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哈枢指安[2011]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结合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管理,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质量控制原则。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1.勘测、设计质量优良,并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达到国家优秀设计金奖标准;监理程序符合规定,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规范监理;工程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2.工程实体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站房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3.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第四条质量管理依据(1)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3)经批准采用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4)指挥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5)指挥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第五条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铁道部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路局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指挥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哈尔滨枢纽改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各副职任副组长,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八条参加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测、物资供应等单位应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按照质量管理法规、1SO9000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领导层中应设置质量负责人,专设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实施工作。第九条指挥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定本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2.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4.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5.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6.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协调部署重要质量工作;7.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8.领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信誉评价、评优和考核等活动;9.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条指挥部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1.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2.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3.参加审批咨询单位的咨询大纲;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5.建立健全本指挥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检测机构的资质;6.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7.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8.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10.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11.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12.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13.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14.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15.组织召开现场例会,落实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方案。第十一条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1.工程管理部(1)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咨询大纲、组织施工图审核、审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具体工作。(2)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在质量控制方面,要严格执行设计文件、验标和强制性标准;协调质量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3)组织工程验收,检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内业资料,保证真实准确。(4)负责工程验工计价工作,质量不合格不能验工计价。(5)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审查和质量论证工作。(6)审核I类变更工程质量控制要求,制定II类变更质量控制要求并落实。(7)参与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9)参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2.物资设备部(1)负责甲供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甲控、自购物资的质量、准入证、合格证等。(2)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不与验工签证。(3)参与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4)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组织检查合同履约的具体工作3.财务部(1)负责组织检查资金流向,不得因挪用资金影响工程质量。(2)参与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责任1.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指挥部、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3.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4.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和设计情况交底,对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5.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安排专项专业设计人员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管理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6.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7.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8.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活动,并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责任1.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2.按投标书的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站),配齐工作人员,专业必须对口,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接受指挥部的监督检查。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征得指挥部同意。3.认真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发现差错或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重难点技术进行咨询,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平行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的巡视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对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结果不能与施工单位检验结果出自同一试验室。4.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见证、平行试验检验。同类原材料、配构件、设备等不同批次、不同厂家的产品必须进行见证、平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6.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7.在开工前和施工中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指挥部、设计、施工单位。8.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9.按有关规定参与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签认工作,参与重要技术方案审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10.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按规定向指挥部报送有关质量报表和情况。11.参与全线定期工程质量检查,样板引路示范工程的组织和质量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12.参加指挥部组织的其他质量管理活动。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铁路局、指挥部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工艺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2.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实验室,并配备有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满足指导现场施工的需要。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一经发现立即清除施工队伍并承担相应责任。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施工。6.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从事技术、质量、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机构颁发的上岗证。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同类原材料、配构件、设备等不同批次、不同厂家的产品必须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结果不能与监理单位试验检验结果出自同一试验室,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检查签认;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10.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终身保修;11.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做好档案移交。12.参加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第十五条检测单位责任1.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要求;2.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检验结论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对检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3.严格执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