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下的关系呈现新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地增加,这说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仲裁和诉讼的成本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剧增。劳动争议,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之一。建议政府的劳动管理相关部门,应该深入研究劳动争议后如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了解清晰劳动争议调和劳动仲裁的相同点,不同点,加以区分,分别对待,在基层层面就能化解劳动争议,发展健康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关键词:劳动争议概念和分类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相同点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不同点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劳动争议概念和分类1.1劳动争议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发生的纷争。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在第10章《劳动争议》内肯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各项内容,并特别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法院审判程序处理。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1.2劳动争议分类第2页共12页劳动争议的分类: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2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2.1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以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内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向调整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行使仲裁权的机构,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必经程第3页共12页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相同点3.1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请看以下一则新闻:2008年两法相继施行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2009年和2010年增长速度趋缓,但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6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678件,2007年为5208件,较2006年仅增长10.2%;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到10534件,较2007年增长102.3%,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2009年以来,增速放缓,但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1412件,2010年继续增至11630件(见图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一位(见表1)。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并持续历史高位,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制度背景:一是特定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经济增速放缓。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广州的许多行业和企业也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图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可以说,特定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显现是引发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二是用人单位传统用工模式未能依据新法及时调整转变。两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用人单位传统的用工模式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定势,难以迅速作出调整以适应两法的要求,导致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大提升。两法的施行,不仅为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有力支持。同时,两法广泛深入的宣传极大地唤起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客观上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这亦是现阶段劳动争议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四是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均需缴纳一定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这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对诉讼案件只收取10元受理费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案件不收费,进一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激增。第4页共12页表1:2006年-2010年广州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年度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2006年69435635346786.7%2007年73538641552087.1%2008年8315568631053412.7%2009年8267375801141213.8%2010年7949578981163014.6%从以下新闻数据看出,劳动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加。劳动者依据《劳动法》,有法可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仲裁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向单位的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很多大企业工会比较健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也比较值得信任,劳动者就完全可以依靠工会的力量,向企业的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成功皆大欢喜。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中小企业工会还不是很健全,要么没有设立企业内部的劳动调解委员会,或者工会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很第5页共12页难对企业内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建立信任,另外,由于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书没有法律效力,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出现争议,仍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没有办法了,还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吧。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已为之,只能对簿公堂了,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双方都吃力不讨好,白白给律师赚取了不少业务。因为,毕竟专业的人处理专业的事情比较好,稍微复杂一点的劳动关系,没有律师的参与,自己考虑不全面,应该争取的没有争取到,悔之晚矣。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我就看到过很多仲裁判决书觉得可惜,劳动者是赢了仲裁,但是还有很大一快的权利在劳动仲裁中根本没有提到。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仲裁中,法院和仲裁庭遵循的是“民不告官不纠”原则,你没有要求,就不会主动判给你。在劳动仲裁中,一般仲裁委员会都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经双方签字后和仲裁庭裁判结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15天以后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自动生效。预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8年全国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9.9万个,同比增长24%。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8.8万个,增长20%,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07万个,与2007年基本持平。全国还有8525个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预警机制。2008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44.6万件,同比增长10%。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32.3万件,增长1.6%;调解成功6.6万件,有效预防7.6万件,调解预防成功率达44.1%,同比提高11.7%。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12.3万件,增长43%,调解成功10.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4.2%,增长1.4%。3.1.1劳动争议仲裁过程只要没有未下裁决书,都可以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一方面是一种审理活动,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结案方式。通过仲裁调解形式解决纠纷,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少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矛盾的激化;同时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第6页共12页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仲裁案件的拖延解决,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仲裁效率。在我国的商事仲裁中,仲裁过程中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仲裁调解的意见,以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不得强迫。与一般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不同,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是法定的、必需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自身的特点,以便于方便、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庭调解纠纷,应当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更不能“和稀泥”。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即仲裁庭行使调解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是借助仲裁员的适当引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的一种延伸,为了达到理想的妥协,双方当事人需要互谅互让,但相互谅解和让步应以公平合理为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不让,甚至提出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接受的调解先决条件,或要求另一方无原则地作出不合理的牺牲或让步,必然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具体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调解程序一般如下:(1)确定或者建议适当的调解方式、在调解程序中,仲裁员相互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协商适当的调解方式。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者面对面等方式进行。(2)分清是非曲直。仲裁员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提出建议方案。仲裁庭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供当事人参考或者接受。(4)制作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宣布调解终结,迅速恢复仲裁程序,防止久调不决。以下的案例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