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信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进化博弈分析姓名:刘高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产业经济学指导教师:黄登仕20090518电信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进化博弈分析作者:刘高峰学位授予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榃论我国电信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规制2007具有天然垄断性的电信企业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公用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具有独占经营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因为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规制垄断企业司法的不力,以及体制的、历史的、文化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至今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这种现状长期以往,对建立有序的电信市场竞争机制,增强电信企业竞争意识,提高我国电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持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是非常有害的。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忧虑,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电信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一些思考。第一部分,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公用企业一我国电信企业,从建立、引入竞争到现在开放的简介,以及所产生的问题,引出了文章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比较分析了有关著作、学说、法律中关于公用企业的基本含义及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电信企业为典型性公用企业的结论。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程序的有关理论,结合上述理论,分析了我国电信企业的现实市场支配地位。第二部分,介绍了通说及各国法律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以及相关案例。由此进一步分析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识别标准及现实表现,进而深层次的剖析了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实状况。此外并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规制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原因。认为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政企分离不彻底,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商品经济不发达,利益机制不科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阐述了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危害。认为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妨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三是损害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四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限制电信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现状提出了规制该行为的措施。首先要加紧制定《反垄断法》与《电信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尤其是要理顺《反垄断法》与电信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反垄断机构与电信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结合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条款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其次,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构,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再次,培育适格的电信市场主体,加大竞争力度;以及严格实施价格管制等。结语部分,小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认识,重点是总结了几个观点。一是,对电信企业的归属作出科学的界定,认为我国电信企业属于典型的公用企业,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二是,认为我国电信企业目前处于较为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明确在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先期目标是尽快促成我国电信企业之间的真正有效的竞争,最终通过电信企业之间的充分竞争,使得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也就达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四是,认为只有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健全法律法规双管齐下,并且理顺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与《电信法》的关系,才是当前规制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佳途径。2.期刊论文姜正新从激励理论看电信监管失利-世界电信2004,17(3)委托-代理是政治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一种方式,我国电信业的委托-代理却有着其特殊性,主要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所有者代表、委托人不到位、由多个部门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监管问题o主要的对策是加快电信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产权进一步明晰化;发挥国资委的作用,负起国有企业所有者代表人的作用;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且督考核和激励制度等.3.学位论文石良霞中国电信业规制改革研究2007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的活动的行为。电信业规制是指政府基于电信行业的自然垄断性、电信服务的普遍性要求,依法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电信企业行为以及电信市场结构进行的直接干预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电信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众对电信服务需要的满足。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行业视为自然垄断行业,认为电信的网络经济性、固定资产的沉淀性以及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行业采取垄断经营模式的必要性。由于垄断经营会产生供给不足、价格太高以及企业内部X非效率等负面效应,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对电信运营企业的行为必须施加必要的限制,以使其符合效率标准和公共利益需要。随着电信领域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逐渐减弱,竞争性逐渐增强。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在新的规制理论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开始了以放松规制为主要内容的规制改革,以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改革在一段时期内确实推动了电信行业在许多领域的改善和发展,但放松规制后,一方面电信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本地固定电话垄断依然存在。如何界定电信行业的性质、审视和评判先前电信规制改革方面的得失、明确今后电信规制发展的方向,是各国理论界和电信业界面临的十分迫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的电信业规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中国电信业规制政策的演变过程中,我们看到其放松规制、引入竞争、鼓励竞争的趋势,而这也正是世界电信业规制改革的潮流和取向。从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规制政策给中国电信业带来的巨大变化和发展,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认真分析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中国电信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打破垄断,实现有效竞争,但几次分拆式改革的效果并不明显也不理想。从实质上看,中国电信业垄断的真正症结在于行政垄断、政企不分、法律体系不完善,而分拆式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本文遵循了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思路,从最基础的自然垄断理论和规制理论出发,分析了国外电信业的改革过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和规制改革过程,指出了我国电信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电信业规制的经验和得失,为中国电信规制改革提出了相关的理论思路和对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阐述了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的发展过程,为分析电信业的规制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在对自然垄断理论的阐述上,分别从单一产品市场和多产品市场,以成本弱增性、范围经济性和规模经济定义了自然垄断。在单一产品的市场中,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产品的成本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别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总和更低,这个产业就是自然垄断的。这是根据成本弱增性给出的自然垄断的定义。在多产品的市场中,又分别根据范围经济性和规模经济对上述定义做了补充,并阐述了一个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在技术和需求的影响下是可以改变的。规制经济学理论的概述部分,描述了规制的定义,并详述了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规制的俘虏理论以及放松规制理论。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为政府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规制的俘虏理论以及放松规制理论,成为了规制改革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即第二章,从经济学角度对电信网络、电信行业的经济特性进行了分析,概括了电信业规制改革的一般原因,阐述了美国和英国的电信业规制改革的演变过程,总结出以此为代表的各国电信业规制改革之中的共性特征。通过对电信业的经济学分析,可知电信业具备网络经济性、成本沉淀性、规模经济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及电信实施垄断经营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市场需求的扩大,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逐渐减弱,再加上政府规制失灵的存在以及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影响,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促进了电信业的规制改革。这一部分着重阐述的是美国和英国的电信业规制改革,分别从改革进程、规制政策的角度进行了详细描述,最后总结了他们的改革经验,作为我国的规制改革的启示。改革的经验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管制度框架的建设,其中包括政府职责的确定、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立组成、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电信监管的程序;另一方面是电信改革的顺序,即自由化与私有化孰先孰后的问题,最终得出应先自由化再私有化的结论。第三部分,即第三章,描述了我国电信业规制改革的历程,阐述了我国电信业的规制现状,并具体分析了我国电信业规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进行我国电信业的规制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在这部分的开始,将我国电信规制改革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了详细阐述,分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严格规制时期,放松价格规制时期,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规制时期,以及规制机构改革、电信业竞争格局初步形成时期。之后,从监管机构、监管规则、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规制的现状,并用较大的篇幅描述了我国电信业改革成效。本文的最后,指出了我国电信业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电信企业产权同一性及国家控股问题;基础电信领域尚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不对称规制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互联互通不畅;电信规制机构不独立,电信规制法律不健全等。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理论对策和建议:一是电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适当放开外资与民营资本的进入,实现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同时也要注重电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二是要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应做出如下努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开放电信市场;适时取消不对称规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变三网分割的现状,进行电信业的重组等。三是电信业的普遍服务问题,提出应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对普遍服务的成本进行补偿。四是电信业规制体制的构建,包括规制机构的设置与规制法制建设两方面的内容。在机构设置上,提出应考虑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电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在国有电信企业中建立健全董事会,使电信企业独立于政府。在规制法制建设方面提出应颁布《电信法》,对规制机构、规制内容、规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申诉仲裁机制,以约束规制机构的行为,并处理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矛盾分歧。4.学位论文李新立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20082001年12月中国入世前,人们普遍担心我国电信业开放后,外资会蜂拥而入对国内电信企业造成巨大冲击。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至今电信业没有出现预想的外资大举进入的局面。电信业开放几年来,提出经营申请的外国投资者数量很少,同时还出现了不少外国投资者规避法律、违规经营的情况。对此,有必要从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角度探讨背后的原因。本文分为四章,约36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剖析了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内涵,并简要介绍了各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框架。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电信市场并在国内设业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各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体系由有关电信业外资准入的国内法规定、双边及多边协定以及WTO规则构成。第二章,分析了巴西、印度、俄罗斯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并归纳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巴西、印度、俄罗斯与我国基本国情较为近似,人口多,面积大,经济发展迅速,四国被高盛公司经济学家并称为“BRICs金砖四国”。巴印俄三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差异很大,巴西采取了完全自由的准入制度,印度采取了相对自由的准入制度,俄罗斯则采取了限制性的准入制度。巴西和印度宽松的准入制度吸引了大量外资,但由于巴西的制度过于自由,导致很多重要通信企业被外资控制。俄罗斯则因为限制过严,引进的外资非常有限。三国的准入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研究了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有关外商投资的国内法律法规,电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双边及多边的服务贸易协定。我国现行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足,包括法律体系存在缺陷,电信业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电信业务分类不完善,外资电信企业外资比例问题,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外资电信企业设立程序规定的不足等问题。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