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浙江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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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80P3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1022—2005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Criterionofengineeringqualityforfamilydecorating2005-10-13发布2006-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浙江省建设厅DB33/1022—2005I前言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DB33/1022—20051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8478-2003铝合金门GB/T8479-2003铝合金窗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T3017-1994PVC塑料门JG/T3018-1994PVC塑料窗3基本规定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3.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6566-2001、GB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DB33/1022—20052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3.4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3.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3.6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3.7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4抹灰工程4.1基本要求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4.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表1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表面质量符合4.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空鼓不允许用小锤轻击3表面平整度≤4mm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4立面垂直度≤4mm2m靠尺测量5阴阳角方正度≤4mm直角检验尺测量5门窗工程5.1铝合金、PVC塑料门窗5.1.1基本要求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8478-2003和GB/T8479-2003标准要求。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G/T3017-1994和JG/T3018-1994标准要求。5.1.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PVC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表2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1.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1500≤1.5mm≤2.0mm钢卷尺测量1DB33/1022—20053表2(续)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3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2000>2000≤3.0mm≤4.0mm钢卷尺、对角检验尺测量4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2.5mm1m靠尺测量5门窗横框的水平度≤2.0mm1m水平尺、塞尺测量6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1.5mm钢直尺测量7推拉门窗扇开关力≤100N弹簧秤测量表3PVC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1.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1500≤2.0mm≤3.0mm钢卷尺测量3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2000>2000≤3.0mm≤5.0mm钢卷尺测量4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3.0mm1m靠尺测量5门窗横框的水平度≤3.0mm1m水平尺、塞尺测量6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2.5mm+1.5mm钢直尺测量7推拉门窗扇开关力≤100N弹簧秤测量5.2木门窗5.2.1基本要求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5.2.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表4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2.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3mm钢卷尺测量3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2mm1m靠尺测量4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2mm钢直尺、塞尺测量5门窗扇对口缝1.0~2.5(mm)塞尺测量6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1.0~2.0(mm)塞尺测量7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1.0~2.5(mm)塞尺测量8窗扇与下框间留缝2.0~3.0(mm)塞尺测量9门扇与下框间留缝3.0~5.0(mm)塞尺测量10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内门5~8(mm)塞尺测量厨房间、卫生间8~12(mm)塞尺测量DB33/1022—200546吊顶工程6.1基本要求吊顶工程的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应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固定应牢固。6.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表5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6.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表面平整度≤3mm2m靠尺、塞尺测量3接缝直线度≤3mm5m拉线、钢直尺测量4接缝高低差≤1mm钢直尺、塞尺测量7轻质隔墙工程7.1基本要求轻质隔墙的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所用产品的施工方法要求施工。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7.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表6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7.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立面垂直度≤3mm2m靠尺测量3表面平整度≤3mm2m靠尺、塞尺测量4接缝直线度(玻璃隔墙)≤3mm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5接缝高低差≤1mm钢直尺、塞尺测量6阴阳角方正≤3mm直角尺测量注:轻质砖不检测接缝高低差8镶贴工程8.1墙面镶贴DB33/1022—200558.1.1基本要求墙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墙面应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防水处理,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8.1.2质量要求和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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