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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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等相关文件内容宣贯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叶善强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计划9月4日,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设部强调,两年行动主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二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此,建设部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14】118号),并特别发文要求各省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函【2014】545号)。一、《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1、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省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要求(闽建建【2014】41号),2014年10月3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014年10月31日仍在建的建筑工程,应补签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以下情形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制: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省厅在闽建【2012】4号文中要求:永久性标牌字体宜采用宋体,标牌宽度不小于800mm,高度不小于600m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4、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后处罚(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曝光。(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曝光。5、项目负责人离开原单位或退休后,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因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4、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6、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7、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8、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9、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10、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还有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附件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省厅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等有关政策内容今年4月,省厅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恰好建设部也开展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这是对我省“双提升”行动的推动和深化。为此,省厅也配套出台了一些列文件。其中,《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福建省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是3个主要文件,构成了“双提升”行动的顶层制度体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一、《监管办法》经过2次修订,第一次是对2009年开始实行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大的框架及结构性修订,第二次刚刚修订,原因是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安监总局等4部门《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等文件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局部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在附表1中增加了一些记分条款,同时将文件名称修改为《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由于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因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同步进行修订,称为《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对责任单位的记分。即不仅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记分,也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分。2、明确应给予记分的情形。在文件附表1中设置了应给予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记分的情形。附表1中记分项目共分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共四大类。其中质量安全行为记分项目共2项26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质量记分项目共11项85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安全共10项9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文明施工共3项8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总共有21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这213条涉及房屋、市政及轨道交通等项目,其中针对市政及轨道交通项目的有5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因此单一项目一般不会有这么多记分条款。这里面针对施工单位记分的有:质量安全行为记分项目共2项21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质量记分项目共11项60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安全共8项6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文明施工共3项8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总共有15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这153条就是信用评价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的条款。根据评价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每个季度原则上必须评价一次,因此这153条条款中只有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情形的,每季度必须评价一次,一个季度内可以多次评价,但不能不评价。根据评价标准,目前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暂不参与评价。附表2是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的情形,除了质量安全行为在条款中设了5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其他方面条款均与附表1相同,但记分值按下列规定记分: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表1规定情形的,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的分值的8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5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3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建设工程存在附表1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和总监可不予记分。记分值按下列设定:涉及重大行为方面的记12(12)分,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记10(10)分,涉及法律法规方面条款的,记8(8)分;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记5(5)分;刮号外的数值为项目经理记分值,刮号内的数值为施工单位的记分值;涉及一般性条文的,记3分,但在文明施工方面,虽然为一般性条文,但也对施工企业进行记分;其他方面省厅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记1分。为了防止单次检查记分过多,对有些记分条款设置了单次检查的最高记分值。监管办法实行后,对责任主体需要记分的,必须严格按条款进行,条款中没有记载的,一律不得记分。作为站领导,记分中需关注记0分和没有记分这两种情形。对某一记分条款记0分,说明监管人员对这记分条款进行了检查,但施工单位做得比较好,没有问题;还有就是整个季度下来,对应给予评价的条款没有进行记分,这也不对。注意:根据我们计算公式,某一条款记0分和没有记分虽然对项目经理是一样的,但对施工企业的分值就完全不同,没有记分对施工企业分值没有影响,但记0分说明这一次做得好,这个0分要参与历次对这一条款检查评价记分的加权平均计算,因此对企业分值有影响。3、违规事实(评价信息)采集要在施工现场当场完成。在对违规事实(评价信息)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监管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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