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魏振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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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徐琼博士课程导引学习的目的和方法内容安排(48学时)物权法(40学时)债法总则(8学时)指定教材: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参考书目: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需要准备的法律法规:《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LOGO第二编第二编物权法内容提纲物权法概述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同学们,什么是物权法?物物权物权法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物仅指有体物吗?提示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标的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物的特征(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所以,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取出用于移植的心脏等。人体的器官可否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或者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就是指这种“有体物”。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被突破,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如日月星辰,虽然于人类的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任何人客观上不可能对之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也不能以之作为交易行为的对象。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所控制的物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物,将来有可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民法上物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人们支配物的目的总是为了满足某种实际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是物质的(如对房屋的使用),也可以是精神的(如保存的私人信件)。因此,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能够为人带来物质或精神的某种享受。对于人类毫无用处的东西,尽管其能够为人力所控制,但肯定无人对之主张权利,因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物的分类(一)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固定于土地的其他设施等。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珠宝、图书等。动产与不动产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1)物权公示方法不同。物权的公示指以一定方式表明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及权利人,以使社会公众所知晓。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采用的是登记公告制度,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是占有有少量重要的、流动性大的特殊的动产(汽车、船舶、飞机),法律对其也采用了登记注册的物权公示方法。因此,这些动产被称之为“注册动产”。(2)物权设定及变动的形式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及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式(如房屋抵押权的设定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者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动产(注册动产除外)物权的变动,则一般采用转移物的占有的方式(如一部电视机的买卖,其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该电视机为准)。(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如个人持有的黄金,依法只能出卖给国家银行,私人之间不得买卖;又如麻醉药品的销售,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等等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得进入民事流转的物,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钞、淫秽书刊等)。区分的意义: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三)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加以确定的物,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种类物的特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特定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如一张古画、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特定物的特点是其相互之间不可以代替。区分的意义:1、可以正确地确定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借用等;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如借贷)2、正确判断债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交付种类物的债务只须交付同种类的物即可,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则要求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特定财产交付)。特殊的种类物——货币特殊在哪里?货币所有权的归属:占有与所有合二为一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为什么特殊?流通手段(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十斤大米可以分为两份而不影响其价值。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的物。如一部电视机就是不可分物,将它分为两半,就不能使用。区分的意义:在当事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正确地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是可分物,当事人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则当事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或变卖财产后分割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五)主物与从物当两个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例如,台灯与其灯罩,台灯为主物,灯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让主物,从物应认定为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六)原物与孳息原物是能够通过使用或利用而产生新的利益的物;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新的经济利益,如母牛生下的牛崽、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等。孳息包括两种:一是天然孳息,即根据自然规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树所结的果实;二是法定孳息,即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见《物权法》第116条。(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是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如燃煤、大米等;非消耗物指可长期使用的物,如汽车、衣服等。区分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的意义在于,非消耗物可以作为租赁、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消耗物只能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八)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单一物指形态上能独立存在的物,如一匹马;合成物指由两个以上的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房屋、汽车。合成物的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统一体,所以,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如一群马、一个运输企业的全部汽车。区分的意义:就单一物与合成物所产生的权利,原则上应存在于物的全部,单一物或合成物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权利客体。例如,就一匹马或一辆汽车所产生的所有权,只能设定于该匹马或该辆汽车,而不能设定于该马或该汽车的各个部分。而就集合物所产生的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其原则上应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不得将其作为一项权利的客体。例如,就一个运输企业的全部汽车而产生的所有权,应设定于其中每一辆汽车。分类总结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禁)制流通物特定物、种类物主物、从物原物、孳息可分物、不可分物消耗物、非消耗物有主物、无主物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物权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物权法,即规范物权关系之法。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1)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当物的主人将物交给他人使用或经营时,使用或经营物的人对物是否享有物权,享有何种物权;(2)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责任。LOGO第一章第一章物权法概述内容提要和重难点内容提要:本章学习了物权法的概念、性质、特征,特别强调物权法的三大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简要回顾我国物权法的历史发展。重难点:要求学生基本了解物权法,务必掌握和理解物权法的三大原则。LOGO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包括:对物的占有关系、对物的归属关系、对物的利用关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第2条第1款是调整因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折衷说物权法的种类广义的物权法所有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如《担保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房地产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狭义的物权法专指《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的性质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土著法)物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分为财产归属法和财产流转法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包括租赁、赠予等债权法的内容)课堂提问为什么不叫“财产法”,而叫“物权法”?物与财产有何区别?在我国,物与财产能够换用吗?物权法的特征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静态性规范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法律规范效力的强行性维护利益的公共性LOGO物权法的原则第二节一、物权法定原则含义与内容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包括:类型法定内容法定界定“法”应包括:法律国家政策☻☻司法解释习惯法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民事方面的造法条约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创设的权利不是物权部分违反,则部分有效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仍具有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的沿革和立法理由放任主义——日尔曼法法定主义——罗马法体系原因技术原因阶级属性原因历史原因功能原因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理论延伸——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德国法国日本: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英美法系:程序固定主义我国物权法的态度“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5条动产所有权1.按标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所有权2.按主体性质分类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按主体个数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有共同共有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留置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二、一物一权原则含义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内容1、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立法理由确保物权的支配性确保交易安全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一物一权的确认一“物”:依照社会交易中的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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