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文件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庆油工监发[2010]号关于印发《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通知大庆油田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油田公司领导“推进和谐示范矿区建设,持续改善矿区居住环境,提高员工生活质量”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用户权益并向用户交满意工程,加强所有住宅建筑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意识,保证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最大程度上消除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参照黑建质【2007】27号“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通病)专项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结合国家和地方住宅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在分析近几年大庆油田住宅建筑质量状况,总结各地治理质量通病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编写了大庆油田《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本措施主要适用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建设开发项目,同时,大庆油田其他建设单位相关公建、民建、维修改造项目也要参照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附件一: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二O一O年七月八日主题词:印发住宅质量通病防治通知抄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发送: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所有相关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2010年07月8日印发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于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具有多发性、难治性等特点,多年以来一直是质量管理难点问题,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是群众质量投诉的热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已迫在眉睫。为了确保今后住宅建筑施工质量,创用户满意工程,根据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经验,并结合大庆油田实际情况,针对住宅工程目前存在“建筑基础、门窗材质及安装、建筑裂缝、建筑渗漏、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建筑安装”等六大质量通病现象,制定本防治措施。消除住宅楼工程质量通病,是今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是工程质量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要求所有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执行,为广大用户服好务。1总则1.1为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重点规范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制订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大庆油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工程。1.2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未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工作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住宅分户验收。1.3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措施工作。1.4从事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除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还应执行本措施的规定。1.5本措施是针对以往大庆油田住宅住户投诉情况,根据国家、地方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标准进行制定的。1.6本措施各条款中,如与住宅建筑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有冲突,以现行最新版规范和设计为准;如与施工预决算有冲突,需要追加投资,由施工单位请示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实施。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措施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2.2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将相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2.3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2.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实施细则》。2.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2.6防水工程、塑钢窗安装、外墙保温施工等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队伍进行施工,防水工程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防水材料、塑钢窗、外墙保温材质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并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2.7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所规定外,还应执行《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要求。3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3.1建设单位3.1.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为便于消除质量通病和避免质量投诉无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受理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材料厂家在签定合同时,单独列出质量保证金条款,对投产使用后存在严重质量通病或质量投诉无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受理的工程,建议直接扣除质量保证金。建议对出现严重质量通病或质量投诉问题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3.1.2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现以往抢工期、轻质量现象。3.1.3在开工前督促建设各方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专项施工方案》。3.1.4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本措施的要求。要求开发商根据施工周期及早订货,确保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周期和产品质量,加强材料设备质量把关,采购合格产品,避免再出现材料到货晚抢进度轻质量现象。对塑钢窗、外墙保温板、主体砌块、防水材料、基础管桩等重要建筑材料的生产质量,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行驻厂监造。3.1.5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应将各专业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3.1.6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将通病防治列为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在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1)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向用户告知,防止用户因二次装修损坏卫生间防水和破坏建筑物。2)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激化矛盾。3.1.7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违法转包分包,在工程施工前期,根据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上报的资料,要求建设单位认真核查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情况,核查各项目经理和所有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核查所有各工种施工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人数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发现弄虚作假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3.2设计单位3.2.1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3.2.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3.2.3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认真进行交底,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对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细化设计做法。3.2.4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3监理单位3.3.1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所有监理人员资质、人数必须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包括见证取样人员、旁站监理)。不得雇用无资质专业监理人员。3.3.2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有质量终身负责制理念,要建立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3.3.3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3.3.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专项方案。3.3.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应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3.3.6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3.7应加强工序质量监控,强化事前控制,将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3.3.8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和专检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确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3.9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见证取样人数和人员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且到监督站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与检验工作。3.3.10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3.3.11工程竣工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4施工单位3.4.1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合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资质必须符合要求,所有施工管理人员资质、人数和进场施工人员资质、人数必须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包括见证取样人员)。不得雇用无资质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3.4.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4.3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要有质量终身负责制理念,接受往年质量回访教训,从工程开工、施工人员组织、材料进场把关、样板起步、施工过程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等环节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尤其是对“地下基础与防水施工、塑钢窗材质及安装、外墙保温施工、室内抹灰及几何尺寸、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施工、水暖电安装”等关键部位更要精心施工。3.4.4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重点审查易产生质量通病部位的节点构造做法,对施工操作困难、节点做法控制质量通病困难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3.4.5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单独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4.6根据经审查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按标准开展样板引路。各建筑单体在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施工样板,样板检查合格后再大面积施工,大面积施工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户(段)质量。建议施工单位在其施工住宅的空心砌体砌筑与芯柱灌注、砼梁板柱几何尺寸和层高、墙面与地面抹灰、塑钢窗安装、外墙苯板施工、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水暖电安装等部位必须设置施工样板(段)。3.4.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严格把关,特别是对塑钢窗、防水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砌块等材料更要高度重视。3.4.8在采用新材料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3.4.9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重要或易引起质量通病部位,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3.4.10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总结报告》。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方案、材料检测、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4.11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投产使用后存在严重质量通病工程或质量投诉无人受理工程,要扣除质量保证金。3.5检测单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