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务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7日1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73一、监督工作依据(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73(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1、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3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734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2、质量责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735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736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737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督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738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9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规定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7310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7311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两高发布办理渎职刑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312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解释》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做出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7313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在此基础上,《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也做出规定:造成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致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7314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3、监督工作分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7315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规定: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7316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7317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我省:根据省厅《引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凡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的收费公路项目,均由我局监督,其余公路由所在地市级公路质监机构承担质量监督任务。4、监督时限从下发监督通知书至竣工验收之日7318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二、质量监督申请与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319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7320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7321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三)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7322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323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四)《质量监督通知书》由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编写,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2、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7324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五)《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7325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查是指质监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有关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单位(项目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咨询单位、7326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等。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查的目的是通过督查及时了解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7327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是抽查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部位及重要工序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不定期巡查(飞行督查)三种方式。督查过程中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7328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状况,对质量安全进行的全面督查,由质监机构确定的监督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检测机构配合,督查前应通知建设单位。综合督查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四个方面。具体督查内容详见附表1~附表11。7329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每个项目全年综合督查不少于2次,在项目建设期内综合督查要注意项目整体督查的基本平衡,每年督查不能出现漏检合同段。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7330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督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定期巡查是对交通产品的抽查及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复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7331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其检查频率不受限制。(一)管理较差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二)建设项目中存在重点工程的单位;(三)桥梁、隧道、路面等主要单位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单位;(四)明显赶工的单位。7332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督查的工作程序:督查工作开始前,质监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办)发出督查通知,建设单位(或项目办)接到督查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完成自查情况报告,自查工作应在督查工作开始前结束。7333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督查组到达现场后,根据日常督查和建设单位(或项目办)汇报情况,充分掌握和了解项目的特点和难点,确定重点督查的合同段。督查工作结束后,监督组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或项目办)、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反馈,7334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质量安全督查意见》。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12)。7335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所有项目督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项目办)发出正式的《质量安全督查意见》。各建设单位(或项目办)应根据《质量安全督查意见》、《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7336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逐条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附件13),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办)签字齐全后,报送质监机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7337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或项目办)报送的整改材料,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应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须经质监机构复查并签发《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14)后方可复工。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7338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核实整改情况,各单位对整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安全督查的结果作为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和主要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的依据之一。7339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行政处罚。7340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四、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三个阶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是指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7341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内业资料审查,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