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博士点(1)具有“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具有“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北大学、东华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