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职代会内部决策履行审批或决定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增资操作流程交易前准备信息披露受让方/投资方资格条件设置确定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签订合同支付对价工商登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进场交易履行交割进场交易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制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企业增资操作流程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通常而言,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如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可以设置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一项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签订增资协议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协议转让1、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2、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企业增资操作流程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通常而言,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如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不需要签订增资协议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可行性研究职代会内部决策履行审批或决定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转让/增资底价受让方/投资方资格条件设置确定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资产转让交易前准备进场交易签订合同支付对价产权登记履行交割进场交易不需要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谁资格条件。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资产转让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评估程序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交付、变更登记手续协议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资产转让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评估程序不需要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交付、变更登记手续适用范围可行性研究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内部决策通知债权人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履行审批或决定程序账务调整、工商登记无偿划转的一般程序出资监管单位或其他国有产权主体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早有关规定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额主管部门分别批准。(4)夏季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转让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偿划转的特殊程序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1)由本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季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4)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5)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干里产权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