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勿容置疑,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的特点,同时也正是建筑产品的诸多特点使得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控制难、检验难、评价难和处置难等问题,而建设工程质量这些特点正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1.建筑产品的特点:(1)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2)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单件性。(3)产品的形体庞大,高投入,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4)产品的社会性,生产外部约束性。2.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1)影响因素多。(2)质量波动大。(3)质量隐藏性。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4)终检的局限性。工程项目建成后不能像一般工业产品那样依靠终检来判断产品的质量,或将产品拆卸解体来检查其内在质量。(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检验的基础,工程质量的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的,但评价的依据都离不开具体的定性定量的检测数据。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社会责任重大。•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必然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试验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检测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决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信、准确有效,保证检测行为公平、公正,这也是一个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立根之本。(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必须具有良好的检测环境、先进适用的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必须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每项检测工作,从技术层面上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这是检测公正性的重要保证。(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样品流转和处理制度和检测试样的留置制度,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符合标准,保证检测数据有可追溯性。•委托检测必须由建设方委托,现场抽样必须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保证从取样到检测报告出具的各个环节均能不影响样品的真实性。(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一个检测的数据最终的形成,涉及众多环节和因素影响,无论是样品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检测环境条件,还是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从组织机构、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环境条件、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确保出具的每个检测数据准确可靠。(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时效性•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质量预控和质量隐患、事故处理及时性的重要性,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作为质量控制、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必然也要求检测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到现场实体抽测,都必须严格遵循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如水泥3d、7d、28d强度试验和安定性试验、抽芯试件的检测、桩基静荷载检测等,都存在着对检测时间的要求。•为了及时查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检测机构还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试件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不合格试件的检测信息。(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严肃性•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为建设各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技术保证和质量监控的工作,社会责任重大。•每个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员,务必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牢记每一个检测数据都会直接影响到参建各方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控评判、处理的方式和结果,必须要一丝不苟,认真严肃对待每项检测工作,因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特点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做好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和重要手段。因此,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目的。1.为确保建筑产品的内在质量提供依据•建筑产品是将产品所需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等物质要素,按照预定的目标,通过施工过程将它们有机组合起而得到的产品。•建筑产品的质量,形成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其中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最基础性因素,只有通过质量检测,才能确定这些物质要素的内在质量,并提供数据依据。2.为工程科学设计提供依据•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为工程设计提供了科学量化的控制指标,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科学性。如桩基静荷载检测,为设计单位直接提供了桩基础设计的依据。3.为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依据•在建设过程中,检测机构提供的各类检测信息,是参建各方进行组织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纠正偏差、分析质量安全事故原因的重要信息和依据,将检测数据和过程控制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检测数据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这是检测的根本目的。4.为工程质量认定和验收提供依据•只有通过工程质量检测,才能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供认定的科学依据。5.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最有效的监督手段•检测机构报告和反馈的检测信息,能保证质量监督员及时掌握工程的质量信息,使动态化质量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能及时有效查处质量隐患,更能公正地认定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6.为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威慑力•检测数据是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而检测制度本身也是对参建各方的一种威慑和监督,达到了促进参建各方事前加强质量管理的目的。(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影响到国民经济建设的运行质量,而且还牵涉到千家万户,影响到子孙后代,特别是随着住宅工程向产业化发展,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优劣的最直接、最科学、最可靠的依据,也是政府部门加强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工程质量检测所提供检测的数据和信息,不仅为设计单位提供了科学的、量化的设计依据,而且为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了质量控制和监控的依据,使参建各方能科学地组织施工、调整施工方案和优化资源分配,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盲目投入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为参建各方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问题的手段,以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不仅可以防止劣质建设材料使用到工程上,而且还可以通过实体检测来判断工程结构的安全性,杜绝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保证投资者投资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设工程的逐步商品化,在买卖过程中,避免不了对工程质量持不同意见,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均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出具一份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的检测报告来判别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来解决存在的工程质量纠纷,从而有效地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因而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二、检测管理的法律文件规定(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门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检测单位应当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部第141号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6]59号)一些重要的常用管理规定条款:1、关于外省试验机构入闽:第十七条,需向省建设厅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发《备案证书》,目前还没有批准过。2、关于本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的:第十六条,原则上不允许,特殊情况(如设立园区、异地管理的)必须经省厅核准,核发核准意见书,异地与否查资质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设区市不含下辖县(市),除材料外其余专项检测机构未规定。3、关于检测合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能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①.只有资质范围无法涵盖的才能另外委托,②.一旦执行合同,无充分合理理由不得中途变更检测机构。4、关于检测的相关机构的报告义务: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①.合同签定10天内,检测机构将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定机构备查。(知道谁做检测)。②.合同签定3天内,建设或监理单位要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签字标识等基本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知道谁见证)。③.不合格报告,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知道哪些不合格)。5、关于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141号部令第二十条。检测资料、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对避免事后补单非常重要)。6、关于留样规定:•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二)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三)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7天;•(四)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7、关于限制重复送检:第三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检测结果不合格时,除有关标准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送检。违反的机构、企业试验室及个人应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双重含义①.不能重复送同一家,②.不能分别送几家。8、关于检测争议:第三十七条、1、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仍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质协提请鉴定,再升至省质协,直至法院诉讼。9、企业试验室管理•施工企业试验室自200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后就取消资质审批,但作为企业内设质控部门的试验室还必须有相应的机构、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监督人员有权对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企业试验室不能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其报告仅能作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第二十一条企业试验室的环境、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检定)、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符合相关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试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省建设厅应对其试验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