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无障碍设施培训材料三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明市建设局二00八年十月-1-一、目录1.目录………………………………………………12.术语………………………………………………23.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4.建筑物无障碍实施技术要求………………………95.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316.附件-----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测评操作手册》关于无障碍设施的内容…………………………34-2-二、术语2.1盲道: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2.2无障碍入口: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2.3轮椅坡道: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2.4入口平台: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2.5无障碍电梯: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2.6无障碍厕位: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残疾人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2.7无障碍厕所: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厕所。2.8无障碍盆浴间: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盆浴间。2.9无障碍淋浴间: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淋浴间。2.10安全抓杆: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2.11低位小便器: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2.12轮椅席位:在观众厅、报告厅和阅览室及教室等,作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和阅读的位置。2.13无障碍客房:客房的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2.14中间平台:在坡道、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2.15安全挡台: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与踏步边界的设施。2.16升降平台: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2.17轮椅通道:在交通建筑检票口或在购物超市结算口专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2.18盲文地图:供视残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或建筑平面图及盲文说明。2.19无障碍住房:在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3-三、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3.1公共建筑3.1.1办公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建筑类别部位办公各级政府办公建筑各级司法部门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3.水平与垂直交通4.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5.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6.公共厕所7.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部位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3.1.2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建筑类别部位商业建筑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1.建筑入口及门2.水平与垂直交通3.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4.饮食厅、游乐用房5.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6.公共厕所、公共浴室7.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8.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部位服务建筑金融、邮电建筑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宾馆、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建筑殡仪馆建筑等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3.1.3文化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建筑类型部位文化建筑文化馆建筑图书馆建筑科技馆建筑博物馆.展览馆建筑档案馆建筑等1.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道路.停车车位)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3.水平与垂直交通4.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5.出纳.目录厅.阅览室.视听室6.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7.公共厕所8.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纪念性建筑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纪念物等-4-注:1.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2.有楼梯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3.1.4观演、体育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建筑类别部位观演建筑剧场、剧院建筑电影院建筑音乐厅建筑礼堂、会议中心建筑1.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2.水平与垂直交通3.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4.前厅、休息厅、观众席5.主席台、贵宾休息室6.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7.训练场地、比赛场地8.观众厕所9.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部位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建筑游泳馆建筑溜冰馆、溜冰场建筑健身房(风雨操场)注:1.观演、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2.大型观演、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3.1.5交通、医疗建筑无障碍部位见下表。建筑类别部位交通建筑空港航站楼建筑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汽车客运站建筑地铁客运站建筑港口客运站建筑1.建筑入口及门2.水平与垂直交通3.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4.售票、联检通道、旅客侯机、车、船厅及中转区5.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6.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7.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8.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9.公共厕所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疗养院建筑康复中心建筑其他医疗、休养建筑注:1.交通、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2.交通、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3.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3.1.6公共厕所无障碍部位:入口,门扇,通道,洗手盆,男厕所,无障碍厕位,安全抓杆等部位。3.2居住建筑3.2.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2002年以后建造的)无障碍的部位见下表。-5-建筑类别部位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七~九层住宅)高层公寓中高层公寓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电梯轿厢5.公共走道6.无障碍住房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3.2.2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建筑无障碍的部位见下表。建筑类别部位多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层公寓低层公寓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公共走道4.楼梯5.无障碍住房注:多层、低层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四建筑物无障碍实施技术要求4.1建筑入口4.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图4.1.1)。-6-图4.1.1无台阶的建筑入门4.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入口平台宽度4.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4.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图4.1.5-1,图4.1.5-2)。图4.1.5-1小型公建门厅门扇间距图4.1.5-2大.中型公建门厅门扇间距-7-表4.1.54.2坡道4.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做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做成弧形(图4.2.1-1,图4.2.1-2)。图4.2.1-1直角形坡道图4.2.1-2折返形坡道4.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8-4.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4.2.3)。图4.2.3坡道安全挡台4.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表4.2.4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4.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图4.2.5)。图4.2.5例1:2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表4.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9-4.2.61∶10~1∶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4.2.7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4.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4.2.8)。图4.2.8坡道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水平长度(mm)4.3通路、走道和地面4.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图4.3.1)。表4.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4.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4.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4.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4.3.5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4.3.5)。4.3.6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10-图4.3.1走道.道路最小宽度4.3.7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4.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11-图4.3.5走道的凹室4.4门4.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门的净宽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4.4.1-1);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4.4.1-2);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12-图4.4.1-1图4.4.1-24.5台阶4.5.1供残疾人使用的台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表4.5.1技术要求台阶形式1.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4.5.1-1)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4.5.1-2)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4.5.1-3)宽度1.公共建筑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0m。2.居住建筑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20m。扶手1.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踏面1.应平整而不应光滑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图4.5.1-4)盲道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m~30m应设提示盲道。(图4.5.1-5)颜色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图4.5.1-1有休息平台直形台阶图4.5.1-2无休息平台及弧形台阶-13-4.5.2残疾人使用的室外台阶踏步的最小宽度不小于0.3m,最大高度不超过0.14m。图4.5.1-3无踢面踏步和突缘直角形踏步图4.5.1-4踏步安全挡台图4.5.1-5楼梯盲道位置4.6扶手4.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二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4.6.1-1);图4.6.1-1扶手高度-14-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4.6.1-2);图4.6.1-2扶手拐到墙面或向下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4.6.1的规定(图4.6.1-3)。图4.6.1-3扶手截面及托件表4.6.1扶手截面尺寸4.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4.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4.6.3)。-15-图4.6.3扶手盲文牌位置4.7升降平台与电梯4.7.1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