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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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www.hbcic.gov.cn2007-9-3010:53:56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二、附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1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三、附件材料的要求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3、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2、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4、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6、装订分类:1)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近三年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件;——企业设备、厂房的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3)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企业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五、材料册数材料基数:《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铁路、交通、信息、水利、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六、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的,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资格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2、施工总承包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一)业绩说明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3、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同一类别的多项工程只能算1项数;4、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总承包工程业绩;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专业工程代表业绩的,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或总分包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5、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但不能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时限要求;6、总承包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可计入申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8、房建业绩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9、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工程跨度业绩;10、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天线、水箱等构筑物不能计算在内。11、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12、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二)人员说明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退休返聘人员不超过标准要求的15%。(二)工程结算收入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报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3、特级资质或资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别,如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申报单位需要提供本资质类别所要求的近三年经业主或有关机构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四)年限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三年,申请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二年,按企业取得该类别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六)覆盖专业工程规定,另行制定(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八)分立和合并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设为首页】【收藏此页】【大中小】【打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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