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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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2005北京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2005北京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5]17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主编,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国法院刑场建设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法院刑场建设经验,遵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在考虑满足依法、安全、文明、规范地执行死刑工作实际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标准的内容。标准草案曾反复征求了各有关部门、法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选址及平面布局、建设用地及房屋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2)……………………………………………………………………………………………………第三章选址及平面布局(3)…………………………………………………………………………………………………………第四章建设用地及房屋面积指标(4)……………………………………………………………………………………………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5)……………………………………………………………………………………………………附加说明(6)……………………………………………………………………………………………………………………………………附件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刑场建设,保障死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使人民法院刑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刑场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及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刑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执行死刑工作的人民法院刑场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第四条人民法院刑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满足依法、安全、文明、规范执行死刑的需要。第五条人民法院刑场建设应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第六条人民法院刑场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第七条人民法院刑场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八条人民法院刑场宜由场地、房屋建筑和执行装备三部分组成。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可另列项目,合并建设。第九条人民法院刑场的场地宜由室外枪决执行场地、停车场地、刑场内部安全隔离区、司法警察射击和体能训练场地及绿地组成。第十条人民法院刑场的房屋建筑由执行用房、附属用房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执行用房包括:注射行刑室、注射受刑室、指挥观察室、监控室、监刑室或观察廊道、停尸室、法医室、讯问室、羁押室。二、附属用房包括:门卫室、管理室、执行人员休息室、库房、车库、建筑设备用房、卫生间等。注:①采用室内枪决执行死刑的,根据需要,可建枪决执行室。②因地形和周围环境特殊,需要建立制高点的,应设置警戒岗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刑场执行装备包括:注射执行床、自动注射泵、生命监测仪、死刑执行车、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等。执行装备的性能指标按有关标准执行。2第三章选址及平面布局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刑场应设置在交通、水电、通讯条件便利的地区,并应避开居民稠密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刑场周界必须设置围墙,刑场内建筑物与围墙间应留有安全隔离区,外部警戒区范围应符合死刑执行的安全保密要求,根据周围地形条件确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刑场的分区,根据执行工作程序和使用要求宜分为:枪决执行区、注射执行区、车辆停放区、法警训练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刑场的总平面,应按照死刑执行程序和操作流程要求布置。人员和车辆通行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执行用房周围,应设置环形车道。车辆停放场地宜集中设置,按同时停放车辆不少于30辆测定。第十六条警戒岗楼应置于刑场周边或刑场内制高点处。3第四章建设用地及房屋面积指标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刑场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征拨土地手续,刑场用地面积指标宜为10000m2,特殊需要增加的,可另行报批。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刑场执行用房和附属用房,应按照满足同时注射执行4人的要求,建筑面积控制在1200m2之内。死刑执行量大、确需增加执行用房面积的,每增加1个被执行人,可增加使用面积60m2,但须另行报批。枪决执行室、警戒岗楼等用房的建筑面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第十九条执行用房使用面积不宜超过表1所列指标。执行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表1用房名称使用面积/间间数面积小计注射行刑室28256注射受刑室22488监控室24124指挥观察室50150监刑室40140停尸室28256法医室24124讯问室24124羁押室24248使用面积合计410注:执行用房使用系数为055~060。第二十条附属用房使用面积不宜超过表2所列指标。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表2用房名称使用面积门卫室15管理室30执行人员休息室100库房24建筑设备用房50车库40卫生间50门厅30使用面积合计339注:附属用房使用系数为065~070。4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刑场周界围墙高度不应低于35m。警戒岗楼的高度应满足鸟瞰整个刑场区域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执行用房应分别设置行刑通道和运尸通道,行刑通道应采用无障碍设计。行刑通道、运尸通道净宽均不应小于24m。第二十三条注射行刑室、注射受刑室房间净高不应低于3m。注射行刑室、注射受刑室上部设置观察廊道的,净高不应低于5m。注射行刑室净宽不应小于45m,注射受刑室净宽不应小于36m。注射受刑室门宽不应小于15m。第二十四条注射行刑室与注射受刑室之间应有执行操作窗口相通,并宜采用单向玻璃隔离。执行操作窗口下沿距地面度度应为075m。监刑室或观察廊道的观察窗应采用单向玻璃,并应便于监督执行过程。第二十五条枪决执行场地执行区域上方宜加盖轻型棚顶,执行位间距不应小于25m。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刑场房屋建筑宜采用混合结构。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刑场房屋装修应经济实用。执行用房室内装修应便于清洗、消毒。第二十八条注射行刑室、注射受刑室、停尸室、法医室等应设置给排水系统,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排污地沟和机械通风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刑场的供电设施应保证用电安全,满足死刑执行和刑场管理的需要。注射执行室照度不应低于200lx,注射受刑室照度不应低于75lx。第三十条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装置采暖设备,炎热地区宜装置空气调节设备。5附加说明主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制组成员:王世民陈伟郭纪胜迟柏春杨阳杜山(特邀)主要起草人:杜山陈伟迟柏春杨阳6附件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建标[2005]172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施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2005年10月8目录第一章总则(10)……………………………………………………………………………………………………………………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11)…………………………………………………………………………………………………第三章选址及平面布局(12)…………………………………………………………………………………………………………第四章建设用地及房屋面积指标(14)……………………………………………………………………………………………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人民法院刑场是执行死刑的法定场所。死刑,是我国惩治刑事犯罪的最高刑罚。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1993年为了保证刑场安全和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各中级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11号),对刑场选址、征地等问题提出了要求。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死刑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已有不少法院相继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是,目前我国尚有三分之二以上依照法律规定能开展执行死刑工作的法院无刑场。已经建成的刑场,多数功能设施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安全、顺利执行死刑工作的要求。因此,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对加强和规范刑场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死刑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并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因此,本标准是控制项目建设水平和规范人民法院刑场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本条阐明本标准适用范围,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管辖权限的规定提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审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法院系统的死刑执行工作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因此,原则上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置刑场。此外,根据死刑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亦可建立刑场。为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执行死刑工作的人民法院。第四条本条阐明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这是根据死刑执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地域条件、死刑案件数量的不同,因此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依法、安全、文明、规范”是死刑执行工作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刑场建设必须全面予以满足。第五条本条根据人民法院刑场的性质和用途,明确其投资渠道。人民法院刑场建设属于政府行为,故应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第六条本条明确人民法院刑场建设在项目决策、选址、规划、设计等方面,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人民法院刑场是特殊的工程项目,对环境、布局、外观等有特殊要求,故需在城市规划中予以充分考虑。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关系。鉴于刑场一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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