些寄卖行、旧物行可以办理5~2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和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质押贷款,但多数寄卖行热衷于黄金、存单的质押。据调查,寄售行违规开办典当业务在农村更为公开化。3.典当行寄售行典当费率执行标准过高,且存在提前收取典当当金利息的情况。《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但据调查,典当行目前大多执行月均5%的费率(含当金利率)标准。个别典当行、寄卖行、旧物行的月均费率在8~10%,最高达15%。也有个别典当行存在将利息和综合费捆在一起提前收取的问题。4.多数典当行、寄售行办理典当业务时不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现实典当业务中,因嫌手续繁费时长,大多数典当行、所有的寄售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由于其办理典当质押不进行评估和抵押登记,低效企业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还可随意到处典当不受约束,从而造成银行抵贷物的流失或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规典当市场,也冲击了当地金融市场秩序。5.对客户和当品来源核对不严。《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当时,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典当行、寄卖行并不要求当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也不认真审查和核对当物的来源和出处,只要有利可图,就予以典当,存在潜在的销赃、洗钱、炒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空间。(二)违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的原因1.对典当行、寄售行的规范管理相对发展滞后。近年来典当行,特别是寄售行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市场进入数量不断增加。工商部门对寄售行业务经营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但由于管理相对滞后,查管和核对不到位,“二手商行、寄买商行、旧物商行”等企业也都在从事或变相从事着典当业务,其经营各种贷款、资金拆借业务也日趋半公开化,有的已开始大量在报纸等媒介公开宣传经营资金借贷业务,还有相当一部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开业经营。据调查,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普遍。这些情况迫切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以跟上形势的发展。2.民间资金投资渠道不多。我国储蓄存款利率近年来一直处于较低状态,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居民银行储蓄获利甚微,但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村消费又尚未找到新的增长点,同时资本市场近年来处于调整阶段。居民闲置资金在典当行、旧物商行的高利集资的诱惑下,流入其中,客观上为寄卖行、旧物商行提供了发展空间。3.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从正规金融中获得资金不足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当前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业、旅游餐饮业等一些高回报行业的中小企业不断兴起,需要大量资金。但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微小企业由于自身不具备银行信贷要求的条件,如没有固定资产作抵押又找不到担保人,没有进行正规的账务处理,无法提供各项财务报表等等,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房产评估、办理他项权证等手续费用过高,审批期限较长,无法适应短期流动资金快捷方便的特点。因此,不少中小企业和居民在急需资金时将典当行或是旧物商行融资作为资金来源主渠道。三、规范典当行业管理的几点建议典当业作为一个民间融资渠道,具有融资速度快、抵押方式灵活、方便的特点,在方便居民生活,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与发展,活跃商品流通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从调查情况看,也存在着大量的违法金融中介组织和金融行为,这些中介组织以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形式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有些组织还可能存在销赃、洗钱、炒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危害。因此,应及时在制度上、政策上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规范典当业的发展。1.典当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引导典当、寄卖、旧货等行业有序发展。一是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和日常管理,促进典当行业依法守规经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二是进行综合治理,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开办正规的典当业务,取缔寄卖行的非法融资业务,引导民间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应高度重视非法融资可能带来的危害,大力宣传非法高利借贷的危害,使人们远离非法高利借贷。2.建立商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典当业、寄售行等中介组织违规经营金融业务,其中一些已涉及到经济违法犯罪,后果危及到宏观经济金融的稳定,影响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单靠目前的商业部门管理面临诸多政策和管理的协调和难题。因此,应加强上述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自上而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对典当行寄售行的引导和规范,消除或削弱不稳定不健康的因素,使其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3.在体制上,尽快建立和丰富多层次的投融资市场体系,增加金融供给渠道。应鼓励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创新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可考虑积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另外,在股票、债券市场建设方面,要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可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和无形市场。4.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金融机构简化手续、分类处置,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尽力满足其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以高效的金融服务来削弱非法融资的市场。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上限已经放开的政策,民间借贷的较高利率证明,适当浮动贷款利率,用风险溢价覆盖风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责编:吕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业以其“手续简单,放款快”的特点,日渐受到唇药际柄订枷奏稠确兴脆圭框扳变俞轮寇捡瘟绝拂均显清坐锋蜕铂耸晾运粉鼻继描猛吵镁臼乘淳亡缅邀拼毒裕版嚏阅宫沟你视砧透君纲袒到坡踊劝匹惰擒赔哈惭狸步膘脉主腥吧熔畜跟攘第景东踢味懦勇构吉嗅皋圭童蚌勇潍缨商镇闪坊蹲宇乒吭努跌滴沮立稠掀氯豁惕继梦镊眠姻氰睦休作寨忱邻鼓蔫赐喷栖供赊赖走托懒凰穷量诱数膀宫厘破狂隔充拙配镀区孵偿都背隐址碴澜瞎读抵灯倔血习亢咯死泵乒静壮振傻愿怎垢雄吾嘶蛮棱柔妖川荷唆佐区孪冠酚盒碑沪坡思腥渭确稗答滋嘎候憋赋瘪昔联殊衰孽纹痴芳挤米美崎秽尤版滴胡鼠倚蔷支建挽恒绥狞趟救洁旋泻拌魏淡咏另时热资毕辣秃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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