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政府定位的经济学分析阚凯力(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北京100876)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国有企业仍在许多行业中占据主导或垄断地位,政府是应该保护消费者利益,还是为了国企的“保值增值”而牺牲消费者利益,或者是“各方兼顾”?本文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指出: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是矛盾的,政府只有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通过竞争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才能够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关键词:政府定位;政府监管;国有企业;社会福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政府到底是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利益”,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在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电信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如果积极鼓励竞争,往往被扣上“放任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另一方面,如果为了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制止“价格战”,消费者又要抗议政府“保护垄断暴利”。因此,这个问题往往使政府处于一种左右为难、左右摇摆或者“中庸”的状态。但是对于政府的定位问题,经济学界以往的分析多由帕累托最优的观点出发,寻求社会福利的整体最大化,而很少涉及政府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定位(见参考资料)。因此,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这一问题,并得出相应的结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分为消费者与企业两种。任何一个消费者购买一件产品(或服务)的前提是“物有所值”。假设某个消费者认为这件产品对他的效用(utility)为,所要付出的价格为,则消费者在购买这件产品中所得到的消费者剩余(consumersurplus)为uppucs−=。因此,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中所得到的利益。只有当的时候,消费者才会认为“物有所值”,发生购买行为;而越大(即“物超所值”),消费者得到的利益就越多,购买的积极性也就越高。cs0≥cscs假设市场上共有M个消费者,每个消费者购买种产品,而每种产品购买了NL件[1]。设他们所得到的总效用为U,其总支出为P,所得到的消费者剩余的总和为CS,则∑∑∑====MiNjLkijkuU111∑∑∑====MiNjLkijkpP111PUpucsCSijkMiNjLkijkMiNjLkijk−=−==∑∑∑∑∑∑======)(111111(1)其中,即每一个消费者购买每一件商品都必须认为“物有所值”。0≥−=ijkijkijkpucs同样,任何一个企业生产或销售一件商品(或服务)的必要条件是赚取利润。假设某个企业为提供这件商品所付出的成本为c[2],在市场上销售的价格为,则有pcp−=π,其中π为企业由销售这件商品所得到的利润。因此,只有当0≥π的时候,企业才会生产这件商品[3];而销售产品所得到的利润越多,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积极性自然也就越高。收稿日期:2004-11-30作者简介:阚凯力(1945-),男,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历任美国太平洋贝尔公司战略技术评价部经理、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特别顾问、世界银行顾问,并长期任邮电部(信息产业部)经济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从事我国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的研究。[1]此处作了一些简化,假设各消费者所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相同,但不影响分析的结果。(以下对企业的分析做了类似简化。)[2]此处的成本为全部成本,包括企业的资金成本(即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3]此处沿用了经济学中传统的“经济人”假设和“完全信息”假设,即每一个企业都准确地知道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不会生产导致其亏损的任何一件商品。(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做了类似的假设。)1假设某个行业共有m个企业,每个企业提供n种产品,每种产品生产或销售了l件。设它们的总收入为P(也就是消费者的总支出),所付出的总成本为C,而所得到的总利润为,则有Π∑∑∑====minjlkijkcC111∑∑∑====minjlkijkpP111CPcpijkminjlkijkminjlkijk−=−==Π∑∑∑∑∑∑======)(111111π(2)其中销售每件商品的利润为0≥−=ijkijkijkcpπ。因此,由(1)与(2)可以得出Π+=−CSCU(3)其中必须同时满足和的条件。0≥CS0≥Π在(3)的左端,如果这个行业所提供的产品效用越大而所支付的成本越低,其生产力水平就越高。因此,很明显地代表了这个行业的生产力水平。在(3)的右端,代表了消费者的利益,即他们由购买商品所得到的“实惠”;而UCCU−CSΠ代表了企业的利益,即它们由生产和销售所得到的利润。因此,(3)的右端)(Π+CS代表了消费者和企业双方利益的总和,即这个行业对全社会所作出的贡献(或被称为“社会福利”)。因此,(3)说明一个行业对社会的贡献(或社会福利)由其生产力水平决定。既然政府的目标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必须努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发展是硬道理”,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提高)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也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CU−但是由(3)又可见,国家、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是不一致的。(3)的右端表明,在生产力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益)(CU−)(Π与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福利的分配上是直接矛盾的。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如何处理这种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就是政府所面临的难题。)(CS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整合各个生产要素(劳力、资金、技术、土地等等)完成生产过程,并由此决定了产品的效用与成本。也就是说,企业是决定生产力水平)(U)(C)(CU−的主导因素,而消费者处于从属与被动的地位。所以,提高生产力的关键是企业。政府要达到提高生产力的目标必须通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来实现。众所周知,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获取利润是调动企业积极性最强有力的手段。由(3)可以得到CSCU−−=Π)((4)这就表明企业增加利润(或者说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增加,即努力提高生产力;另一种是减小,即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显然,企业提高利润的第一种方法与提高生产力的国家利益一致。虽然由于市场需求、技术水平、投资规模等各方面的限制,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政府仍然要给予支持和鼓励。第二种方法对于企业来说,虽然往往是提高利润的“捷径”,却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目标背道而驰,政府必须限制和阻止。)(CU−CS由此可见,政府为了实现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加社会福利的目标,因为关系式(4)而转化为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标。也就是说,政府只要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可以利用企业谋求利润的积极性,促使(或者说“迫使”)它们努力提高生产力。那么,政府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由(1)和(2)可以看到,中间变量P(消费者的支出,即企业的收入)的大小实际上决定了社会福利(即生产力所带来的利益)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P大,则企业利益多而消费者利益少;若P小,则消费者利益多而企业利益少。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在社会福利的分配中尽可能地降低消费者的支出P(即降低各种产品的价格)。在理想条件下,pP值的选择应该使(4)式中2各企业总体的,即在满足0=−=ΠCP0≥Π条件的前提下,使CUCS−=。也就是说,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收回自己的所有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另一方面把社会福利(即生产力所带来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给予消费者。这样,企业只有提高生产力,才能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利润;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价格势必降低,企业又必须进一步提高生产力才能获得利润。如此周而复始,就达到了政府不断提高生产力的目的。政府控制价格的大小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精确地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并由此确定价格,使之尽力逼近0=−=cpπ的目标值。但是这种方法不但工作量很大(即监管成本很高),而且需要政府掌握详细准确的成本数据。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计算很难准确,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我国多年来计划经济和政府定价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这种方法虽然控制了消费者的支出,但是没有提高产品的效用,对增加消费者利益的效果也是不全面的。所以,这种方法一般只用于尚未建立有效竞争、必须由政府直接管制价格的行业中。第二种方法就是让消费者把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效用与价格进行比较,自己去选择最物美价廉的产品。这样,每个消费者都通过选择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从而使总体的达到最大化。这样,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的选择,自动对消费者形成了最有效的保护,也就是最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使政府监管成本降到最低。理论分析与无数实践都证明,市场竞争这支“无形的手”远远优于政府的直接管制价格这支“有形的手”。)(pucs−=CS在这里,是各企业利润的总体水平。自然会有一些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适销对路”(用途、性能、质量、服务、品牌等等)的产品,使消费者愿意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购买。这样的企业将获得利润,并因此而不断发展。但是,也必然有一些企业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以致陷入亏损。如果它们长期亏损,就证明它们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社会价值。在不影响国家安定团结大局的前提下,就应当坚决地让它们破产,以利于“推陈出新”、实现人力和物质等社会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这样,一个企业要生存,就必须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这种“残酷”的“优胜劣汰”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是,它又最充分地利用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本能,是激励它们不断提高生产力最有效的手段。0=Π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定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而其唯一方法就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2)因为企业是生产力的主导方面,所以政府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必须通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来实现。(3)因为消费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矛盾的,所以政府必须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迫使企业出于谋利和生存的本能,努力提高生产力。这样,政府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就必须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4)政府要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充分利用市场中的竞争。(5)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非如此,不能有效地迫使企业努力提高生产力,不能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而它们又往往在许多行业中占据主导或垄断地位,这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根本性转变中的特殊国情,也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所遗留下来的最突出的“深层次”问题之一。但是,随着我国的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的目标同样是为了谋取利润,与市场经济中的其它企业没有区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集中证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政府绝不会放任国有企业因为经营不当而亏损破产,更不会允许它们被贪污浪费。但是,如果为了把国有企业“作大作强”就保护落后,就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弱化竞争、保护甚至恢复垄断,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把这些国有企业培养成一个个“官商”,不断丧失其竞争力,只能距离“建设几十个国际一流企业”的目标越来越远。说穿了,这种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是计划经济观念的残余在作祟,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上是非常有害的,在我国已经入世三年后的今天更是完全行不通的。因此,实现国有企业“作大作强”目标的唯一途径是坚定不移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强化市场竞争,并对其执行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在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电信业,这一点具3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P.A.Samuelson,W.D.Nordhaus:Economics(17thEdition).McGraw-HillHigherEducation,2001[2]J.E.斯蒂格里兹:经济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N.G.Mankiw:PrinciplesofEconomics(3rdEdition).ThomsonLearning,2004[4]M.帕金:经济学(第五版)人民邮电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