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顺利实施,明确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发布、申报、评审、公示、立项、结题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下简称“高教司”)有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项目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促进教改、协同育人”为宗旨,通过汇聚企业资源,征集校企合作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支持,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第三条依照教育部高教司的指导原则,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通过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目标。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高教司统筹规划,企业发布需求、高校申报,校企合作共同组织实施。高教司组织委托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项目相关标准制定、咨询和评审工作。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职责1.作为项目发布单位,根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目标定位2/11和自身发展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高校项目申报,开展申报指南解读、高校合作洽谈、项目咨询工作。2.落实申报指南承诺的项目支持经费到位,云平台、软硬件等价资源投入及实施部署。3.按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项目运行,抓好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组织项目验收和企业内部评审,向高教司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1.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合作的企业及项目类别进行申报。2.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环境及政策等支持。3.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4.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督促项目结题与验收。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高校)的主要任务1.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2.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资源完成约定的任务目标。3.与合作企业方成员一起,接受并配合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提出解决办法。3/11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完成项目结题与验收。第八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1.在高教司领导下,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开展审核评估工作,并进行专项研究、咨询、指导。2.负责调研、起草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系列文件。3.在高教司指导下,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进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任务分工、总结研讨、项目评审,每年不少于3次。4.受高教司委托,采用通讯评审、平台在线评审、会议评审三种模式对参与企业、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反馈给高教司。5.对已立项项目开展过程质量监督,促进项目规范运行,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保障项目顺利结题和验收。第三章项目任务与内容第九条项目任务从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帮助高校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实践条件建设,引导大学生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相关活动。第十条项目内容4/11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工科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师资培训、实践条件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联合基金等。第四章项目申报条件第十一条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参与项目要求1.企业有志于同高校进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通过自主立项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高校人才培养改革。2.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和研发实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3.企业成立至少2年以上,在所属行业及领域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无欺瞒、诈骗等不良记录。4.企业提供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项资金总额每期应不少于20万元,其中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3万元/项,师资培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1万元/项。5.企业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应面向高校公开申请,企业已确定合作高校的定向项目须注明。仅与1所高校合作的项目不予发布。第十二条高校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基本要求1.高校应具有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匹配的学科或专业类。5/112.高校应成立校级或院级产学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并设有办公室,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1名校级或院级领导负责产学合作项目,具体协调项目落实事宜。3.全日制本科院校作为项目申报主管单位,在校任职教师或在校大学生(申报人)具有申报资格,项目组成员分工明确、结构合理,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4.根据不同合作项目类别,高校须提供相应的场地、软硬件环境配套支持。5.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提交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高教司备案。6.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内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线的合作指标。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三条项目指南征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起草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发送给高教司项目秘书。高教司随时接收企业提交的项目指南。项目指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申报条件、建设要求、支持办法、项目申请办法等方面的内容(见指南格式)。指南选题应符合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有关要求,与产业发展需求、企业人才需求、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相结合,建设目标和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6/11第十四条项目指南审核高教司委托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确定项目申报指南内容。第十五条项目指南发布高教司面向高校集中发布企业项目指南,计划每年集中发布2次,上、下半年各发布1次。企业项目指南集中发布后,高教司动员高校组织教师申报。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高校组织教师向企业申报项目;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自主组织项目评审并将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企业将公示后的立项名单提交高教司审核备案;高教司向高校公布立项名单。第十七条企业须遵守立项规范,校、企双方须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过程监督机制》(另发)。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第十八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延期验收”、“验收不合格”四种。1.签订合同的校企合作项目,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2.由企业资助团队或个人负责的项目,提供的验收文件7/11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成果鉴定合格,课题完成,验收结论为结题。3.项目因主客观原因宕期,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重要纠纷尚未解决的,校企双方均有意向继续合作达成既定目标,验收结论为延期验收;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企业方同意,项目不得延期结题或验收。4.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1)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未按合同及方案中的目标、内容执行,未履行承诺,达不到原定任务目标,沟通后无法整改的。第十九条项目结题与验收的基本程序1.高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截止日期前完成全部任务后,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组织项目验收。2.收到验收申请后,企业自主进行评审和验收。3.对于企业评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实施,做撤项处理。企业对停止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开通报,附无法验收的理由说明。第二十条高教司对通过验收、结题合格者,颁发验收证明或结题证明,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可检索查询,并将验收结题情况予以公示。8/11第二十一条高教司指导专家组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有关具体评估机制,请参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另发)。第七章评价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评价与奖惩制度。鼓励企业、高校、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对表现优秀的企业、高校以及项目给予奖励,对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的相关方面给予相应处理,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控制,奖励和处理的结果在高教司网站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平台上公示。第二十三条评定奖励的基本指标1.项目影响力,从项目的示范性、开放性以及项目覆盖区域范围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2.项目完成质量,从项目的创新点、完成工作量、可实施性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3.项目投入,包括企业和学校在人员、资金、软硬件等方面的投入等。第二十四条对结题项目的奖励每年将在当年完成的项目中评选“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优秀项目奖”。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候选项目通过两种渠道参评:1.高校申报,企业推荐;2.企业申报,高校推荐。9/11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年完成总项目数的10%。第二十五条对企业的奖励项目组织单位将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当年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及执行情况予以评定,并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奖项分“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优秀合作伙伴奖”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杰出合作伙伴奖”两类:1.“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优秀合作伙伴奖”每年评审一次,表彰当年度在项目建设和成果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参与并完成产学研项目的企业总数的10%。2.“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杰出合作伙伴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参评企业必须满足下面三个条件:(1)长期支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合作并取得突出成绩。(2)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中能充分发挥其行业领导力,带动教育发展并获得突出成果。(3)在过去的三年中获得“年度优秀合作伙伴奖”达两次及以上。第二十六条对高校的奖励高教司将综合各参加学校当年度申请的总项目数、完成总项目数以及获得“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优秀项目奖”的项目数等方面的情况,对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立10/11项和完成方面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高校授予“最佳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组织奖”。第二十七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企业、高校及项目负责人经核实存在下列行为:1.在申报指南中出现不实陈述。2.在收取申报书数量超过指南发布项目数量的前提下,实际立项数少于发布计划总数的50%。3.项目承担单位当年退出项目总数占总立项数的50%或以上。4.项目承担单位多次无故出现项目超期未完成或中止情况。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主要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格等相应措施。第八章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第二十八条企业所资助的立项项目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高校和教师或学生所有。特殊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由企业和高校、教师或学生具体商定。第二十九条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应整理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第三十条项目应强化成果推广与转化,充分发挥项目11/11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为培养实践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服务;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转化,为行业服务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2.建立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库和项目案例集。所有验收合格的项目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入项目管理平台之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供检索查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案例集》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面向高校、企业和社会开放。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高教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作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基础性文件,根据本办法,高教司还将制定和出台相关系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过程监督办法、评价指标体系等,与本办法配套运行。