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消费者协会评选州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为弘扬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抵制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在全州上下形成诚信兴商、放心消费的浓厚氛围,黔南州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活动目的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树立诚信典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全州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强化诚信意识,增强诚信观念,提升黔南诚信企业形象,打造诚信黔南,推动黔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二、活动时间自2013年元月15日至3月10日。1、2013年元月15日至2月15日为宣传动员阶段;2、2013年2月16日至3月1日,各分会将申报表格和材料报送州消协,不能按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3、2013年3月2日至3月8日州消协组织评审、考核、确定公示名单;4、2013年3月9日后,州消协向社会公布入选名单。三、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黔南州消费者协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四、申报范围评选活动在全州范围内展开,本年度评选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行业(包括企业和个体)。五、申报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经营主体信誉度高,资金运作良好,经营服务水平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申报期间无重大刑事及民事争议。2、取得合法证明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商品或服务未出现过质量问题或不良社会影响。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愿参与和支持消费维权活动,热衷社会公益事业,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4、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技术手段和方便修、换、退等服务措施。在服务行业,有切实可行的专项服务措施和制度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优良服务。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符合科学事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确实价,价格真实完整。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消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六、申报程序1、申报参选单位到所在地基层消协分会填写统一的《黔南州“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申报表》,经所在地基层消协分会初审合格,县级消费者协会认定后报州消费者协会。2、提供申报的企业和服务资料。包括企业资质和许可证明(复印件),现行质量标准、近期有效的品质检测报告(复印件),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质量、环保方面的检测报告。3、提供企业在服务方面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行业方面的服务规章和企业制度,产品售后服务规定及企业措施,品质担保内容。4、提供经营主体在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经营主体设置解决消费纠纷“和解”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七、受理审定程序1、组成由黔南州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和专家组成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开展评选工作。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黔南州消费者协会(联系人:马珊联系电话:8242315)。2、各基层消协分会负责受理各经营主体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级消协审查后由县市(开发区)消协统一上报州消协。州消协在复审中将不定期的对各地申报的单位进行暗访式抽查。3、州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初步确定考评合格的单位,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4、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5、从次年起,州消协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获得“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逐年复核。八、监督管理1、“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2“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当地消协分会报告并备案:1、单位名称变更;2、单位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3、单位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3、“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州消协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等形式的处罚。4、消费者有权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进行监督。各消协分会和相关部门接到消费者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单位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州消协,州消协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5、不得伪造、转让“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和牌匾,不得擅自扩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使用范围。6、在申请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公告后,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