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综合治理,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的通知(doc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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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省建设厅文件晋建建字[2004]326号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综合治理,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质[2004]18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综合治理,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的目的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省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要求曾多次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综合治理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收效。但由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多发性、反复性等特点。防治情况不容乐观,仍是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综合治理,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是建设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要通过本项活动,解决长期困扰广大住房消费者的住宅空鼓、开裂、渗漏以及日照、采光、隔音等质量问题,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断促进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二、活动的要求1、各市建设局(建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对本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现状,确立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将本项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22、进一步明确参与住宅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各责任方应明确自己在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制定严格的专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提高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水平。3、加强宣传.使本活动深入人心,号召传媒与广大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三、活动的主要内容l、宣传利用报纸、电台、刊物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的意义一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以及各市建设局(建委)制定的活动方案,尤其是参与住宅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企业内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2、活动的重点综合治理应重点抓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及检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质量投诉、禁止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使用以及地方标准制订等项工作。(1)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以及厨房、卫生间的设计、住宅间距、节能、环保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2)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进入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加强监督,对试验检测报告和试验检测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监督力度和检查频率。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关键部位尤其是易造成质量通病的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的监督检查。(3)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产权证。(4)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对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并将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鉴定、损失估价和赔偿机制,依法解决工程质量争议。3(5)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严把材料关,禁止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在工程中使用。(6)组织力量,积极推进地方标准的制订,地方标准应起到有效控制质量通病的作用。(7)各市建设局(建委)要充分调动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订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规程,建立奖励机制,对在消除质量通病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要积极推广能有效克服质量通病的作法,大力推广能有效克服质量通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落后工艺以及施工机具。(8)要把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情况作为住宅工程申报省市优工程的前提条件,提高企业在消除质量通病和创优工作上的积极性。3总结评比(1)各市建设局(建委)应组织力量对所辖范围内的住宅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在此基础上评选出6—10项在消除质量通病方面做好的项目做为本市的“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项目,对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省建设厅推荐。同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除责令责任方及时整改外,将责任方向社会公布,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建设厅。(2)省建设厅在各市建设局(建委)推荐的基础上,对所推荐项目予以复查,并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30项。“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予以表彰,同时对消除质量通病不力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通报。(3)省建设厅将在评选“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基础上,评选“精品住宅工程”,办法另定。(4)各市建设局(建委)应在年底对本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厅。(5)明年的全省工程质量大检查重点是住宅工程,结合本次活动在适当时候召开现场会。四、为了切实抓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4作,各地市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入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附:《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山西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1总则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是在对本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行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的规范性文件。1.3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细则。各市根据本地区不同的情况,可对本细则条款予以添加。2基本规定2.l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细则》的规定。2.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对质量通病易发部位的设计审查,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3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应提供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5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建设单位3.1.1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及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3.1.4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3.1.5应将质量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未经整改的,不予验收。3.2勘察单位3.2.1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按照《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提供完整的勘察报告。3.2.2拟建工程场地或地基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崩塌的可能时,应分别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危害和崩塌勘察。3.3设计单位3.3.1加强对质量通病易发部位的细部构造设计。3.3.2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3.3.3将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4图审单位3.4.1在加强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性审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构造措施、细部设计的审查。3.4.2加强住宅工程构造作法,引用标准图集是否适当。3.4.3加强住宅工程构造设计的深度审查。3.5施工单位3.5.1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63.5.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3.5.3收集和整理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施工记录和隐藏验收等相关资料。3.5.4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实施。3.5.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5.6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6监理单位3.6.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6.2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6.3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6.4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4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4.1设计措施4.1.1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乎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4.1.2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4.1.3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7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4.1.4墙体有门窗等洞口时,在过梁上的水平灰缝内设置2~3道焊接钢筋网片,或2Φ6钢筋,并应伸入过梁两端墙内不小于600mm。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4.1.5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4.1.6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4.1.7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4.1.8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4.1.9外墙应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4.1.10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K/W。4.2施工措施4.2.1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4.2.2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达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4.2.3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7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4.2.4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4.2.5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4.2.6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4.2.7采用粉煤灰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8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4.2.8留施工洞处应在墙体两侧予留2Ф6的拉结筋沿洞口高度每300mm布置,予埋长度不小于600mm,补砌时应润湿已砌筑的墙体连接处,补砌应与厚墙接搓处顶实.4.2.9后浇筑的阳台栏板与阳台底板间的施工缝应调直阳台板钢筋,并严格按砼施工缝措施处理。5钢筋混凝土现浇搂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5.1设计措施5.1.1住宅的建筑平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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