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市场的非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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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市场的非正规渠道一笔者曾在讨论类似问题的一篇文章中,把中国市场现有的商品流通渠道划分为正规渠道、非正规渠道和非法渠道。所谓正规渠道,一般是指按照正常的合法的经营范围和交易关系从事商品购销活动的中间商组织和系统,如各地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贸易公司和外贸进口公司在政策容许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品流通活动;所谓非法渠道,则是指明显触犯法规、危害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商品交易行为及其组织者如走私、诈骗、投机倒把及违禁品的贩卖行为等。然而对于非正规渠道却一时难以给予明确的界定。提出这一概念是基于以下一些基本情况:1.大量的商品是通过不透明的交易行为进行流通的。如一些国营或中外合作的大型零售商店中陈列市面上大量的进口商品。这些商店都没有进出口权,也没有同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过一份进出口合同。那么这些绝对正宗的进口商品是从哪儿来的呢,店方会给你一个十分模糊的回答:从南方进的。从哪里进的?怎样交易的?局外人无法知晓。2.遍布各地的自发交易市场的形成。近几年来,在一些大城市和交通枢纽地区,随着自发交易行为发展,已形成了大量自发的商品交易市场。其中不少是没有正式登记和无人管理的。交易的商品小到邮票、香烟、大到钢材、汽车;有现货交易的,也有只见人不见货的。最近两年,这类交易市场甚至发展了房产和产权的领域。然而对于此类市场中的交易关系和交易方式,局外人也是难以了解的,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更是难以插手。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真正能实施管理的不到20%。3.一批地下经纪人的兴起。在各类非正规的商品交易活动中,起媒介作用的常常是一批掌握一定商品信息的“经纪人”,他们有的是无业人员,专门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也有的是在职人员,兼职开展这方面的交易;有的甚至将原可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的交易活动,从自己单位中提出,投入地下交易。目前虽然对这些经纪人采取了组织和引导的政策,但成效甚微,如上海现已正式登记的经纪人已有2000余人,然而据估计,上海现在各类经纪人实际多达5万余人,很多人并不愿意正式登记或以正式经纪人的身份开展活动。以上这些商业活动具有这一些特征:其一,它们处于政府管理、统计与控制范围之外,其交易量、交易关系和交易方式难以知晓,形成了同正常流通渠道相并列的一条不易捉摸的“灰色渠道”。其二,它们的利益趋动性很强,受市场波动影响很大。反过来也会对市场产生很大影响。管理上的宽紧严松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活动却无法完全遏制其发展。其三、它们的交易活动往往介于合法与、违纪之间,违法与犯罪之间,利用着一些政策法规上的“空子”,有些还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保护。因此很难说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所以对于这种在另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出现的特定的商品流通现象,我们就只能称其为“非正规渠道”,以区别于正常的商品流通渠道和商品流通中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正规渠道在中国市场的商品流通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据了解,目前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市场的进口家电约80%以上。如1991年市场销售录像机119万台,而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市场的只有11万强,还不到10%目前正规渠道已停止进口洋烟,但市面上洋烟并未见少,上海街头上有2000多个贩卖洋烟的无证摊贩,销售量远远超过正规商店。其货源则全部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的。据有关部门介绍,目前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市场比重较大的商品包括:家电、洋烟、汽车、纺织品、服务、钟表和洋酒等。面对这一事实。我们有必要对非正规渠道的性质、作用、形成原因和应当采取的对策作一番研究,以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更为健康地发展。二、非正规渠道的性质是否合法,算不算经济犯罪,这是正确认识“非正规渠道”现象的前提。从目前的情况和现有的法规来看,我们认为非正规渠道中交易行为有合法的部分,也有不合法的部分。如有些交易行为前半段是非法的,后半段是合法的;此地是非法的,彼地是合法的;实际是非法的,表面是合法的。以进口家电的流转情况为例,在南方一些省份,大量的家电产品是通过走私渠道进口的,被海关查处后补税、罚款或收购,但按当地政策,所缴付的金额并不高,而这些家电就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交易市场。按理这些产品进入内地时应实行严格的“准运证”控制,但由于当地政策的开放,“准运证”控制并不严,于是大量“走私”家电,就堂而皇之地通过这样的渠道进入了内地各大城市,其“合法”与“非法”相互交融、巧妙衔接的。这也许是非正规渠道的典型特征。匈牙利经济家曾对“隐形经济”(非正规渠道也属于一种“隐形经济”)作过分析,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不合法的而要取缔的活动砖瓦是不合法而默许的活动;三是在正式机构外部所进行的,但国家认可和支持的活动。后两种情况就不属于经济犯罪的性质。这是由于现有法规政策,特别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法规政策,有些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是有阻碍作用的。在未及调整的情况理,默许一部分与之不相符的经济活动的存在,本身就有利于冲破一些不必要的束缚,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上海的大型零售企业中除少数几家之外,都无商品进出口权,若不通过非正规渠道调入商品,又怎样来丰富市场,满足消费者的南非要呢?因此说,非正规渠道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正负两方面作用。从正面讲,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不可能仅仅依靠政府行为。在中国这一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不可能将任何事情都规划得很周到,再按部就班地进行。由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些自发的经济行为(包括非正规渠道的产生),从客观上能为市场经济的完善创造条件,同时也能使一些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政策弊病端得以暴露。事实上,流通领域中一些目前已被认可的行为,如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经纪人,长途贩运等都是在先行产生自发行为,被社会所接受之后所认可的。若都要先得政策的认可,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将会慢得多。然而非正规渠道产生的消极面也是不可否认的。由于其置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视线以外,无法对其加以有效的控制,在利欲的趋动之下,一些经营者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不利的交易行为也就不断产生,其中最为严重的是:隐藏着各种逃税、漏税行为;产生了大量假昌伪劣产品;形成了放多债务纠纷和经济案件;诱发了一批行贿的经济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使国民经济的各项指标出现严惩偏差。所以对于非正规渠道给中国经济生活带来的正负效应,应全面的评价,不能视之为异端而加以围剿,也不可任其自由发展而掉以轻心,应发挥其正面效应,而抑制其负面效应,将其引到有利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新秩序的轨道上来。三要对非正规渠道加以引导,首先应当分析非正规渠道形成的原因。具体来讲,形成非正规渠道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可能就是一条,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和与之相应的经济法规的不健全。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影响并未消除,而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不可避免会产生两种体制在过渡时期中所形成差异,这种矛盾差异的存在就会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一个个管理上的“模糊区域”,而非正规渠道就是产生于这些“模糊区域”中的经济现象之一。“双轨制”是在过渡时期特定的经济政策。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客观上就造成了流通渠道的差异。政策可以把价格制定的方法及其适用范围分开,却不可能把统一的市场完全割裂。于是两种不同价格之间的落差促成了非正规渠道形成。因为通过非正规渠道,有可能把计划价格的商品套购出来以市场价格再投放市场。以前的购物票证倒卖到现在的车船票倒卖,实际上都反映了“双轨制”情况下非正规渠道的活动状况。这说明市场的价值规律是无情的,你可以用行政的方法强制使价格背离这一规律,而其结果则必然会导致使价格回归这一规律的“地下市场”和非正规渠道出现。“优惠政策”也是过渡时期的一种经济政策。它使商品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中形成了不同的交易条件,如在南方一些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规定进口商品的关税可以减免一半左右。而在商关税的情况下,这50%的关税减免则形成了地区间同一产品价格落差。在国内地区间商品流通控制不严的情况下(这是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启动后的必然结果),由这种价格落差而造成的非正规渠道形成的动因。如上海从南方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大批进口彩电就是由于这一缘故。“多元管理”是在过渡时期所出现的一种特定现象。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商业主管部门单渠道垄断商品流通的格局被打破后,市场商品流通渠道便形成多元化格局,事实上,对市场商品流通的管理已不是任何一个部门可以完全加以控制的了。各条系统对其自己的商品流通活动,有特定的管理方法。社会综合管理部门(中工商、物价、质检等)管理能力则相对比较弱。于是对同一商品流通活动,在管理上往往上政出多门,各不相同的。“多元管理”的现象,使经营者行为有可能出现“合此法,不合彼法”,或是“谁也不管”的状况,法规与政策的权威性遭到削弱。从而就有可能使经营者在利益趋动之下,充分利用这种管理政策上差异,“打擦边球”,形成建立非正规渠道的环境条件。“区域保护主义”也是出现在过渡时期的一种经济现象。事实上,它既是受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不分”的传统影响,又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中央集中管理权威性下降的表现。为促使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调动企业与地方的积极性,中央将经济管理权力逐步下入。但是从地方角度来讲,下放的权力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到企业,而主要留给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本地方的利益,各地区普遍采取了“区域保护主义”的做法。这种由各地政府所制定的“土政策”,也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市场管理上的差异,于是也为非正规渠道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有些地区由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甚至还会对一些非法的流通渠道和交易行为实施保护,更促成了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综合以上原因,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计划经济影响为特征的分割式管理模式同以市场经济影响为特征统一的大市场流通格局间所产生的矛盾,是形成非正规渠道的主要环境条件。四非正规渠道实际上各国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只是形成的原因和评价的标准的所不同,但是由于非正规渠道客观上对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所以一般都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引导和制约。将其尽可能纳入可控范围之内。以中国而言,对非正规渠道的引导和制约,更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对非正规渠道的管理一是通过建立各种有针对性的管理条例,二是采取临时性的突击整治措施。然而这两者的效果都比较差。原因是:各种管理条例本身缺乏目标性和系统性,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甚至一些条例的规定相互矛盾,“空子”很大。加上原来就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对市场的控制面很窄,一些条例根本就无法落实;突击性的整治措施无持续效应,由于缺乏日常的监管系统,所以往往是风起时销声匿迹,风过后蜂拥而至。因此要真正把非正规渠道转化为规范化市场行为,仍需做大量的工作。从根本上讲,非正规渠道的转化仍有赖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但探讨一下对非正规渠道进行引导和制约的环境条件还是必要的。首先,应当通过深化改期,促使市场交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消除各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如对于形成市场交易条件的价格、汇率、利率、税率等因素,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并轨”,消除通过非正规渠道可能获得的利益差异。与此相应,各种地区或部门中的“优惠政策”也应逐步取消,使市场交易条件在部门和地区间趋于平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非正规渠道的形成条件。其次,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控体系,调整原有统计指标与统计方法,扩大社会经济信息网络的覆盖面与渗透度,同时,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加强对现金流通量的控制,强化现金管理,发展商业信用无纸贸易,也是有效监察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从控制流通工具角度着手,加强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察,就可能在一定程度消除非正规渠道的隐蔽性。再次,应当通过深化改革,促使市场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执法监督系统进一步健全。应逐步弱化各部门系统对市场活动的行政干预,而强化社会执法监督系统对市场活动的全面管理。使社会执法监督系统的管理范围覆盖整个市场。从执法手段上讲,应强调由“重管轻罚”转变为“轻管重罚”,即由频繁的突击性整治,但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的做法转化为以平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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